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因分別非法進口16401支及15400支另類吸煙產品,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即時監禁12星期。
衞生署歡迎判決,並忠告市民和旅客切勿攜帶電子煙、加熱煙產品或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進入香港,亦不應使用任何另類吸煙產品。
衞生署。資料圖片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15日接獲海關通知,兩名涉案人士分別乘飛機抵港,從他們的行李中各檢獲16401支及15400支另類吸煙產品。控煙酒辦隨即拘捕及檢控兩人。
自《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中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去年9月19日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22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的案件提出檢控,共有25人被定罪和被判處監禁,刑期由2個月至6個月不等。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2年;而經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控煙酒辦會繼續密切監察和持續執法以打擊相關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