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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獲委任資深大律師  毛樂禮:進一步壯大本港人才庫 助法院履行司法職責

政事

6人獲委任資深大律師  毛樂禮:進一步壯大本港人才庫 助法院履行司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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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獲委任資深大律師  毛樂禮:進一步壯大本港人才庫 助法院履行司法職責

2026年05月16日 12:56 最後更新:13:31

終審法院星期六舉行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致辭時表示,隨著6名新任資深大律師的加入,令本港執業資深大律師人數增至109人,將進一步壯大本港現有的人才庫。他強調,這批人才不僅能服務香港的訴訟當事人,亦能協助本港法院履行司法職責。

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在終審法院舉行。圖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中)與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陳永豪(左三)、嚴永錚(右三)、王永愷(左二)、卓元暢(右二)、鄭欣琪(左一)和Charles Simon Hollander(右一)合照。 政府新聞處圖片

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在終審法院舉行。圖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中)與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陳永豪(左三)、嚴永錚(右三)、王永愷(左二)、卓元暢(右二)、鄭欣琪(左一)和Charles Simon Hollander(右一)合照。 政府新聞處圖片

毛樂禮在致辭中引述上訴庭就一宗案件的判詞指出,大律師執業時應保持毫不妥協的獨立性,他認為這一點在當前的時代顯得更為重要。他解釋,大律師在香港以獨立執業者身份執業,對維護公眾利益作出重大貢獻,可避免出現因來自本地或其他地方的商業、傳媒或政府壓力,令訴訟人無法獲得法律代表,甚至被中途放棄的情況。

毛樂禮。資料圖片

毛樂禮。資料圖片

香港律師會會長湯文龍致辭時表示,香港的法律制度從來不僅定義於穩固的制度,更建基於服務者的素質與品格。他認為,投放資源培育年青法律專業人士,是對法治長遠實力的投資。湯文龍不認同在社會變遷加快、充滿不確定性的時代不適合投身法律專業的說法,他強調,在深刻轉型的時代,法律更顯得不可或缺。

湯文龍。香港律師會FB資料圖片

湯文龍。香港律師會FB資料圖片

湯文龍進一步指出,資深大律師的名銜,是對其專業能力與領導力的肯定,象徵著在法庭上、專業之內,以及在堅守維繫公眾對法律制度信心方面的領導力。他說,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普通法傳統繼續是制度上的關鍵優勢,並勉勵所有獲授較高專業榮銜的人士,均需肩負共同責任,以獨立、專業精神及對法治的堅定信心,維護香港作為法律中心的地位。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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