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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山半島74號屋涉僭建及佔用官地 官裁定7項傳票罪成 押後至4.28判刑

法庭事

紅山半島74號屋涉僭建及佔用官地 官裁定7項傳票罪成 押後至4.28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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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山半島74號屋涉僭建及佔用官地 官裁定7項傳票罪成 押後至4.28判刑

2026年04月20日 16:12 最後更新:20:00

港島豪宅屋苑「紅山半島」於2023年9月黑雨下山泥傾瀉。富商陳天賜及其妻袁慧明名下公司Future Ocean Limited所持有的紅山半島74號屋,涉僭建花園和平台等,更擴建至政府土地範圍,被票控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等7罪。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一(4月20日)於東區法院裁定7項傳票控罪成立,押後案件至4月28日判刑,以待辯方索取進指示。陳天賜及其妻袁慧明今沒到庭應訊,庭上有律師代表。

辯方代表律師(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代表律師(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Future Ocean Limited被地政總署票控1項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罪,及被屋宇署檢控6項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罪。

鄭官引述辯方早前提出逾時檢控及「不知情」之抗辯,又指可能由租客公司所為,但法庭並無見到任何租約條款或證據支持此說法。鄭官指,大規模平台及地牢之建造,涉及結構安全、噪音及專業工人,非短時間可完成,作為業主不可能完全不知情。被告在視察時曾詢問可否申請短期租約,並表示構築物「結構安全」,更顯示其對有關佔用有一定認知。

鄭官接納控方專家證人之證供,認爲他們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其結論互相支持。鄭官指,業主有責任確保其土地範圍內外不進行未經批准之工程,綜合所有證供,裁定被告7項傳票罪成。

紅山半島。資料圖片

紅山半島。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指,涉案違建相關工程實際由租客公司未經同意擅自實施,該公司早前已認罪接受罰款。自接獲屋宇署指令後,被告已即時聘請專業人士處理,惟經檢測發現建築涉及複雜結構及安全隱患,加上相關上訴程序仍在進行,以致未能即時完成清拆及整改,並非有意拖延。被告承諾,一旦安全問題解決及上訴完結,會立即按要求處理所有後續事宜。

辯方又指,涉案物業樓價跌30%、清拆費用高達5000萬,3年間被告及家人受負面報道影響飽受壓力,身心俱損,加上被告屬初犯,已付出沉重代價,懇请法庭輕判。

鄭官關注涉案物業現時樓價等情況,辯方回應會索取進一步指示,案件押後至4月28日判刑。

案件編號:ESS7753、20893-20898/2024

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五(5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信,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6月9日判刑,被告以原有條件獲准保釋。

控方案情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WhatsApp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股份。

裁判官高偉雄在裁決時指,被告黃栢鳴的證供整體不合邏輯、牽強附會,絕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詳細審視被告人對WhatsApp訊息的解釋,包括「明天低過0.2,盡買」等內容,被告辯稱是表達不滿或反話,但此說法完全違反常理。作為上市公司主席,被告理應高度謹慎處理涉及公司股份的查詢,卻以具體買股指示回應胞妹,解釋荒謬,無法令人信服。

裁判官續指,被告聲稱轉予胞妹黃潔珍的200萬元支票是用以解決母親遺產及家庭糾紛,但支票金額、支付時間、存根註明「股票」字樣及資金去向等細節,均與其供詞存在明顯矛盾,法庭不予接納。被告對2017年股權收購事宜的知情度、誠意金使用及與買方溝通等關鍵事實的陳述,亦與客觀證據及相關文件嚴重不符,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21封品格證人求情信,包括被告家人、立法會議員、電影界人士及受助者,強調黃百鳴不僅提供經濟援助,更付出友情,受助人士對其幫助「無上感激」。辯方另提交無綫高層樂易玲及導演林德祿的求情信,讚揚黃百鳴對影視業貢獻有目共睹,以及其作品為大眾帶來娛樂和正能量;同時呈上中聯辦蓋印文件,證明他在疫情期間捐款500萬元賑災。

辯方求情指黃百鳴並非因貪念犯案,只是回應胞妹諮詢。案件由2018年調查至2025年檢控,拖延令他承受嚴重精神壓力,性格及生活巨變,曾求診精神科,亦停止公益活動。其後更遭滋擾及恐嚇,加上屬初犯,且屆高齡,其名譽與人生快樂盡失,目前已退休,主要靠YouTube頻道「百鳴歌」抒發心情,無機會再犯,懇請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被告黃栢鳴,被控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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