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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觸碰女生腰部11項普通襲擊罪成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判囚37日緩刑3年

法庭事

多次觸碰女生腰部11項普通襲擊罪成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判囚37日緩刑3年
法庭事

法庭事

多次觸碰女生腰部11項普通襲擊罪成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判囚37日緩刑3年

2026年06月17日 16:17 最後更新:16:17

49歲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2022年至2024年間,涉嫌多次在校內、科學館、私家車內等襲擊4名女學生,觸碰女學生腰部,早前否認普通襲擊及非禮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普通襲擊罪成,案件星期三(6月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指,若非被告的身份,他與學生本身並無接觸,法庭不認為被告的行為無心,惟考慮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判囚37日,緩刑3年。

被告巫嘉明被控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案發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涉於2024年6月22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1項猥褻侵犯罪涉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1項猥褻侵犯及1項普通襲擊罪則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經審訊後,被告早前被裁定9項普通襲擊罪成,1項普通襲擊罪脫,另外裁定2項猥褻侵犯罪脫,交替2項普通襲擊罪成,合共11項普通襲擊罪成。

多次觸碰女生腰部11項普通襲擊罪成,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判囚37日緩刑3年

多次觸碰女生腰部11項普通襲擊罪成,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判囚37日緩刑3年

法庭早前為4名事主索取創傷報告。辯方指出,根據臨床心理報告顯示,受害人W表示案發後十分畏懼與被告單獨相處,也認為在校園當中缺乏安全感,並刻意迴避被告。然而庭上證據顯示,直至2024年9月,W在經歷7次肢體接觸事件後,依舊持續透過WhatsApp與被告往來,也正常參與由被告主導的水母學會活動,並未出實質性的規避舉動,質疑W向臨床心理學家所作陳述的可信度。

而另一名受害人X的臨床心理報告顯示,X因本案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以及情緒困擾。但辯方提出,其心理問題並不能單純歸咎於被告的涉案行為,除案件本身帶來的影響外,X還對學校的處理方式抱有強烈不滿,加上她向母親傾訴遭遇後,並未得到理想的回應。同時其自幼成長在充滿情緒衝突、安全感不足的家庭環境中,本身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多重因素造成了當前的精神狀態。辯方要求法庭判斷,受害人的情緒困擾是否都可歸咎於被告行為,以及不良後果是否在被告可合理預見的範圍之內。

梁官關注被告的行為是否涉及違反誠信。辯方回應,本案證據顯示,被告的肢體接觸動作並非針對學生,而是不論對方性別、身份,都會「一視同仁」做出同類舉止,如拍打腰部、背部等動作。即便行為已被認定為普通襲擊,被告主觀上並無利用自身職位與師生身份優勢犯案的意圖,亦並非利用職權,刻意做出侵犯學生,帶出個人利益的行為,「咁啱被告係教學助理,咁啱(事主)係學生。」辯方也表示,被告當初根本無法預料自身日常的肢體習慣,會引發後續一連串的結果,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梁官判刑時指,本案牽涉4名女學生,被告雖非正式教師,惟其在校園的角色對事主而言,地位比她們高,她們亦需聽從、尊重被告。雖然證據反映,被告與事主亦有在學校以外溝通,但對4名事主而言,溝通只是以示友好。被告必然知道自己在學校的身份比學生高,法庭不接納被告無存心利用身份,不構成違反誠信的說法。梁官表示,若然被告是普通男人,學生根本不會與其交流,甚至乘坐他的車,本案的背景有其嚴重性。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梁官續指,法庭至今仍未見被告展示悔意,反而一直推搪涉案行為屬「小動作」。法庭不接納其行為屬無心無意,更指「如果係(小動作)嘅話真係需要正視下。」

梁官考慮被告無案底,亦有人為他求情,但始終事件導致4名女學生需經歷審訊,被質疑及指控,法庭亦需納入考慮。本案的背景及場景與學校相關,學生本應在學校受保護,感到安全放心。鑑於案情嚴重性,法庭就每罪判處7天監禁,部分分期執行,11項控罪合共判囚37日。梁官明白被告因本案承受一定壓力,但屬「咎由自取」,念其過往紀錄良好,終緩刑3年。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48歲智障人士宿舍導師去年4月襲擊患中度智障及自閉症的41歲男院友,他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項普通襲擊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二(6月23日)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本案屬單一事件,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二(6月23日)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本案屬單一事件,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二(6月23日)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本案屬單一事件,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張官判刑時指,早前聆訊中已指案件為何具嚴重性,但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本案也是單一事件,遂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120小時社服令。

被告早前認罪後,張官曾表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負責看管、監督和照顧院友,而他襲擊事主的行為屬違反誠信,即使事主的行為問題屢勸不改,被告的行為與體罰無異,也無法令院友明白其行為不當。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涉案院舍的導師,他負責指導及協助院友更生。2015年4月14日下午,院舍主管及社工發現事主X的左手掌有瘀痕,遂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4月13日早上,X和另一名院友在某房間內對着坐,期間X用手觸碰對方褲頭的索繩。

被告何冠霆,承認於2025年4月13日在香港仔一間智障人士宿舍襲擊X;他另涉4月14日襲擊X,相關控罪則獲撤銷。

被告何冠霆,承認於2025年4月13日在香港仔一間智障人士宿舍襲擊X;他另涉4月14日襲擊X,相關控罪則獲撤銷。

被告遂捉着X的左手,用右膝撞擊X的背部5次,其後再捉着X的右手,把X拉到地上拖行一段距離。主管及社工同月25日報警,被告同日下午被捕。警誡下,被告稱「一時衝動大力咗少少,我唔係有心傷佢」。X被送往醫院診治,同日出院。

案件編號:ESCC60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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