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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4.23裁決

法庭事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4.23裁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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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4.23裁決

2026年03月03日 17:30 最後更新:17:30

一名電腦科中學男教師,涉於2024年3度邀約15歲男生到其住所,蒙眼撫摸對方身體,並與其互相手淫。男生母親發現兒子精神異常,經查問後報警。男教師被捕後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於3月3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質疑事主證供真偽,指其存在多處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被告L.Y.T. 否認3項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到10月期間,在新界大埔某單位,3度向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生X作出猥褻行為。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控方今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就陳詞作補充,質疑男生X的證供不合理。X聲稱對被告無愛慕、情侶等想法,卻多次容忍及前往被告住所,將此解釋為「維持亦師亦友的關係」。辯方認為從內在可能性角度而言,這解釋難以令人信服。若X承認存在情侶或特殊情感關係,其行為反而更合邏輯。

辯方又指出,X的證供存在多處矛盾,庭上證供、錄影會面說法、書面口供、及對辯方的同意案情均存在大量出入。在審訊中,X並非一次性交代全部指控,而是在過程中不斷追加新內容,與其自稱「深思熟慮後要向法庭講清所有真相」相矛盾。

辯方續指,X稱11月14日晚與被告通電話後,決定翌日早上向社工否認指控及掩蓋真相。但社工證供顯示,X當日早上仍詳細描述案發經過,下午才突然轉變態度,前後矛盾。辯方認為,這顯示X全程說謊、不斷編造及追加指控的可能性,法庭應遵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慎重考慮證人證供矛盾是否源於未講真話。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此外,X聲稱每次與被告接觸都是被威逼、不情願的,但第三次事件後卻主動問被告11月15日可否去其家中、曾主動要求擁抱、通話時先問「你愛唔愛我」,行為與其陳述矛盾,顯示X可能對被告抱有特殊情感。

辯方表示,X在錄影會面時神情輕鬆自如、毫無緊張感,甚至會「䟴腳」,狀態與被侵犯後錄口供的狀態不符,希望法庭重新查看錄影畫面加以考慮。惟黃官認為「䟴腳」亦可以是緊張狀態。

黃官另質疑,學生去老師家中過夜且未通知家長,本就不合理。辯方回應,目前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X未通知家長,亦無證據證明X確實未通知,法庭不應在無證據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即使過夜行為不當,亦與性侵指控是否成立屬獨立問題,不能混淆。被告與X為「熟悉的師生」,關係密切;X案發期間情緒波動大,其自身狀態或影響行為及表述,不能單憑「學生到老師家過夜」即推定不當關係,其前往被告住所具有一定合理性。

黃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4月23日作裁決,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DCCC 559/2025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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