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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 |合安公布大維修退款安排 6.5開放網上預約 最早6.10取支票

社會事

大埔火災 |合安公布大維修退款安排   6.5開放網上預約  最早6.10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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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 |合安公布大維修退款安排 6.5開放網上預約 最早6.10取支票

2026年06月04日 17:55 最後更新:17:55

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早前公布,屋苑大火前已繳付共15期大維修工程費用,可退還金額約1.27億港元。合安周三(3日)公布退款安排,業主可於周五(5日)至20日期間,透過宏福苑管理人網站「用戶登入」版面預約領取方法,包括由區議員代領、親身或授權人士到6個指定民政諮詢中心,或透過「一戶一社工」代領,業主最早於6月10日可領取支票。

合安公布大維修基金退款安排,業主可於6月5日至20日期間,透過宏福苑管理人網站「用戶登入」版面預約領取方法。資料圖片

合安公布大維修基金退款安排,業主可於6月5日至20日期間,透過宏福苑管理人網站「用戶登入」版面預約領取方法。資料圖片

合安表示,宏福苑大維修基金首輪退款以及預繳之管理費,將以實體支票形式發放。 業主可於 6 月 5 日至 20日期間,透過宏福苑管理人網站「用戶登入」版面進行預約,而尚未領取登入資料的業主,可聯絡一戶一社工、區議員或合安團隊。

至於領取支票,合安指有3個方法,業主可於預約版面選擇,包括(一)透過區議員代領 ,但須指定哪區的區議員; (二)親身或授權人士前往 6個指定民政諮詢中心領取,包括灣仔、南區、九龍城、大埔、屯門及元朗民政諮詢中心;(三)透過「一戶一社工」代領。   

合安表示,業主最早可於 6月10日起開始領取支票,但若是「聯權」、即「長命契」的業主、或者業主已身故但尚未於土地註冊處辦理相關手續、或其他特殊個案的單位業主則最早可於 6月20 日起領取支票。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 2599 7525 或電郵至 refund@WFCAdmin.com.hk

合安早前舉行網上業主簡介會提到,屋苑在大火前已繳付共 15 期款項予工程承辦商,現時餘款(及履約保證金入賬)約 1.27 億元,會在 6月安排退回給業戶。

合安管理有限公司。華懋集團圖片

合安管理有限公司。華懋集團圖片

​屋宇署宣布,就宏福苑火災涉及的大維修工程,向承建商「宏業」及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及其 4名相關董事及註冊檢驗人員,提出共259項檢控,包括涉嫌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建築工程時使用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的物料包括非阻繎棚網、發泡膠等,後樓梯設「生口」等;另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及財產損毀、沒妥善監督修葺工程等。

屋宇署向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及顧問公司「鴻毅」及其董事等共4人提出259項檢控。資料圖片

屋宇署向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及顧問公司「鴻毅」及其董事等共4人提出259項檢控。資料圖片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全力調查涉事大維修工程,調查結果顯示,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沒妥善監督訂明修葺及沒有確保該建築物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而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及鴻毅在工程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傷。

屋宇署指,宏業及鴻毅在工程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

屋宇署指,宏業及鴻毅在工程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

屋宇署指,兩間被起訴公司分別為鴻毅及宏業,而4名被起訴人士分別為鴻毅董事黃俠然、其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以及宏業的2名董事侯華建和何建業。屋宇署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按《建築物條例》第40(2A)(a)(i)、40(2B)、40(2AE)及40(2AF)條,向涉事2間公司及4名人士提出共259項檢控。

屋宇署。

屋宇署。

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已加強規管、巡查及執法,包括發出《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85,規定棚網上架前須取得認可阻燃測試報告,並進行抽查;向所有註冊承建商及註冊專業人士發出通告函件,要求他們必須注意並遵從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鋪設符合認可標準的阻燃棚網、不得遮蓋窗戶及不得鋪設可燃物料;啓動特別行動,巡查全港約400個大維修項目的棚網及消防安全措施;屋宇署亦已落實每半年至少一次突擊巡查所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地盤。

此外,發展局擬於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提升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規管和罰則,並收緊對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的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

屋宇署指,宏業及鴻毅容許及授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生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跨部門調查專組報告圖片

屋宇署指,宏業及鴻毅容許及授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生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跨部門調查專組報告圖片

屋宇署指,宏業於今年年初通知屋宇署該公司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故署方今年2月按《建築物條例》將其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但此舉不免除該公司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此外,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會轉介予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條,如進行、授權或准許小型工程,而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根據第40(2AE)條,註冊檢驗人員未有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給予適當監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5萬元;根據第40(2AF)條,註冊檢驗人員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未有確保其獲委任監督或進行的訂明修葺小型工程的樓宇屬安全或已變得安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調查發現,宏福苑以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資料圖片

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調查發現,宏福苑以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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