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2022年至2024年間,涉嫌多次在校內、科學館、私家車內等襲擊4名女學生,觸碰女學生腰部,早前否認普通襲擊及非禮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普通襲擊罪成,案件星期三(6月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指,若非被告的身份,他與學生本身並無接觸,法庭不認為被告的行為無心,惟考慮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判囚37日,緩刑3年。
被告巫嘉明被控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案發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涉於2024年6月22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1項猥褻侵犯罪涉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1項猥褻侵犯及1項普通襲擊罪則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經審訊後,被告早前被裁定9項普通襲擊罪成,1項普通襲擊罪脫,另外裁定2項猥褻侵犯罪脫,交替2項普通襲擊罪成,合共11項普通襲擊罪成。
多次觸碰女生腰部11項普通襲擊罪成,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判囚37日緩刑3年
法庭早前為4名事主索取創傷報告。辯方指出,根據臨床心理報告顯示,受害人W表示案發後十分畏懼與被告單獨相處,也認為在校園當中缺乏安全感,並刻意迴避被告。然而庭上證據顯示,直至2024年9月,W在經歷7次肢體接觸事件後,依舊持續透過WhatsApp與被告往來,也正常參與由被告主導的水母學會活動,並未出實質性的規避舉動,質疑W向臨床心理學家所作陳述的可信度。
而另一名受害人X的臨床心理報告顯示,X因本案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以及情緒困擾。但辯方提出,其心理問題並不能單純歸咎於被告的涉案行為,除案件本身帶來的影響外,X還對學校的處理方式抱有強烈不滿,加上她向母親傾訴遭遇後,並未得到理想的回應。同時其自幼成長在充滿情緒衝突、安全感不足的家庭環境中,本身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多重因素造成了當前的精神狀態。辯方要求法庭判斷,受害人的情緒困擾是否都可歸咎於被告行為,以及不良後果是否在被告可合理預見的範圍之內。
梁官關注被告的行為是否涉及違反誠信。辯方回應,本案證據顯示,被告的肢體接觸動作並非針對學生,而是不論對方性別、身份,都會「一視同仁」做出同類舉止,如拍打腰部、背部等動作。即便行為已被認定為普通襲擊,被告主觀上並無利用自身職位與師生身份優勢犯案的意圖,亦並非利用職權,刻意做出侵犯學生,帶出個人利益的行為,「咁啱被告係教學助理,咁啱(事主)係學生。」辯方也表示,被告當初根本無法預料自身日常的肢體習慣,會引發後續一連串的結果,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梁官判刑時指,本案牽涉4名女學生,被告雖非正式教師,惟其在校園的角色對事主而言,地位比她們高,她們亦需聽從、尊重被告。雖然證據反映,被告與事主亦有在學校以外溝通,但對4名事主而言,溝通只是以示友好。被告必然知道自己在學校的身份比學生高,法庭不接納被告無存心利用身份,不構成違反誠信的說法。梁官表示,若然被告是普通男人,學生根本不會與其交流,甚至乘坐他的車,本案的背景有其嚴重性。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梁官續指,法庭至今仍未見被告展示悔意,反而一直推搪涉案行為屬「小動作」。法庭不接納其行為屬無心無意,更指「如果係(小動作)嘅話真係需要正視下。」
梁官考慮被告無案底,亦有人為他求情,但始終事件導致4名女學生需經歷審訊,被質疑及指控,法庭亦需納入考慮。本案的背景及場景與學校相關,學生本應在學校受保護,感到安全放心。鑑於案情嚴重性,法庭就每罪判處7天監禁,部分分期執行,11項控罪合共判囚37日。梁官明白被告因本案承受一定壓力,但屬「咎由自取」,念其過往紀錄良好,終緩刑3年。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