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五(5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信,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辯方下午將進行求情,被告准保釋。
被告黃栢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WhatsApp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股份。
裁判官高偉雄在裁決時指,被告黃栢鳴的證供整體不合邏輯、牽強附會,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詳細審視被告人對WhatsApp訊息的解釋,包括「明天低過0.2,盡買」等內容,被告辯稱是表達不滿或反話,但此說法完全違反常理。作為上市公司主席,被告理應高度謹慎處理涉及公司股份的查詢,卻以具體買股指示回應胞妹,解釋荒謬,無法令人信服。
裁判官續指,被告聲稱轉予胞妹黃潔珍的200萬元支票是用以解決母親遺產及家庭糾紛,但支票金額、支付時間、存根註明「股票」字樣及資金去向等細節,均與其供詞存在明顯矛盾,法庭不予接納。被告對2017年股權收購事宜的知情度、誠意金使用及與買方溝通等關鍵事實的陳述,亦與客觀證據及相關文件嚴重不符,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五(5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信,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黃栢鳴,被控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