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子於2025年12月涉嫌就入屋犯法罪應訊時,在西九龍法院以不當用詞侮辱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並自稱是三合會成員,被起訴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兩罪。被告於星期一(4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的行為是情緒發洩,現已知錯,望法庭輕判。裁判官陳慧敏考慮各項因素後,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
無業漢庭上粗言罵裁判官並自稱黑社會,認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兩罪
28歲被告馬浩鏘,報稱無業,被控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或使用侮辱性言語以涉及裁判官,以及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共兩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4號庭在當值裁判官,即蘇文隆,執行其裁判官職責時,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使用侮辱性的詞句,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及在同日同地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8歲,有20項刑事定罪紀錄。事源當時裁判官不予保釋,被告未控制好情緒,形容行為屬情緒發洩,是極度愚蠢。被告現已知錯,希望法庭考慮他第一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盡量輕判。
裁判官陳慧敏考慮各項因素後,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
案情指,被告當時到庭應訊,控方申請將他所涉的另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時,被告質問「點解」,控方作解釋時被告再回應「點解啊!答我啊你老母臭X。」
當日處理被告案件的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要求警員捉着被告,惟被告再度辱罵說「你捉住我啊!X你老母!」上述言論被法庭錄音。被告其後在警誡下表示「個官唔俾我保釋,我咪話俾佢聽我係勝X。」
案件編號:WKCC588/2026
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其中,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兩被告保釋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無再犯同類罪行,家人今到庭支持。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酌情從輕量刑。
次被告現年16歲,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為初犯,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對行為深感後悔,並主動認罪。案發後4年期間,他一直循規蹈矩,邊繼續學業,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有悔意及認罪,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