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4歲本地男子星期四(3月1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最終被判處監禁50個月。
區域法院。
案情指出,該名男子涉嫌將其名下兩個銀行户口借予他人,於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間,處理了約2193萬元的懷疑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於2023年7月5日以涉嫌「洗黑錢」將他拘捕。
被告其後被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早前經審訊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將刑罰加重約四分之一,在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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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藉此案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户口,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接收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此外,即使借出户口者不清楚户口是否被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警方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