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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獲委任資深大律師 委任典禮5.16終院舉行

社會事

6人獲委任資深大律師 委任典禮5.16終院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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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獲委任資深大律師 委任典禮5.16終院舉行

2026年03月31日 11:22 最後更新:11:34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星期二(3月31日)宣布,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委任6位香港特別行政區資深大律師。新獲委任者包括陳永豪、嚴永錚、王永愷、卓元暢、鄭欣琪及Charles Simon Hollander。

委任典禮定於2026年5月16日(星期六)上午10時在終審法院舉行。資料圖片

委任典禮定於2026年5月16日(星期六)上午10時在終審法院舉行。資料圖片

委任典禮5月16日舉行

有關任命將於委任典禮中隨公告委任書後正式生效。委任典禮定於2026年5月16日(星期六)上午10時在終審法院舉行,屆時將設現場直播供市民觀看。

獲委任者簡歷

- 陳永豪(51歲):香港城市大學法學士、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碩士(犯罪學),1998年取得大律師資格,專長刑事法,擅長處理白領罪行及上訴案件。

- 嚴永錚(48歲):香港大學法學士、倫敦國王學院法學碩士,2001年取得大律師資格,執業範圍主要為家事及婚姻法。

- 王永愷(47歲):香港大學法學士、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2004年取得大律師資格,執業範圍為一般民事法及商業法,對醫療疏忽有深入研究。

- 卓元暢(49歲):香港大學建築學文學士及法學士、牛津大學民事法學士,2005年取得大律師資格,專長處理建築爭議。

- 鄭欣琪(41歲):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士(政治學與法學)及法學士、牛津大學全球治理與外交理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2011年取得大律師資格,具廣泛民事執業經驗,涵蓋一般民事及商業案件、憲法及行政法,以及婚姻法。

- Charles Simon Hollander(70歲):修讀劍橋大學國王學院古典學及法學,1978年在英格蘭開始執業,1999年取得英格蘭及威爾斯御用大律師資格,2015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執業範圍主要為商業訴訟。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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