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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環保署上訴指原審判決流於學術 球會反駁:說法不成立

法庭事

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環保署上訴指原審判決流於學術 球會反駁:說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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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環保署上訴指原審判決流於學術 球會反駁:說法不成立

2026年03月03日 18:00 最後更新:03月04日 15:40

政府2023年9月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計劃把舊場9.5公頃土地用來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2024年12月獲法官高浩文裁定勝訴,下令環評報告須重新諮詢。環保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星期二(3月3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署方上訴指,修例後署方無權批准環評報告,其決定屬越權,故本案流於學術。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狠批說法無稽,如此何必大費周章。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資料圖片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資料圖片

上訴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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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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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方上訴陳詞指,原審的司法覆核已流於學術討論,沒有實際影響,因為政府2023年6月修訂指定面積超過50公頃的發展項目,才須具備獲批的環評報告。而高球場發展面積少於50公頃,不再是「指定項目」,環保署長不具有批准環評報告的法定權力。

惟關官狠批說法無稽,若本案判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何必浪費紙張,又將5、6冊環評報告存檔法庭。袁國強回應指,環評報告以至判決最多僅供參考而已,法庭應駁回司法覆核。

球會方質疑,若署方認為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屬越權,司法覆核流於學術,何不於原審時提出,連上訴通知書中也未曾提及。且修例後,政府無放棄發展項目。既然政府仍有意推進,環評效力就具實際影響,根本不存在流於學術的說法。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另原審時,球會質疑土拓署按環保署要求提交的補充資料未經公眾審視,程序不公。原審法官高浩文指公眾只有一次評論機會,環評報告應盡可能完備,包括補充資料的評估方法;條例不禁止第二輪諮詢,若程序未妥,需重新諮詢。

署方指,條例只限一輪公眾諮詢,署方有權但無責任就補充資料再諮詢公眾;不同意原審指「公平起見有責任再諮詢」。潘官問,若補充資料有合理影響,條例可否禁止署方索取進一步回應?署方回應,有權但無義務。

球會方反駁,條例目的為保護環境及充分諮詢,署方有責任再諮詢公眾;署方未考慮球會提供的大量資料,違反透明原則,原審已裁定不公。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此外,關於原審判決,環評報告忽視或未充分評估潛在「古樹名木」的影響,未能符合法定要求。署方指,報告已明確識別並標定關鍵樹木資源,包括70棵「重點樹木」 ,其中部分具特定編號,為核心保護對象。「古樹名木」本質上屬於「重點樹木」下的分類,兩者在保護屬性上存在高度重疊。既然識別與評估已涵蓋具古樹潛質或特殊價值的樹木,即已實質履行相關保護義務,無需額外單獨列明或上報「古樹名木」類別。

球會方反駁指,根據相關政府通告,「古樹名木」享有明確的優先保護地位,其生命週期各階段均須予以特別保留。公共工程項目有義務在調查階段獨立識別、評估並上報古樹名木的詳細資料。雖然「重點樹木」類別涵蓋「古樹名木」,但無法完全取代古樹名木的專門程序與更高層級保護義務。

案件星期三(3月4日)續審。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CACV573,574/2024

男警被指2016至2018年期間,向12歲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瀆,經審判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上訴庭2025年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有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為性滿足而犯案。律政司其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其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本案申請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答辯方為F.S.L.(即案中被告)獲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申請方、即律政司一方闡述「不當意圖」的法律認定標準,重申該意圖並非必須以「獲得性滿足」為控罪元素,而是被告明知該行爲是錯的,即可構成犯罪必要元素。

律政司一方强調,立法旨在保護兒童並阻嚇任何涉及兒童的猥褻行為。法官問及,如何處理無肢體接觸情況下的案件?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須綜合整體情境,若被告故意利用兒童的存在,即使兒童在熟睡或無意識中,仍屬犯罪。律政司一方主張,「性滿足」僅為可能動機之一,非必要犯罪元素。

答辯方則主張,不論意圖如何,「性滿足」應是犯罪元素。答辯方指,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令》明確規定,相關罪行必須證明被告以獲得性滿足為目的,檢控方有舉證責任,而法例目的是讓公民清楚知道界線,避免模糊解釋。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他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為3項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以7比2裁定他猥褻等4罪罪成,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F.S.L.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2023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2023年又承認虐兒罪,判監28個月。

案件編號:FACC 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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