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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千元行賄地產代理隱瞞違約免付1.6萬元撻訂賠償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

法庭事

租客千元行賄地產代理隱瞞違約免付1.6萬元撻訂賠償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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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千元行賄地產代理隱瞞違約免付1.6萬元撻訂賠償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

2026年03月10日 16:58 最後更新:17:30

一名住宅單位租客涉嫌以一千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向地產代理公司隱瞞他違約,以免卻支付1.6萬元「撻訂」賠償,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廉政公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政公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判官施祖堯表示,法庭無可避免判處被告監禁。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案情指,被告是48歲的杜渡,2022年11月經美聯物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參觀大圍一個「放租」住宅單位。被告與業主即場簽訂物業臨時租賃合約,以每月16000元租住單位。被告其後經其他渠道在同一屋苑覓得另一個單位,同日下午聯絡涉案地產代理,表示想取消該份已簽訂的臨約。

沙田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沙田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臨約條款,任何一方如取消合約,須支付等同按金的款項作賠償,即16000元。被告向地產代理提供1000元賄款,要求對方協助向物業公司隱瞞他與業主已簽訂臨時租賃合約,以及他違約的事實,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賄賂,並向物業公司匯報事件,被告及後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

廉政公署4月1日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控告她涉嫌就其永久居留申請,行賄入境事務處人員,並反抗廉署人員把她從入境處總部帶往廉署作進一步調查。案件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

觀塘裁判法院

汪素冰,36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以及一項抗拒或妨礙廉署人員執行職責,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A條。被告無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廉署表示,被告曾於2018年中至2020年初以學生簽證來港留學,其後再以訪客身分來港,並曾有逾期居留的紀錄。於2025年案發時,被告正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根據相關程序,被告必須先向入境處申請核實是否符合永久居留的資格,而該申請為免費。由於被告未能符合在港通常居往七年的要求,其申請被拒絕。

香港入境處。fb圖片

香港入境處。fb圖片

廉署續,指被告於2025年9月17日向入境處投遞一封內附現金的信件。控罪指被告涉嫌於當日向入境處居留權組人員提供現金賄賂共1100港元和100元人民幣,以協助被告批出其核實身份證資格的申請。廉署接獲入境處轉介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0月8日在將軍澳入境處總部行政大樓,抗拒或妨礙廉署人員執行職責。被告當日多次反抗廉署人員把她從入境處總部帶往廉署的辦事處作進一步調查。入境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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