香港手球隊在全運會歷史性打入四強。不要忘記,香港手球隊只是業餘隊伍,身高和體型和各省市的強隊有很大差距,但能夠打到國家比賽的前列,將不可能變成可能,真要為香港手球隊點讚。
第一、體型落差
南方人的體型較矮,加上香港人口有限,可供挑選的運動員少,據說香港手球隊球員平均身高約1.8米,但對著各省市的勁旅,他們的平均身高很多都有1.9米,不少隊伍中有超過一個2米以上的高大球員,和港隊在體型上形成極大差距。
未打過手球的人,可能想像不到面對比你大兩三碼球員時,那種恐怖感。我年青時也打過手球,對這種體型差距有親身感受。中學打學界聯賽,有一次對德瑞國際學校,其中一個球員身高兩米以上,比我們高出一個頭,他整個人是一個放大版,他衝到你面前就好像一座山那樣,速度、力量、體能都遠比我們優勝,自然被他打到落花流水。
世界上不幸的事經常會重複,大學畢業之後,我們組隊參加手球聯賽,竟然在賽場上重遇這位德瑞國際學校的巨人球員,他大了幾歲,肌肉更發達,力量更強,射球就如開炮那樣,球射到手球龍門的木框,竟然會碰出一種金屬聲。我們那隊的守門員是港隊球員,他在上半場被這個巨人球員狂轟之後,也宣佈放棄,下半場換了我做守門員。他笑說:「阿盧你守龍門和我守都沒有分別,反正都會被他射入,不如我出外面打打其他位置,射射球好了。」那次守龍門的經驗,真如做活靶那樣。
回頭說香港隊的表現,的確精彩,面對幾隊國家一級強隊,對方借助體型優勢,主要打快攻和遠射,高大球員衝到9公尺線遠射就能射入,攻勢簡單直接。香港隊遠射基本上不能得分,只能靠技巧搭夠,艱苦切入,博取入球。在打入4強的一場比賽,還能在最後關鍵時反超,以28:26擊敗廣東隊,真要為港隊喝彩。
第二、業餘劣勢
香港手球隊和內地省隊最主要的分別,是內地省隊球員是職業球員,以打手球為業,他們有專屬的場館,每日恆常訓練,大量參加高強度的比賽。而港隊基本上是全業餘球員,在下班5、6點的時候,還要趕去練球,其艱苦程度可想而知。可以說內地省隊一日的操練強度,已經比香港隊操練一個星期還要多。
當然也有場館的問題,香港手球隊沒有專屬的場館,而市面上能用作手球場館的體育館相當少,只有8個室內場,主要因為打手球會佔用整個體育場的面積,不能同時有籃球或羽毛球的活動。加上打手球要用手球膠,令到手球沒那麼容易脫手,但手球膠會黏在場地的地板上,打完手球需要清理,這也是手球較難與其他球類運動共用場館的原因。
香港隊能打出佳績,原來早有部署。中國香港手球總會董事局主席何仲浩今接受港台訪問時表示,自1980年代以來,香港手球隊首次獲得如此佳績。他指3年前獲悉今屆全運會可能有手球項目,於是他們便加緊籌備,開始系統性重整球隊等,期間亦與廣東和台灣等地交流,提升水平。無論如何,特區政府也提供了相當支援,包括讓香港手球隊的隊員有專業運動員的津貼,另外亦找到深水埗石硤尾的場館給香港手球隊作訓練基地,部分地紓解了他們面對的問題。
香港手球隊在全運會一戰打出名堂,以一支業餘隊伍打入4強,打出熱血手球,背後是香港的拚搏精神和士氣,要為香港手球隊的球員、教練和背後默默支持他們的人點讚。如今香港手球隊在籃、足、排、手四大球中打出好成績,希望社會能更重視這項球類運動,有更多年青人參與,期望香港將來能舉辦手球超級聯賽,香港手球隊能打出更好的成績。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