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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時任經理涉向2友人洩露領展供股獲利逾千萬 押後明年5.26再訊

法庭事

證監會時任經理涉向2友人洩露領展供股獲利逾千萬 押後明年5.26再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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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時任經理涉向2友人洩露領展供股獲利逾千萬 押後明年5.26再訊

2025年11月25日 13:41 最後更新:13:41

證監會30歲時任經理在職時涉分別向兩名友人洩露領展投資信託基金的供股機密資料,投資獲利共逾1100萬元。3人原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2項控罪,遭控方新增控罪,包括起訴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等共12罪。案件星期二(11月25日)在區域法院提堂,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2026年5月26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在區域法院提堂。

案件星期二在區域法院提堂。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及押後,以待控方進一步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明年5月26日再訊,期間3名被告續以20萬元現金、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條件保釋候訊。

3名被告依次為梁譜軒(30歲,案發為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經理,現報稱無業)、賴列偉(34歲,報稱醫院管理局註冊護士),及張梓健(35歲,報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

梁譜軒被控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1項洗黑錢罪;賴列偉被控1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及1項洗黑錢罪;張梓健被控1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及2項洗黑錢罪。

3人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等共12罪。

3人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等共12罪。

控罪稱,梁譜軒在2023年1月30日至2月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經理,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作為,即向賴列偉和張梓健透露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關的機密股價敏感資料,便利二人進行衍生工具交易。

梁另被控身為公職人員從二人接受分別225萬和約321萬元及一隻手錶報酬,以及在2023年至2024年1月期間,清洗犯罪得益約569萬元。賴列偉和張梓健則分別被控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梁向他們披露該敏感資料,和向梁提供金錢,作為梁作出上述作為的誘因或報酬;賴和張另涉及洗黑錢248萬及約321萬和一隻手錶。

案件編號:DCCC 1619/2025

6名男子於2022年串謀他人透過網上平台接觸賣家,誘騙賣家出售手錶、名牌手袋等奢侈品,訛稱以銀行轉帳付款,但實際開空頭支票付款,其後再將贓物典當。承認控罪的3名被告早前於另案處理,餘下不認罪的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星期二(3月10日)判刑時指,雖然3名被告控罪不同,但3人行為緊密相扣,分工配合,均為本案重要參與者。基於同類案件愈趨嚴重,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接納,最終2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0個月,另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3名被告依次為黃柏熹(現年18歲)、鄧栢謙(現年19歲)、陳明德(現年55歲),共被控7項串謀詐騙罪及洗黑錢罪。

涉以空頭支票騙取奢侈品,3男串謀詐騙等7罪罪成。

涉以空頭支票騙取奢侈品,3男串謀詐騙等7罪罪成。

王官引述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黃柏熹案發時僅14歲半,香港出生,為中三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因個人體質問題,不符合勞教所的體能要求。經懲教署評估,僅適合於教導所服刑。

被告鄧栢謙案發時16歲,2016年被確診專注力障礙與過度活躍症。2021年因兩項盜竊罪被判感化12個月,惟在感化期內犯下本案,且2021年初已加入黑社會,其後更染上可卡因毒癮。雖然他向懲教署主任表達悔意,但王官指,整體情況極讓人憂慮,懲教署認為他既不適合勞教所,也不適合入教導所服刑。辯方曾希望法庭索取戒毒所報告,但王官認為戒毒所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至於被告陳明德,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有14項刑事定罪記錄。1993年被診斷患躁狂抑鬱症,1997至2017年間曾多次入院治療,長期領取政府傷殘人士生活津貼。但據精神科報告,被告還柙期間精神狀況穩定;心理學家報告顯示,陳有足夠分辨對錯的能力,但行事魯莽短視、缺乏自我反省能力。被告在罪成後,對事件仍沒反省,試圖強辯。

王官強調,本案所涉控罪性質嚴重,認同香港電騙案猖獗且呈上升趨勢,故接納控方加刑的申請。法庭在量刑時綜合各因素,考慮被告黃柏熹案發時年幼、無案底且有悔意,最終判處其進入教導所服刑。

被告鄧栢謙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應控方要求加刑,總刑期為33個月;另一被告陳明德以1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應控方要求加刑,上調至20個月監禁。

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接納,最終2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0個月,另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接納,最終2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0個月,另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黃柏熹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13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鄧穎思,即不誠實地向鄧穎思虛假地表示有買家會以港幣66,000元向該鄧穎思購買一個手袋;向該鄧穎思虛假地表示港幣66,000元已支付到陳美琴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公司所維持的賬戶;及致使該鄧穎思交出該手袋。

他另於或約於2022年4月14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詐騙莊建明,即不誠實地向該莊建明虛假地表示有買家會以港幣148,000元向該莊建明購買一隻手錶,向該莊建明虛假地表示港幣148,000元已支付到該莊建明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所維持的賬戶;及致使該莊建明交出該手錶。

鄧栢謙被控4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分別於2022年4月6日、4月13日、4月14日及5月18日,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處理黑錢,包括三隻價值分別為港幣130,000元、138,000元及 190,0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一個價值港幣66,000元的手袋。

陳明德則被控1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14日處理之前提及的其中一隻價值港幣138,000元的勞力士手錶。

案件編號:DCCC39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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