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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主任涉發布煽動意圖刊物並威脅5間傳媒刊登報道 被控7罪 還柙3.24再訊

法庭事

社會保障主任涉發布煽動意圖刊物並威脅5間傳媒刊登報道 被控7罪 還柙3.24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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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主任涉發布煽動意圖刊物並威脅5間傳媒刊登報道 被控7罪 還柙3.24再訊

2026年01月16日 17:01 最後更新:17:01

43歲社會保障主任涉於2025年4月至7月期間,在網站上發布或複製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並去信威脅5間傳媒刊登報道,否則會摧毀或損壞屬於傳媒辦公室的財產。該男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等7罪,案件原定於星期五(1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惟辯方申請押後,因需時提供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柙候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答辯。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答辯。

辯方指,再需與控方商討控罪和答辯方向,亦需更多時間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至3月24日。辯方表示與控方商討將具建設性,料3月24日被告可進行答辯,控方沒有反對,而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蘇官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

被告謝震斌(43歲,報稱社會保障主任)被控於2025年4月19日與2025年7月31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複製該刊物,即一個 URL 位址為「https://tagef79222.wixsite.com/huimingleung-1」的網頁,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其餘6 項「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5 年 6 月 7 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向黃、盧、陳、譚、吳及石姓人士威脅會摧毀或損壞屬於中國日報(香港)有限公司、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南華早報出版有限公司、大紀元國際有限公司及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令該上述人士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

43歲社會保障主任涉於2025年4月至7月期間,在網站上發布或複製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並去信威脅5間傳媒刊登報道,否則會摧毀或損壞屬於傳媒辦公室的財產。

43歲社會保障主任涉於2025年4月至7月期間,在網站上發布或複製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並去信威脅5間傳媒刊登報道,否則會摧毀或損壞屬於傳媒辦公室的財產。

案件編號:WKCC 5452/2025

國安處於2025年在工廈單位搗破一個疑進行軍事非法操練的場所,檢獲氣槍及懷疑爆炸品等武器,首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多人,5名年介20至25歲的男子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及管有爆炸品等4罪。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陳官指,首被告彭加熙及第五被告陳曉津已申請法律援助,正在等待結果;其餘3名被告李晉森、黃杰倫、鄧藝博由私人律師代表。而控辯雙方已商討,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陳官遂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陳官另指,第四條控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僅針對第三被告黃杰倫,與整份公訴書以國安法為重點的性質有所不同。按公訴書相關規則,各項控罪性質應相同或相關;此罪可能令涉及其他4名被告的案件不必要地拖延,或可分拆至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回應,因警方在搜查時在第三被告黃杰倫的手提電話中搜出涉案物品,但表示會索取指示並再作考慮。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對此無異議。

5名被告依次為24歲保安員彭加熙、25歲保安員李晉森、20歲學生黃杰倫、23歲學生鄧藝博及23歲侍應陳曉津,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李晉森另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控罪指,李晉森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袋粉狀低性能炸藥、4個自製爆炸裝置、兩件爆竹煙花製品、18發各含爆炸性混合物的釘槍彈及兩瓶鋁碎片;另於同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2樓泊車位的一輛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干擾器。

黃杰倫另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指他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共6項相片及5段影片,包含有兒童色情內容,並儲存於黃杰倫的手提電話內。

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DCCC 102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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