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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 官稱邏輯存漏洞 即日駁回

法庭事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 官稱邏輯存漏洞 即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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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 官稱邏輯存漏洞 即日駁回

2026年01月14日 13:16 最後更新:13:16

男保安2021年在沙田希爾頓中心當值時,半年間4度非禮甚至企圖強姦邊緣智商的33歲女同事X,包括摸胸及指插下體等,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及2項企圖強姦罪成,判囚6年。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星期三(1月14日)在高等法院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上訴方邏輯存在漏洞,拒絕批出申請許可,並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上訴人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上訴方主張,X的智力雖存一定問題,但具備足夠認知能力應對當時處境,她與男保安之間發生的所有事情起初都獲得她同意。X在審訊中承認了諸多對自身指控不利的細節,包括同意購買避孕套、自願與對方同眠、事後共同吃早餐並為對方買維他奶等,且曾告知對方自己過往的感情經歷。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官稱邏輯存漏洞,即日駁回。

六旬保安非禮企姦邊緣智商女同事判囚6年提上訴。官稱邏輯存漏洞,即日駁回。

上訴方認為,這些行為與遭遇性侵的表述存邏輯矛盾,推測X是因冬天更換制服產生負面情緒,進而出於氣憤作出誣告,並再次強調X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能理解並決定男女之間發生的相關事宜。

惟彭官指,按常理,若真的遭遇性侵,不會有這些行為;若要誣告,也不會承認這些對指控不利的細節。彭官表示,上訴方認為X因氣憤而故意誣告,卻無足夠智力在審訊中反駁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這一說法在邏輯上存在漏洞。

彭官續稱,近百年的個案中,從未見過心思如此縝密、能精心設計誣告情節,卻又在關鍵問題上自相矛盾的女性。這恰恰說明X的智力狀況確實特殊,她並非刻意選擇性回應,而是在某些事情上堅信自己所說的是事實。

智力障礙者或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後,可能出現事發時未呼救、事後才投訴的情況,其行為邏輯不能以普通成年人的標準衡量;而且,陪審團亦已充分考慮X的智力狀況,綜合其年齡、處境及細節,選擇相信她的陳述。故此,上訴庭沒有理由認定本案的定罪存在安全隱患或疏忽。

彭官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彭官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彭官即日駁回上訴申請,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但假若屆時再被駁回,上訴人將無可避免地被法庭頒令「減時命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會當作刑期計算。

63歲男被告吳兆榮,與33歲女事主案發時受僱於友邦護衛,2人均在沙田希爾頓中心任職全職夜更保安,而女事主智商僅得74,屬「邊緣智商」,自理能力相等於14歲人士。

被告於2021年5月及6日某日當值時,要求女事主進入大廈保安休息室,未獲女事主同意下,不顧X不斷拒絕,先後觸摸女事主胸部、指插女事主下體、捉女事主手觸碰自己下體。被告另於2021年7月及10月,再叫女事主進入大廈保安休息室,脫掉雙方衣物,嘗試強姦女事主,女事主反抗並推開被告,被告最終放棄其猥褻行為。女事主翌月向社福機構投訴,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無非禮佢」。原審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女事主沒長期精神創傷後遺症,但性侵事件對她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安及焦慮,但被告未必肯定知道女事主是邊緣智商,終判囚6年。

案件編號:CACC162/2024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生,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二(1月2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未經對方同意的身體觸碰,是否構成普通襲擊。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3月6日作裁決。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補充,關於普通襲擊的法律原則,指任何人的身體不受隨意侵犯,最低程度的觸碰也屬侵犯。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有敵意,只要存在未經對方同意、蓄意或妄顧後果的身體接觸,即構成犯罪。控方引用案例,該案被告在課堂期間,以「鼓勵學生、提升專注力」為由,觸碰4名中學生的肩膊、手臂、背部及大腿等部位,被告辯稱是職業習慣與熱情的身體語言,該案法官認為「鼓勵」只是被告的藉口,即便確有鼓勵意圖,也可通過言語、拍枱等非身體接觸方式,此類身體觸碰並非必要,不符合常理與交往禮儀。

控方認為,本案被告以「提醒、催促、鼓勵」為由實施身體接觸,與該案情況相似,相關辯解不能成立,以非身體接觸方式完全可達成目的,毋須觸碰他人身體。

辯方認為4名證人不可靠,但控方主張證人的證供可信,即便書面口供與後續庭上陳述存在差異,但也僅為細微差別,屬可接受範圍,並非天淵之別的重大矛盾。4名證人雖因年紀較輕,可能存在表述不夠清晰、偶有情緒波動的情況,且部分細節需經多次詢問及補充解釋,但她們都只是想如實陳述當時發生的事實。

辯方不同意所有未經同意的身體觸碰都構成普通襲擊,並舉例指,如他人失平衡時伸手攙扶的觸碰,不應認定為犯罪。辯方認為,重點在於被告實施觸碰時,是否主觀上認為對方可能同意。辯方同意,受害人「同意觸碰」需是有意識且自願批准,可通過行動或語言表達,無反抗不等於同意。

控辯爭議未經對方同意身體觸碰是否構成犯罪,押後至3月6日作裁決。

控辯爭議未經對方同意身體觸碰是否構成犯罪,押後至3月6日作裁決。

辯方續稱,若法庭裁定被告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接觸,即使該觀念是錯誤的,也需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是從被告主觀角度判斷,而非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敵意。本案涉及4名受害人,各事件間隔時間較長。辯方主張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考量被告與受害人的相處時長和雙方關係,而非僅關注受害人當時的反應。

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3月6日作裁決。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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