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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 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等

法庭事

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 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等
法庭事

法庭事

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 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等

2025年11月12日 18:43 最後更新:19:16

兩年前有犯罪團體利用援交少女,在尖沙咀酒店打劫2嫖客約16萬元財物,並拳打腳踢,8名男女涉案被捕,3人認罪,1人潛逃後,分拆案件處理。餘下4男女早前否認串謀勒索等7罪受審罪成,星期三(11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指,本案是有預謀,判處其中1名被告監禁42個月,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戒毒所及判感化令。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指,串謀沒有判刑指引,要看勒索是單次或多次、單人犯案或多人犯案、對受害人的影響等,本案涉性勒索,是罪加一等。案中受害人曾被毆打,是有預謀的。

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

4男女「仙人跳」勒索嫖客 串謀勒索等罪成,分別被判囚42個月及更生中心。

黃官指,第二被告謝紫晴串謀勒索罪罪成。她案發時僅17歲,就讀中四,被定罪後還柙,亦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還柙期間亦有積極更生,做義工。辯方曾要求索取感化令或社會服務報告,惟法庭認為案情嚴重。但被告有悔意,與家人關係良好,沒接觸毒品。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已獲很大教訓,有努力改過;而更生中心報告亦認為被告適合更生,考慮被告年齡,正努力改過自新,黃官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至於第八被告盧昭瑜的串謀勒索罪,量刑起點為4年,她案發時18歲,更早前認罪,酌情扣減6個月,被判處42個月即時監禁。

第四被告殷志超案發時18歲,他坦白認罪。法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串謀,但他必然在之前就知道勒索行動,另他有毒癮,黃官遂判處其入戒毒所,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第七被告安聲栢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成。惟黃官指,被告患有自閉症,他不懂得與人建立關係,以為給予小恩小惠的泛泛之交是好友。黃官相信,他並不知道有關罪行及案情,參與只是借出户口,希望得到500元酬勞。

黃官續指,雖然量刑要具阻嚇性,但被告的案情不是同類中最嚴重的,其角色亦在不知道罪行中所干犯。法庭接受他當時僅15歲,入世未深,且患有自閉症及社交因素,認為還柙會對其更生有影響,遂判處12個月感化令。

4男女早前否認串謀勒索等7罪受審罪成。

4男女早前否認串謀勒索等7罪受審罪成。

4名被告依次為謝紫晴(20歲,報稱無業)、殷志超(21歲,報稱無業)、安聲栢(18歲)、盧昭瑜(21歲)。謝紫晴、盧昭瑜同被控一項串謀勒索罪,指其於或約於2022年12月6日,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8萬元。

殷志超被控勒索罪成,指他於2022年12月22日,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Y交出港幣1萬元。殷志超早前一度潛逃,另承認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依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安聲栢被控串謀洗黑錢罪罪成指其於2022年11月某日至2022年12月某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串謀「阿熙」利用安聲栢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清洗總額港幣6.25萬元黑錢。

案件編號:DCCC941/2023

2男女訛稱「銀行職員」,聲稱可提供低息再按揭貸款,誘使受害人前往尖沙咀一間名為「康宏國際(亞洲)有限公司」的財務中介辦公處所。受害人信而為真,向康宏交付巨額款項,惟最終未獲貸款。警方事後以洗黑錢罪拘捕數人,其中2人早前認罪,星期四(3月2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王證瑜指,二人因檢控延誤承受巨大壓力,同時接納二人在還柙期間積極反思,終分別判囚18及24個月,但緩刑3年,勸勉二人珍惜法庭給予機會,重新做人。

2名被告依次為馬翠琪(34歲)、曾憲聰(36歲),各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2男女訛稱為銀行職員,提供低息再按揭貸款呃逾340萬,分別判囚18及24個月,緩刑3年

2男女訛稱為銀行職員,提供低息再按揭貸款呃逾340萬,分別判囚18及24個月,緩刑3年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馬翠琪在還柙期間努力修讀副學士學位課程,知道自己犯下嚴重控罪,望法庭可寬大處理。由於馬涉及另案,即將刑滿出獄,希望法庭可考慮其更生;而被告曾憲聰犯案時因涉及汽車買賣,借貸30萬元投資,但無力還償,其背景報告非常正面。辯方強調反對控方加刑,認為若非控方延遲檢控,未必會拖延至今,希望法庭寬大考慮,作為扣減,亦奢望法庭考慮緩刑。

王官判刑時指,法庭會評估涉案金額、犯罪次數、被告參與程度等,強調判刑並非「非黑即白」,需結合被告個人狀況、涉案情節,改造表現等因素綜合考量,同時兼顧懲戒、更生等情況。

王官續指,案件至今已逾9年,控方用逾三年時間索取法律意見,造成延誤。同意沒證據顯示兩被告知悉自身洗黑錢。但因洗黑錢控罪嚴重,法庭同意控方申請加刑。被告馬翠琪還柙期間努力修讀副學士學位,亦將於2個月後畢業,考慮被告承受的精神壓力,更生期間積極反思,判囚18個月,但緩刑3年;被告曾憲聰雖涉案情節嚴重,但綜合各項特殊因素,判監24個月,同樣緩刑3年。法庭希望二人珍惜法庭給予的機會,重新做人。

暫委法官王證瑜。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王證瑜。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馬翠琪及被告曾憲聰的帳戶均為涉案帳戶。2015年8月至12月期間,共有43名受害人接獲自稱銀行職員的推銷電話,對方聲稱可提供低息再按揭貸款,誘使受害人前往尖沙咀一間名為「康宏國際(亞洲)有限公司」的財務中介辦公處。

受害人因相信可透過康宏獲得本地銀行低息貸款,被誘向指定放債人借錢,並將款項交予康宏,用作清償債務、保證金、按金、投資本金或轉介服務費等。

受害人按康宏職員指示,以支票存入涉案帳戶,涉案金額逾340萬港元。然而受害人付款後從未收到任何貸款,康宏職員亦失去聯絡,其辦公處自2015年12月中起空置,其後報警處理。

馬翠琪於2017年3月6日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將帳戶借予前男友(即被告曾憲聰)處理一張160萬港元支票,聲稱款項用於內地購買土地,但不清楚土地位於香港還是內地;曾憲聰於2017年4月被拘捕,在警誡下聲稱將帳戶借予一名身分不詳的「傻豹」朋友,並接收了340萬港元。

案件編號:DCCC 6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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