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黎智英案在2026年2月9日宣判,香港歷來最嚴重的國安要犯黎智英,被判入獄20年。
第一,判刑有理據
《香港國安法》第29條訂明,「勾結罪」兩級判刑,基本犯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庭判案時指出,參考了多宗案件的判例,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法庭認為,黎智英屬「罪行重大」,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 就兩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 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作輕微扣減,3罪共判囚20年。
所以,法庭對黎智英的判刑,是考慮案件非常嚴重及黎智英的關鍵角色,而作出這個刑期判決。
黎智英2019年7月去美國見副總統彭斯和國務卿蓬佩奧後,出席美國保衛民主基金會座談會時揚言,他和香港人「在美國敵人的陣地中,為美國而戰」。一個「為美國而戰」的賣國賊,判入獄20年,罪有應得。
第二,近終身囚禁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囚犯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囚犯的個案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即是說,現在一般服刑囚犯如果在獄中行為良好,會獲得扣減假期,即大約會減三分之一的刑期,但扣減假期本來已經是監獄當局的酌情權,而不是囚犯的必然權利。而《維安條例》這樣注明,等於指明國安重犯極大機會不會獲得扣假提早假釋。
第三,從犯證人獲重大減刑
在黎智英案裡,有兩批從犯被告,包括有一部分人認罪之後轉做從犯證人出庭頂證黎智英,包括曾經逃亡離港被追回的陳梓華及李宇軒,以及《蘋果日報》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主筆楊清奇。5人以15年刑期為起點,最後判監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換一個角度是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當中除了5年是因為認罪而減三分之一刑期之外,作為從犯證人再獲扣減刑期。
至於另外3個前《蘋果》高層,包括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英文版總編輯馮偉光,由於只認罪但不做從犯證人出庭作證,就只能夠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各被判監10年。司法制度是鼓勵犯罪者做從犯證人,指證嚴重罪行。
如今回看整個黎智英案審訊,香港法庭按大量充足的證供,將要犯黎智英定罪並判重刑,彰顯了司法的公義。黎智英不單止勾結外國及境外政府,要求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又試圖推動中國所謂「支爆」(意即中國政權崩潰),用心狠毒。他亦想鼓動美國把駐日美軍派駐台灣,借此遏制中國,投敵賣國,昭然若揭。
黎智英還利用自己旗下的媒體,煽動顛覆政府的思想,推動大批年青人在2019年走上街頭,令數以百計的暴徒因相信黎智英的政治宣傳參加了一場又一場的暴動,最後被捕下獄;亦有大量黑暴份子因為逃避罪責流亡海外,終身不能返回香港。黎智英對年青人的荼毒,對這個社會的損害,罄竹難書,20年監禁,實不足以補其過。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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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販運毒品」在香港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但仍然有很多人不惜以身試法,正所謂「蝕本生意無人做、殺頭買賣有人搏。」那怕販毒被捕後會判處長期監禁,毒品在香港從未絕跡。
近年毒品種類花樣層出不窮,很多由化學品合成,令更多年青人不知不覺間中墮入毒海,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政府在禁毒宣傳上不遺餘力,「企硬、唔 take 嘢」,成為政府重點主力向年輕人宣傳不要吸毒的口號。
據政府數字,2025年嚴重毒品案有1281宗,按年升15%(增加167宗),涉及依托咪酯的案件佔29.4%(376宗)。依托咪酯已成為整體及青少年最常吸食的毒品,其次為可卡因和大麻。自依托咪酯於2025年2月被列為毒品後,截至2025年底,警方錄得911宗涉及依托咪酯的案件,共拘捕1134人,包括205名青少年,可見青少年吸毒問題嚴重。
在香港毒品被視為是危險藥物,受《危險藥物條例》所規範。不過、販運的定義非常廣泛,不限於商業交易,許多被誤以為「無傷大雅」的行為,一涉及毒品,都可能構成嚴重刑事罪行:
1.販運毒品的定義
根據條例,以下行為均屬違法: 將危險藥物帶入或帶離香港,即使聲稱是自用,法律上亦視為販運毒品(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就算是免費分享也不例外,向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即使是免費、作為禮物送給朋友,或與朋友攤分,均屬販運行為。代收代運,幫人代收不明來歷的速遞或委託運送受管制物品,若涉及毒品,同屬販運。很多毒販會招攬年輕人,參加販運毒品(俗稱豬仔或飛機仔),誘之以利,聲稱年輕人就算被拘捕都只會被輕判,其實只是欺騙他們,年輕人收幾千元運毒,可能會重判10年、8年監禁。
2. 聲稱「毒品」同樣違法。
若有人聲稱販賣的是毒品,即使該物品經化驗後證實該物質並非危險藥物,但只要涉案人當時確信它是危險藥物(例如以為買賣的是毒品,結果是麵粉),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只要販運或準備販運的行為,亦屬違法。
3. 販毒的刑罰
「販運危險藥物」極其嚴重,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萬港元及判處終身監禁,是可判處最高刑罰的嚴重罪行。
4. 藏毒的刑罰
警察在娛樂場所查牌或街頭展開個人搜查時候,若有人被搜出藏有少量危險藥物而被捕,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屬管有危險藥物,即一般所說的藏毒,最高可罰款100萬港元及判處監禁7年。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如果你管有超過特定數量的毒品,例如超過2克的可卡因,法庭可根據條例第47條推定(Presume)管理有者具有販運意圖,判處販毒的更高刑罰,除非你能證明只是供個人吸食。立法原意旨在打擊隱蔽販毒活動,所以若藏有較高數量毒品,就會先假定嫌疑人販毒,所以年青人千萬不要協助他人管有一些不知名物品,例如收取少量金錢替別人、甚至朋友拿行李過關,若行李內藏有毒品,就水洗不清,可能被判處多年監禁。
近年販毒團夥利用社交媒體和手機通訊應用軟件,發放「搵快錢」釣魚訊息,利誘青少年做運毒替死鬼。法庭為了阻止這種趨勢,亦加重刑罰。2017年7月4日,毒品調查科接獲線報在深圳灣管制站截查一名當時僅15歲、剛從內地返港的本地少女,並在她攜帶的行李箱內搜出20公斤可卡因,市值超過2000萬港元。少女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被拘捕。警方深入調查後發現該名少女曾多次㩗帶毒品往來內地及香港,少女更是因貪搵快錢被3名男子操控,他們於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先後落網。其中少女被告於2019年6月認罪,法庭最終判處該少女被告6年4個月監禁。
毒品極其危險,很易上癮,年青人千萬不要試。現在部份外國把大麻合法化,年青人不要嘗試,更不要把大麻產品帶回香港。遇上陌生人給你一點錢叫你帶東西,也千萬不要做,若內中藏有毒品,你就一身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