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去年發生奪命大火,造成逾百人死亡。36歲無業漢涉嫌在大火發生後,以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成為災民,並在獲得災民證後向共3間社福機構騙取共1.8萬元援助金,被控欺詐等5罪。案件星期五(2月2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押後至4月24日,同時批准被告以8萬元保釋,須到警署報到及遵守宵禁令等。
控方指早前的調查工作尚未完成,包括與社署職員錄取口供、文件指紋較對及向銀行調查,申請押後案件,並繼續反對被告保釋。辯方不反對押後,有保釋申請。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香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4日再訊,同時批准被告擔保,條件包括現金8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的地址居住、每日到葵涌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馮俊傑(36歲,報稱無業)被控欺詐、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共5罪。欺詐罪指,他於2025年11⽉29⽇ ,在⼤埔意圖欺詐並藉欺騙 ,即以陳文謙的⾝份登記為宏福苑宏盛閣501室災⺠ ,⽽誘使⺠政事務處作出作為 ,即發出⼀張緊急救濟登記證 ,⽽導致宏福苑宏盛閣501室業主⿈錦洪蒙受不利 ,即未能取得緊急救濟⾦ 。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押後至4月24日,同時批准被告以8萬元保釋,須到警署報到及遵守宵禁令等。
被告另被控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指他於分別於2025年11月29日、12月2及9日,在大埔鄉事會街2號大埔社區中心、運頭街8號樂善堂朱定昌頤養院、寶湖道28號廣福邨聖公會救主堂幼稚園內以欺騙手段,即以宏福苑災民身份,而不誠實地取得民政事務處、九龍樂善堂、香港聖公會的港幣1.8萬元,意圖永久地剝奪該財產。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指,他於同年12月9日,在大埔廣宏街28號廣福邨商場平台,在被警員DPC 2153要求查閱身份證明文件時不遵從要求。
案件編號:FLCC2800/2025
宏福苑消防系統工程涉及兩間註冊消防承辦商,分別為「中華發展工程有限公司」及「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中華發展」受主要承建商「宏業」委託,前後共16次向消防處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另一方面,「宏泰消防」董事鍾傑文在聽證會中多次表示,曾向管理公司「置邦」物業主任鄭芷盈索取該份SDN,卻不得要領;惟鄭芷盈今在聽證會上否認曾接獲相關要求,但承認在大火發生後才首次把「掛牌紙」給予「宏泰」,令事件出現「羅生門」。
兩家承辦商的工作相互影響,理應確保「所有相關方均有知情權」,而管理公司更責無旁貸須居中協調。巴士的報記者攝
專家認為,作為註冊消防承辦商的「中華發展」和「宏泰」都有法律責任,確保其負責的消防系統正常運作,所有相關方均有知情權了解SDN的進度,而管理公司更責無旁貸應主動了解,並居中協調,不能互相推卸。
「宏泰消防」董事鍾傑文(左)與「置邦」物業主任鄭芷盈(右)口供不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掛牌紙」有助消防前線制定救援策略
消防顧問梁錦得指出,當大廈的消防系統因維修、保養或更新工程需暫停運作時,合資格消防承辦商必須依法向消防處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亦是俗稱的「掛牌紙」。他強調,這是法律責任,若承辦商未有按規定提交,消防處可對其執行紀律處分,「處分方式包括口頭警告,甚至暫時吊銷牌照」,實際懲處程度將視違規情節的嚴重性而定。
消防顧問梁錦得指出,若承辦商未有按規定提交「掛牌紙」,消防處可對其執行紀律處分。資料圖片
他解釋,SDN主要作用在於讓消防指揮中心能即時掌握大樓消防系統的狀態。一旦接獲火警報告,指揮中心可立即通知出勤的消防局,告知該大樓哪些消防設備正處於關閉狀態,從而協助前線人員制定相應救援策略。此外,防火組亦會審核SDN內容的合理性,判斷是否需派員巡查,或提出額外的安全強化措施。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以消防泵損壞為例,指通知書可讓消防員預先知悉,一旦該大廈發生火警,其內部消防系統可能失效,需立即調動消防車等外部資源全力救援。他亦指出,若屬小型維修且系統關閉不超過24小時,按規定無須提交通知書。他坦言,此規定可能被視為制度漏洞,「但若要求連一分鐘的停機都須通報,全港每日或會湧現成千上萬份SDN,實務上難以執行」。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以消防泵損壞為例,指通知書可讓消防員預先知悉,一旦該大廈發生火警,其內部消防系統可能失效,需立即調動消防車等外部資源全力救援。資料圖片
註冊消防承辦商提交SDN 便有法律責任監督工程
「置邦」代表大律師許偉強曾在聽證會指出,宏福苑消防水缸的水泥與油漆工程,分判了予「太陽建設亞洲工程有限公司」及「天虹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然而,該兩家公司均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梁錦得表示,由於註冊消防承辦商「中華發展」已代為提交SDN,若工程在其監督下進行,即使真正施工的兩家公司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但行內普遍接受此安排。他解釋,通常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可自行施工或分判,而分判商亦不須具備消防牌照。但他強調,一旦發生事故,承辦商不能以「不是我做」為由推諉,「承接工程的消防承辦商,無論是自行施工或分判,均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梁錦得指,承辦商不能以「不是我做」為由推諉。資料圖片
何永業則指,消防工程承辦商一般負責消防基礎設施,如水泵、喉管、警報系統、花灑頭、排煙扇及出口指示燈等機電裝置。而消防水缸本身屬於建築構件,其初始建造亦由建築公司(Main Contractor)負責,後續的油漆、鋪瓷磚等工序並不屬於傳統消防工程範疇,因此無需由消防承辦商執行。
然而,他亦同意,作為註冊消防承辦商的「中華發展」,負有法定責任,必須確保其負責的消防系統維持正常運作。此外,該公司既然收取費用代「宏業」提交SDN,即意味它將該裝修工程的相關責任「孭了上身」,不能「只收錢、不負責」。
何永業認為,公司既然收取費用代「宏業」提交SDN,即意味它將該裝修工程的相關責任「孭了上身」。資料圖片
管理公司責無旁貸 應居中協調不同消防承辦商
由於警報系統與消防供水系統分屬獨立運作的兩個系統,梁錦得認為「宏業」分別聘請兩家消防承辦商負責不同部分「並無問題」,但所有工程皆非「秘密」,且兩家承辦商的工作相互影響,理應確保「所有相關方均有知情權」,而管理公司更責無旁貸須居中協調。
他又指消防裝置關閉達32周,卻沒有後備救火及警報系統替代,是「不合理」;而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和宏業若及早聘用合資格的消防工程師,進行火警風險評估及審核,應可及早發現及制止以上的問題。
何永業亦認為,管理公司對屋苑內所有涉及安全、居民福祉、衛生等事宜,均負有主動了解並掌握的責任,「即使無人告知,亦應主動查詢」。然而,他同時指出,「宏泰」作為受「置邦」委聘負責消防裝置檢驗、保養及維修的承辦商,對於屋苑內發生的相關工程,「是否真能完全置身事外?」他以「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的俗諺,形容當前狀況,「現場雖有兩家消防承辦商,結果兩個都不知道對方的責任和自己的責任。」
消防承建商根本職責為「屋苑消防系統把關」
被問及「中華發展」是否有責任通知「宏泰」時,何永業指,法律僅設定最低標準,涵蓋基本原則。他坦言,「法律不會寫明A公司要通知B公司」,但他強調,無論是「宏泰」還是「中華發展」,其根本職責均在於「為屋苑消防系統把關」,「因為人命無價」。因此,他認為,「中華發展」理應主動知會「宏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