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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控方指被告轉帳200萬入胞妹戶口 指示購入天馬影視股票 

法庭事

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控方指被告轉帳200萬入胞妹戶口 指示購入天馬影視股票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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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控方指被告轉帳200萬入胞妹戶口 指示購入天馬影視股票 

2025年11月17日 19:31 最後更新:11月18日 09:45

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受審。控方星期一(11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案陳詞指,黃百鳴於案發時轉入胞妹銀行200萬,並WhatsApp指示胞妹買入天馬影視股票。辯方則指,證監會職員入被告胞妹單位取證時行為不當,沒解釋搜查令等重要事項。

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作開案陳詞。控方指,2017年8月25日開始,被告在胞妹黃潔珍的渣打銀行帳戶內,存入四張數額50萬元的支票,數額總共200萬。黃潔珍8月25開始進行股票交易。涉款至少1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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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出,被告和黃潔珍之間的WhatsApp訊息和黃潔珍買入股票的交易時間和數額脗合。其中,8月30日被告和黃潔珍WhatsApp對話,被告說:「今日100幾,買啲啦。」黃潔珍回覆:「買咗。」被告說:「下午繼續,收市前買。」黃潔珍回覆:「OK」。相關文件顯示,胞妹當日進入網上銀行進行股票交易。

另一組WhatsApp對話訊息再顯示,9月13日,被告告知黃潔珍 ,「0.2元下買入啲貨」,黃潔珍回覆:「已買緊,買咗12萬+股,現在還有些在排隊。」控方指,黃潔珍當日成交的股數,一共12.8萬股,和訊息脗合。

控方再指,案發時黃百鳴收到1000萬元「誠意金」,天馬影視後來在同年10月發出收購公告,當中指買方將以每股0.319元收購。

控方第六證人韓倩美女士作供。韓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她交代,2018年8月21日早上7時25分,她和其他同事到將軍澳目標單位進行搜查,被告另一胞妹黃潔歡和黃潔珍在場開門,兩人簽署確認搜查令,韓和同事開始在屋內搜查,檢取屬黃潔珍的手機和名片兩項證物。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盤問時指,韓和其他同事一班人早上拍門入屋,而入屋時,其中有人說:「唔好掂個電話」。韓回應,不肯定是否有此情況。

辯方指,沒有人向黃潔珍解釋過搜查令。韓解釋,當時向黃潔歡解釋,黃潔珍亦在場。辯方再指,韓和同事沒有解釋,他們沒有權利作拘捕,在場人士可自由離開單位,可找律師、有權不打開手機和電腦等基本權利。韓確認,沒有進行解釋。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上透露,辯方取消申請禁止傳媒報導WhatsApp訊息內容。案件明續審。

被告黃栢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則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大律師蕭錦濤。

黃栢鳴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 (1)(b)及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2017 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五(5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信,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6月9日判刑,被告以原有條件獲准保釋。

控方案情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WhatsApp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股份。

裁判官高偉雄在裁決時指,被告黃栢鳴的證供整體不合邏輯、牽強附會,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詳細審視被告人對WhatsApp訊息的解釋,包括「明天低過0.2,盡買」等內容,被告辯稱是表達不滿或反話,但此說法完全違反常理。作為上市公司主席,被告理應高度謹慎處理涉及公司股份的查詢,卻以具體買股指示回應胞妹,解釋荒謬,無法令人信服。

裁判官續指,被告聲稱轉予胞妹黃潔珍的200萬元支票是用以解決母親遺產及家庭糾紛,但支票金額、支付時間、存根註明「股票」字樣及資金去向等細節,均與其供詞存在明顯矛盾,法庭不予接納。被告對2017年股權收購事宜的知情度、誠意金使用及與買方溝通等關鍵事實的陳述,亦與客觀證據及相關文件嚴重不符,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21封品格證人求情信,包括被告家人、立法會議員、電影界人士及受助者,強調黃百鳴不僅提供經濟援助,更付出友情,受助人士對其幫助「無上感激」。辯方另提交無綫高層樂易玲及導演林德祿的求情信,讚揚黃百鳴對影視業貢獻有目共睹,以及其作品為大眾帶來娛樂和正能量;同時呈上中聯辦蓋印文件,證明他在疫情期間捐款500萬元賑災。

辯方求情指黃百鳴並非因貪念犯案,只是回應胞妹諮詢。案件由2018年調查至2025年檢控,拖延令他承受嚴重精神壓力,性格及生活巨變,曾求診精神科,亦停止公益活動。其後更遭滋擾及恐嚇,加上屬初犯,且屆高齡,其名譽與人生快樂盡失,目前已退休,主要靠YouTube頻道「百鳴歌」抒發心情,無機會再犯,懇請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被告黃栢鳴,被控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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