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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官指被告解釋荒謬不可信 裁定罪名成立 押後6.9判刑

錢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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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官指被告解釋荒謬不可信 裁定罪名成立 押後6.9判刑

2026年05月22日 13:53 最後更新:20:36

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五(5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信,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6月9日判刑,被告以原有條件獲准保釋。

被告黃栢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WhatsApp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股份。

裁判官高偉雄在裁決時指,被告黃栢鳴的證供整體不合邏輯、牽強附會,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詳細審視被告人對WhatsApp訊息的解釋,包括「明天低過0.2,盡買」等內容,被告辯稱是表達不滿或反話,但此說法完全違反常理。作為上市公司主席,被告理應高度謹慎處理涉及公司股份的查詢,卻以具體買股指示回應胞妹,解釋荒謬,無法令人信服。

裁判官續指,被告聲稱轉予胞妹黃潔珍的200萬元支票是用以解決母親遺產及家庭糾紛,但支票金額、支付時間、存根註明「股票」字樣及資金去向等細節,均與其供詞存在明顯矛盾,法庭不予接納。被告對2017年股權收購事宜的知情度、誠意金使用及與買方溝通等關鍵事實的陳述,亦與客觀證據及相關文件嚴重不符,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21封品格證人求情信,包括被告家人、立法會議員、電影界人士及受助者,強調黃百鳴不僅提供經濟援助,更付出友情,受助人士對其幫助「無上感激」。辯方另提交無綫高層樂易玲及導演林德祿的求情信,讚揚黃百鳴對影視業貢獻有目共睹,以及其作品為大眾帶來娛樂和正能量;同時呈上中聯辦蓋印文件,證明他在疫情期間捐款500萬元賑災。

辯方求情指黃百鳴並非因貪念犯案,只是回應胞妹諮詢。案件由2018年調查至2025年檢控,拖延令他承受嚴重精神壓力,性格及生活巨變,曾求診精神科,亦停止公益活動。其後更遭滋擾及恐嚇,加上屬初犯,且屆高齡,其名譽與人生快樂盡失,目前已退休,主要靠YouTube頻道「百鳴歌」抒發心情,無機會再犯,懇請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五(5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信,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五(5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信,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黃栢鳴,被控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居於東涌的18歲男搬運工,2023年相約女子到尖沙咀酒吧聚會後,涉嫌趁女方酒醉,以同路返東涌為由同坐的士,後卻帶女事主回東涌自己住所並強姦對方,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

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蕭浩然(案發時18歲,報稱搬運工人),否認1項強姦罪,指他在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

控方透露,被告香港出生,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2024年因一宗刑事毀壞案件被判12個月感化令。被告教育程度為中三,目前因另一宗販毒案件正還柙;被告沒有吸毒習慣及長期病患,家中尚有母親、後父及妹妹。辯方申請押後求情。

郭官指,案情嚴重,押後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案情指,被告蕭浩然與女事主X於案發前4個月經朋友結識,2人透過通訊軟件及網上遊戲保持聯絡,X於案發當日凌晨約1時應被告邀請到尖沙咀一酒吧喝酒,在場有被告及其他朋友。X飲了約10杯酒,並因與被告均居於東涌而在離開時與被告同乘一輛的士。

被告在的士上要求司機直接前往他的住所,X曾要求司機前往她家,惟被告表示X喝醉,不用理會她。該的士的行車記錄儀顯示,X上車後曾嘔吐,而被告當時清醒。兩人在約凌晨5時到達被告住所,X躺在被告床上並兩次嘔吐,而被告則撫摸其胸部及脫去其衣服強姦她,過程中X曾表示「唔好」及「放過我」,並試圖反抗惟不果。被告在過程中說他飲醉了,並於約5分鐘後停下及離開房間。

醉酒的X事後在房內繼續睡覺,後來發訊息讓朋友來接她,她一見到朋友便抱着對方哭訴。X於翌日報案,被告於2023年8月30日被捕。

案件編號:HCCC6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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