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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至頴:「責任議員」錨定立會履職新航向

博客文章

林至頴:「責任議員」錨定立會履職新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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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至頴:「責任議員」錨定立會履職新航向

2026年01月27日 19:46 最後更新:19:52

作者:林至頴(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26日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專題研討會上的致辭,如同一場及時的春雨,為香港新一屆立法會的履職之路廓清了迷霧、指明了方向。這篇致辭深刻闡述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根基與運行邏輯,並對今屆立法會議員寄予厚望。字裏行間,沒有空洞的客套,只有對制度本質的清晰界定和對履職盡責的殷切囑託。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莫過於「立法會沒有名譽議員,只有責任議員」這一振聾發聵的論斷——為新議員的身份與使命作了最樸質、最根本的定調。理解夏主任致辭精神,需要我們回到特區政制設計的初心,去看待立法會今天應扮演的角色。尤其在國家「十五五」開局之年,香港要通過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大局,實現自身更大發展。

堅持行政主導:特區政治體制的根基

理解香港特區的一切制度設計,都必須回到「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具體規定上。夏主任開宗明義指出:「基本法設計的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鮮明的特徵就是行政主導。」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定位。行政主導並非憑空而來,而是建基於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歷史現實和有效治理的需要。其核心在於,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擁有核心的決策權和執行權,對香港的繁榮穩定負有首要責任,並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行政長官角色關鍵、職責重大,要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力,承擔起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領導責任,把這個『家』當好。」夏主任用如此形象的話語,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必須明確,多年來,香港社會存在一些錯誤觀念乃至別有用心者的鼓譟,試圖模糊和動搖這個根基。夏主任一針見血地指出:「反中亂港分子種種行徑的實質就是想架空、改變基本法確定的行政主導,鼓吹『三權分立』那一套。」香港回歸以來的實踐,尤其是立法會激烈對抗、社會陷入撕裂的時期,早已證明背離行政主導、盲目效仿他國政治模式的危害——它帶來的不是所謂「制衡」與「民主」,而是無休止的內耗、施政的癱瘓和民生的凋敝。因此,堅持行政主導是維護香港法治秩序、保障政府施政效率、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必然要求。

立法會角色:配合與監督的辯證統一

在行政主導框架下,立法會的角色如何定位?這是夏主任着力闡釋的另一重點。他清晰指出,立法會與特區政府的關係絕非簡單的對立或對抗,而是「支持配合、監督促進」的良性互動關係。立法會作為社情民意的「匯集地」,主要職責是支持配合特區政府共同把港澳治理好,這符合港澳的利益、符合港澳市民的期望。這一定位,徹底扭轉了過去那種將「監督」等同於「反對」、將「質詢」等同於「刁難」的畸形政治文化。立法會的監督,目的是促進政府科學決策、依法行政、改善施政,最終惠及市民;而支持配合,則是為了形成治理合力,共同破解經濟社會發展難題。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為此,夏主任提出了一個精妙的履職尺度:立法會要做到支持政府不缺位、監督政府不越位。「不缺位」,就是在法律制定、政策審議、民意反饋上要積極作為,成為政府施政的堅實支撐;「不越位」,就是尊重行政權的邊界,不代行行政職能,不作無謂的掣肘。目標是要在行政主導下,「形成擔當有為、高效務實的新風尚,與特別行政區政府一起探索出一條資本主義制度下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的路子」。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職權雖有分工,但根本目的一致,都是為了演好「治理好香港」這齣大戲,因此必須「同唱一台戲,要多補台,不能拆台」。廣大公務員作為「局中人」,維護這一良性互動局面同樣義不容辭。只有當行政與立法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香港這艘大船才能劈波斬浪、穩步前行。

五點要求:詮釋「責任議員」完整內涵

夏主任對議員提出的五點要求——厚植家國情懷、敢於擔當作為、熱心服務市民、勤勉參政議政、樹立良好形象,正是對「責任議員」這一身份的具體詮釋。這五點要求相互關聯,構成一個完整的履職倫理體系。家國情懷是根基,要求愛國愛港不是抽象的口號,而是要體現在擁護「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具體行動中。

敢於擔當作為和勤勉參政議政是履職的基本姿態,意味着議員必須「把立法會工作放在第一位、以立法會工作為優先」,全身心投入,甚至「不惜犧牲一些個人和團體利益」,在特區改革發展中不當「局外人」,切實發揮作用。熱心服務市民是履職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必須「對市民反映的急難愁盼問題要想方設法幫助解決,對事關民生福祉的事情要努力推進,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而這一切,最終都要通過樹立專業、理性、廉潔的良好形象來贏得市民信任。夏主任語重心長地提醒:「議員的表現,廣大市民在看、特區政府在看,中央也在看。希望你們慎終如始,中途不要有人掉隊。」這份注視,是鞭策,更是厚望。

融入「十五五」:良性互動搶抓歷史機遇

當前,國家「十五五」規劃已然啟動,香港正處在由治及興關鍵期。在這一宏大的時代背景下,堅持行政主導、實現行政立法良性互動,對於香港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具有極其特殊和重要的意義。「十五五」時期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重要五年,香港憑藉其獨特的地位和優勢,在金融、航運、貿易、創科、法律服務等領域,承擔着不可替代的「超級聯繫人」和「參與者」角色。

然而,要將國家規劃中的機遇轉化為香港發展的切實動力,離不開一個高效、有為的特區政府去謀劃和推動,也離不開一個理性、務實、支持的立法會去配合與促進。例如,在對接國家科技創新佈局、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的過程中,需要特區政府出台前瞻性的產業政策、吸引人才措施和大型基建計劃,同時也需要立法會高效審議相關法案、批准項目撥款,並在聽取業界和市民意見的基礎上,優化政策設計。如果立法會陷入舊日的紛爭與拖沓,只會令香港錯失發展良機。

再如,在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深化與內地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方面,許多措施涉及法律修訂和制度創新,更需要行政與立法機關緊密合作,快速響應,破除壁壘。一個穩定、高效、團結的管治團隊,是香港在激烈的國際國內競爭中搶抓「十五五」機遇的最大底氣。立法會的「不缺位、不越位」,正是這種底氣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意味着立法會將成為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作為的「助推器」而非「制動器」,共同將中央的支持、國家的戰略轉化為惠及廣大市民的發展成果,切實提升香港的競爭力,同時也為國家的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作出香港貢獻。

肩負時代使命 開創治理新風

總括而言,夏主任的致辭是一次對特區憲制秩序和治理邏輯的再強調、再深化,清晰勾勒出在「一國兩制」下以行政為主導、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的理想治理圖景。新一屆立法會議員肩負着開創這一新風尚的歷史責任。他們不是聚光燈下的「名譽代表」,而是肩扛千斤重擔的「責任議員」。他們的履職成效,不僅關乎立法會自身的形象,更關乎特區政府施政的效能,關乎香港在「十五五」時期能否乘勢而上、再創輝煌,關乎700多萬市民的福祉與未來。只有當每一位議員都真正理解並踐行「支持配合、監督促進」的八字真言,將家國情懷、擔當精神、為民之心融入日常的每一次問政、每一票表決,本港政治體制才能健康運行,「一國兩制」才能在香港展現出更強大的生命力。

前路已然指明,關鍵在於行動,全社會對此充滿期待!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麥俊豪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1月13日,某海外媒體在評論黎智英案時又提到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此前發表的一篇文章。筆者看過那篇文章,一直有話想說,在此一吐為快。

近兩年,岑耀信無視法官應保持中立、克制的傳統,頻頻對正在審理中的司法案件發表政治立場極強的評論。此次關於黎智英案的評論更是公然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預設立場、先入為主,歪曲歷史、顛倒黑白,完全違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

無視大量確鑿證據

岑耀信坦言,「黎智英承認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竭力爭取外國制裁」,卻又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要求制裁的證據「薄弱」。然而,香港高等法院判決中關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仍請求外部制裁的事實結論就長達10頁、相關證據論述更長達300余頁,涵蓋《蘋果日報》社論、論壇以及黎智英個人文章、推特貼文和Live Chat節目等各類證據,裁決中也清清楚楚引用了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原話「應當制裁中國,阻止它鎮壓香港」「我覺得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是對的」。對此,岑耀信都視而不見了。

充滿傲慢與偏見

我們不禁要問,岑耀信作為英國和香港兩個司法管轄區內最高級別法院的法官、作為英國御用大律師,號稱擁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學功底,怎麼在黎智英案上一下子就破了功呢?答案在於,岑耀信的觀點並非基於法理與事實,而是出於一個傲慢且虛假的前提:英國的做法都是對的,與之不同的就是錯的。支持這一前提的就是岑耀信所謂的“英國的法律價值觀”。

那麼,「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究竟意味著什麼?難道是對黎智英這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放縱寬恕嗎?岑耀信顯然不會這樣承認,英國的法律也絕非如此。英國2023年出台的《國家安全法》授權警察無需逮捕令,即可逮捕嫌疑人並羈押48小時;授權警察根據需要,無需申請,可直接強制搜查、沒收嫌疑人有關文件材料;對嫌疑人可直接採取定點隔離、出行禁令、限制使用手機電腦、限制交易及金融服務等措施;多個罪名的最高刑期均為終身監禁。

由此可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下,英國制定了森嚴的法律體系以維護國家安全。事實上,這種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保護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是通行的法律原則。但在香港、在黎智英案中,這種正當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實踐就成了不遵循英國人的“價值觀”了。如果真如此,那麼,不遵循才是正確的。

沒資格裝「人權衛道士」

更可笑的是,岑耀信還為香港的法律體系“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而悵然。那我們就一起看一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大行其道時,香港到底如何。

世人皆知,港英政府在殖民統治時期先後制定《煽動性刊物條例》《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煽動條例》等,設立新聞審查辦公室、報紙檢查處,每日對報紙進行強制預先審查,以報道不利於殖民統治為由對多個報紙提起檢控、逼迫停刊,許多出版商和編輯被定罪。岑耀信對此只字不提,卻“歸責”香港回歸時沒有將其中的一個條款廢除,可真是顛倒黑白、欲加之罪。

需要指出的是,回歸後香港的法律體系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普通法傳統與中國法治實踐和理念的融合。在此之下,香港居民的權利保障不斷得到加強。基本法專章規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各項的基本權利,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與此同時,香港的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民生不斷改善,市民福祉大幅增進。如果這是“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的結果,那不再遵循可真是值得拍手稱快、奔走相告了!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回歸後的香港早已不是外部勢力可以為所欲為的香港,儘管仍有岑耀信之流沈浸於殖民舊夢,妄圖「教師爺」般頤指氣使的說教,那就隨他「嗡嗡叫」吧,香港自會大步向前、書寫自己的繁榮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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