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還押荔枝角收押所的男子為助其他還押犯能提供線報而申請減刑,並從而收取報酬,著女友及另3名同夥串謀「自編自導」管有非法槍械、炸藥及毒品案,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洗黑錢等罪,當中4人認罪。案件星期五(5月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李志豪指,本案並非計劃周詳犯案,亦未成功執行並取得犯罪利益,惟案情嚴重,涉案金額大,終判處各被告監禁1年至3年6星期不等。
5名被告依次為41歲王珏琛、28歲劉臻頤、26歲關宇軒、29歲溫展鵬及26歲鄭樂琳。
其中,王、劉、關被控兩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溫、鄭被控一項「洗黑錢」罪;而王單獨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羈押」罪。
「自編自導」罪案助還押犯提供線報博減刑,4人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王珏琛承認3項控罪;劉臻頤、關宇軒承認其中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另一項獲存檔法庭;溫展鵬承認一項控罪;鄭則不認罪,案件將於7月6日開審,料需時10日。
李官引述各被告背景與求情,辯方指首被告王珏琛有8次刑事定罪紀錄,他願意承擔責任,並為其他被告求情,希望法庭予以寬大處理。
次被告劉臻頤,無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指被告為人單純、熱心助人。案發時與首被告為情侶關係,因首被告為黑社會份子,在其軟硬兼施情況下被迫使參與,受其控制,次被告事後已深感後悔,與首被告徹底分開,並與丈夫過上美滿生活,承諾絕不再犯。辯方曾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惟李官認為本案案情極為嚴重,監禁為唯一選項,且刑期並非短暫,拒判社會服務令。
第三被告關宇軒有2次刑事定罪紀錄,其母患有甲狀腺癌,近期癌細胞擴散,希望法庭輕判,讓其有機會照顧母親。辯方指被告在獄中認識首被告,只是一時糊塗,在無充分考慮後果的情況下答應參與計劃,並未作出任何具體實質行動。
第四被告溫展鵬,任職裝修工人,被告與首被告並非深交,因經濟拮据、被工程公司欺騙及款項被拖欠,為解燃眉之急而收取款項,以為只是暫時存放相關物品,並不清楚完整犯罪計劃,亦未參與洗黑錢等行為。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本案案情嚴重,涉案金額大,終判處各被告監禁1年至3年6星期不等。
李官在判刑指,本案雖涉及多名被告,但無涉及公職人員參與。本案犯案計劃亦非周詳、精心部署,整體處於初步階段,付諸實行的舉措亦只是發送過炸藥製作指南、促使警員探訪相關人士等,未真正實施販賣槍械等進一步行為,亦未成功執行計劃並取得犯罪利益,惟本案案情嚴重。
法庭根據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背景及求情等因素,終判處首被告王珏琛就控罪監禁3年6星期;次被告劉臻頤監禁16個月;第三被告關宇軒監禁20個月;第四被告溫展鵬監禁12個月。法庭另批准控方申請,充公劉臻頤及溫展鵬涉案犯罪得益共約90萬元。
案情指,案發時首被告王珏琛正和另一名李姓人士同還押荔枝角收押所,李正等候法院判刑;被告關宇軒及溫展鵬曾在不同時間探訪王珏琛。王珏琛向女友劉臻頤提議,策劃一宗藏匿非法槍械、炸藥或危險藥物案,好讓李能向控方提供協助而獲減刑,李的家人會因此向涉案被告提供現金報酬。
劉臻頤與關宇軒負責統籌及安排非法槍械、炸藥等和代罪者,關其後負責上網訂購非法槍械,及按炸藥製作指南安排炸藥。劉向李的家人收取酬勞,當中會分2萬至3萬元予關。劉亦曾與溫展鵬的同夥討論計劃,李的家人支付約現金32萬元作報酬,交給了溫及同夥,廉署上門搜屋時,在溫的住所內發現現金319,500元。
關按王及劉的指示,購買一支能量超過兩焦耳的氣槍。王又向劉指,會安排炸藥,10日後劉則按王指示,向關提供炸藥製造指南;關同意就炸藥的事跟進。王在警誡下承認,曾為陳、李作安排,而他曾收取陳25萬元、向李的家人收取125萬元,並安排關協助。
案件編號:DCCC37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