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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 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等

法庭事

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 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等
法庭事

法庭事

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 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等

2025年11月12日 18:43 最後更新:19:16

兩年前有犯罪團體利用援交少女,在尖沙咀酒店打劫2嫖客約16萬元財物,並拳打腳踢,8名男女涉案被捕,3人認罪,1人潛逃後,分拆案件處理。餘下4男女早前否認串謀勒索等7罪受審罪成,星期三(11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指,本案是有預謀,判處其中1名被告監禁42個月,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戒毒所及判感化令。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指,串謀沒有判刑指引,要看勒索是單次或多次、單人犯案或多人犯案、對受害人的影響等,本案涉性勒索,是罪加一等。案中受害人曾被毆打,是有預謀的。

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

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

黃官指,第二被告謝紫晴串謀勒索罪罪成。她案發時僅17歲,就讀中四,被定罪後還柙,亦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還柙期間亦有積極更生,做義工。辯方曾要求索取感化令或社會服務報告,惟法庭認為案情嚴重。但被告有悔意,與家人關係良好,沒接觸毒品。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已獲很大教訓,有努力改過;而更生中心報告亦認為被告適合更生,考慮被告年齡,正努力改過自新,黃官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至於第八被告盧昭瑜的串謀勒索罪,量刑起點為4年,她案發時18歲,更早前認罪,酌情扣減6個月,被判處42個月即時監禁。

第四被告殷志超案發時18歲,他坦白認罪。法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串謀,但他必然在之前就知道勒索行動,另他有毒癮,黃官遂判處其入戒毒所,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第七被告安聲栢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成。惟黃官指,被告患有自閉症,他不懂得與人建立關係,以為給予小恩小惠的泛泛之交是好友。黃官相信,他並不知道有關罪行及案情,參與只是借出户口,希望得到500元酬勞。

黃官續指,雖然量刑要具阻嚇性,但被告的案情不是同類中最嚴重的,其角色亦在不知道罪行中所干犯。法庭接受他當時僅15歲,入世未深,且患有自閉症及社交因素,認為還柙會對其更生有影響,遂判處12個月感化令。

4男女早前否認串謀勒索等7罪受審罪成。

4男女早前否認串謀勒索等7罪受審罪成。

4名被告依次為謝紫晴(20歲,報稱無業)、殷志超(21歲,報稱無業)、安聲栢(18歲)、盧昭瑜(21歲)。謝紫晴、盧昭瑜同被控一項串謀勒索罪,指其於或約於2022年12月6日,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8萬元。

殷志超被控勒索罪成,指他於2022年12月22日,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Y交出港幣1萬元。殷志超早前一度潛逃,另承認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依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安聲栢被控串謀洗黑錢罪罪成指其於2022年11月某日至2022年12月某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串謀「阿熙」利用安聲栢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清洗總額港幣6.25萬元黑錢。

案件編號:DCCC941/2023

證監會30歲時任經理在職時涉分別向兩名友人洩露領展投資信託基金的供股機密資料,投資獲利共逾1100萬元。3人原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2項控罪,遭控方新增控罪,包括起訴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等共12罪。案件星期二(11月25日)在區域法院提堂,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2026年5月26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在區域法院提堂。

案件星期二在區域法院提堂。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及押後,以待控方進一步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明年5月26日再訊,期間3名被告續以20萬元現金、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條件保釋候訊。

3名被告依次為梁譜軒(30歲,案發為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經理,現報稱無業)、賴列偉(34歲,報稱醫院管理局註冊護士),及張梓健(35歲,報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

梁譜軒被控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1項洗黑錢罪;賴列偉被控1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及1項洗黑錢罪;張梓健被控1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及2項洗黑錢罪。

3人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等共12罪。

3人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等共12罪。

控罪稱,梁譜軒在2023年1月30日至2月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經理,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作為,即向賴列偉和張梓健透露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關的機密股價敏感資料,便利二人進行衍生工具交易。

梁另被控身為公職人員從二人接受分別225萬和約321萬元及一隻手錶報酬,以及在2023年至2024年1月期間,清洗犯罪得益約569萬元。賴列偉和張梓健則分別被控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梁向他們披露該敏感資料,和向梁提供金錢,作為梁作出上述作為的誘因或報酬;賴和張另涉及洗黑錢248萬及約321萬和一隻手錶。

案件編號:DCCC 161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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