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電腦科中學男教師,涉於2024年3度邀約15歲男生到其住所,蒙眼撫摸對方身體,並與其互相手淫。男生母親發現兒子精神異常,經查問後報警。男教師被捕後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於3月3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質疑事主證供真偽,指其存在多處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被告L.Y.T. 否認3項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到10月期間,在新界大埔某單位,3度向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生X作出猥褻行為。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控方今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就陳詞作補充,質疑男生X的證供不合理。X聲稱對被告無愛慕、情侶等想法,卻多次容忍及前往被告住所,將此解釋為「維持亦師亦友的關係」。辯方認為從內在可能性角度而言,這解釋難以令人信服。若X承認存在情侶或特殊情感關係,其行為反而更合邏輯。
辯方又指出,X的證供存在多處矛盾,庭上證供、錄影會面說法、書面口供、及對辯方的同意案情均存在大量出入。在審訊中,X並非一次性交代全部指控,而是在過程中不斷追加新內容,與其自稱「深思熟慮後要向法庭講清所有真相」相矛盾。
辯方續指,X稱11月14日晚與被告通電話後,決定翌日早上向社工否認指控及掩蓋真相。但社工證供顯示,X當日早上仍詳細描述案發經過,下午才突然轉變態度,前後矛盾。辯方認為,這顯示X全程說謊、不斷編造及追加指控的可能性,法庭應遵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慎重考慮證人證供矛盾是否源於未講真話。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此外,X聲稱每次與被告接觸都是被威逼、不情願的,但第三次事件後卻主動問被告11月15日可否去其家中、曾主動要求擁抱、通話時先問「你愛唔愛我」,行為與其陳述矛盾,顯示X可能對被告抱有特殊情感。
辯方表示,X在錄影會面時神情輕鬆自如、毫無緊張感,甚至會「䟴腳」,狀態與被侵犯後錄口供的狀態不符,希望法庭重新查看錄影畫面加以考慮。惟黃官認為「䟴腳」亦可以是緊張狀態。
黃官另質疑,學生去老師家中過夜且未通知家長,本就不合理。辯方回應,目前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X未通知家長,亦無證據證明X確實未通知,法庭不應在無證據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即使過夜行為不當,亦與性侵指控是否成立屬獨立問題,不能混淆。被告與X為「熟悉的師生」,關係密切;X案發期間情緒波動大,其自身狀態或影響行為及表述,不能單憑「學生到老師家過夜」即推定不當關係,其前往被告住所具有一定合理性。
黃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4月23日作裁決,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DCCC 5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