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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法庭事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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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2026年02月26日 11:48 最後更新:15:2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讓管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區院經審訊後裁定兩人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星期四(2月26 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表示,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及黃偉強今均沒有到庭,上訴方亦無代表到場,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則到庭聽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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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黃偉強。資料圖片

黃偉強。資料圖片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偉強。資料圖片

黃偉強。資料圖片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犯罪元素,特別是隱瞞罪需建基於「披露責任」存在。判決指,普通法原則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屬特定合約類別或存在特殊關係。本案租契,蘋果印刷公司與科技園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簽訂,無明文條款要求披露違約,經恰當詮釋亦無隱含條款。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雙方關係本質為商業性業主與租戶關係,科技園按謹慎商業原則行事,批出特惠租金及租期以吸引投資;蘋果印刷投資逾5.28億元興建蘋果大樓,雙方互惠。因此蘋果印刷與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足以構成普通法規則下例外情況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履約過程中的違約情況。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兩項欺詐罪的犯罪行為,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中黎智英及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智英另被控另一項欺詐罪。黎智英於2022年12月被判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遭頒8年「取消資格令」,黃偉強被判監禁21個月。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黃偉強早前已服畢刑期。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外號「金融界拳王」的上市公司前主席李振邦,涉串謀汽車經銷商,協助公司購置勞斯萊斯汽車時,誇大首次登記稅金額,導致公司多付約80萬元,遭廉署落案起訴。李振邦否認控罪,經審訊裁定欺詐罪成,串謀詐騙罪脫。案件星期四(5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被告李振邦。資料圖片

被告李振邦。資料圖片

42歲被告李振邦,為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前執行董事兼主席,被控串謀詐騙及欺詐兩罪。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替PF Group購買一輛房車以推廣公司的汽車貸款業務。他於2021年初向公司訛稱須支付購車首次登記稅約240萬元。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將相關首次登記稅金額誇大逾80萬元。其後,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收到一筆涉案汽車經銷商所支付逾80萬元的款項。

辯方進一步求情,呈上7位醫生的醫療報告,指被告患罕見病「喉痙攣」及幽閉恐懼症,判監會對被告造成生命危險,認為監獄措施不足以應付被告緊急和嚴重病況,請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42歲被告李振邦,已婚育有兩名子女,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師承葉問武術門派,體育系畢業後任武術教練顧問,曾為香港奪得世界傳統武術錦標賽南拳金牌,其後赴美考取營養學博士,回港出任健身美容顧問、撰寫健康專欄及出版相關書籍。

背景報告指,被告出身基層,為人上進擅交際、重視家庭,積極提升家人生活,長期參與公益、義務推廣武術與中國文化,並獲機構肯定,如今因案件家人承受沉重情緒壓力,深感愧疚。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作為公司主席,明知實際稅額後仍安排公司多付支票,並將差額轉入妻子戶口,行為嚴重違反誠信責任,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

就被告健康情況,黃官表示,已細閱辯方提交的所有醫生報告,接納喉痙攣屬可致命疾病,發作需急救,但認為發作誘因並非監獄獨有,可被控制。而懲教署對患病囚犯有特別醫療安排,每間懲教院所都設有醫院或醫務中心,配備醫生及合資格護士,能處理被告病情。因此,被告的健康情況不足以構成免除監禁的理由,終判處被告2年監禁。

案件編號:DCCC6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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