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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歲女侍應涉以超市現券及現金行賄勞工處職員助追欠薪 辯稱不知禁止送禮 官裁表證成立 押後6.25裁決

法庭事

52歲女侍應涉以超市現券及現金行賄勞工處職員助追欠薪 辯稱不知禁止送禮 官裁表證成立 押後6.25裁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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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歲女侍應涉以超市現券及現金行賄勞工處職員助追欠薪 辯稱不知禁止送禮 官裁表證成立 押後6.25裁決

2026年06月24日 16:09 最後更新:16:09

52歲女侍應涉於2024年分別試圖以50元現金券和300元現金行賄2名勞工處職員,希望對方協助她向僱主追討工資和遣散費,惟遭勞工處職員拒絕。涉案女侍應被廉政公署控告2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她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否認兩罪,案件星期三(6月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2名勞工處職員供稱,被告曾在櫃檯遞過50元超市現金券,及收到被告一封內附300元現金的信件,信中更提及希望職員協助解決問題。被告則辯稱,未見文件寫明不可送禮。

被告丁淑芬。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丁淑芬。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丁淑芬,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及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形式為港幣50元現金券和現金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分,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供稱,被告曾就追討薪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到東港島辦公室求助,他曾指導她填表。8月30日,被告離開前在櫃檯遞出50元百佳現金券及一個鐵罐,陳當時即制止被告,並向她強調「如果想表達感謝,口頭感謝就得㗎啦」。事件引來陳的同事注意,在被告離開後,他們確認被告沒遺下任何物品。

被告丁淑芬沒律師代表,她自行盤問時指,當日為自己生日,「想開心啲,喜慶啲」,所以「順手」送現金券,指表格未列明不可送禮,百佳現金券不算利益。

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則供稱,她曾向被告解釋僱主未出席調停會議的原因,指被告是自行離職。其後她收到被告來信,附有三張100元現金,共300元,並在信中稱希望協助「解決問題」。她當時未完全明白對方意圖,但理解為希望協助處理勞資審裁處的申索程序。收到信件後,她即向其上司匯報。丁淑芬盤問證人時再指,未見任何文件寫明不可送禮。方向晴回應稱,通知書已列明「不收任何費用」。

控方案情完結後,裁判官鄭潤聰裁定表證成立,辯方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裁判官將案押後至6月25日裁決。

案件星期三(6月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星期三(6月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編號:ESCC2648/2025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一名資產管理公司東主,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清洗犯罪得益共逾6400萬元。被告星期二(6月23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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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銳,37歲,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 (AHL)東主之一,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他另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決時指被告干犯罪行性質嚴重。案件現押後至7月23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星期二並向法院申請充公被告在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相關聆訊將排期進行。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與他人共同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HL及三間附屬公司,並於2014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經由最少12間公司及12名人士,將38筆共逾6400萬元的款項,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該等公司與AHL及其附屬公司均沒有業務往來,而該12名人士亦非其客戶。

被告又於2013年以虛假銀行存款證明書的副本及虛假存摺的副本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資產,以申請當時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香港居留。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卓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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