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女侍應涉於2024年分別試圖以50元現金券和300元現金行賄2名勞工處職員,希望對方協助她向僱主追討工資和遣散費,惟遭勞工處職員拒絕。涉案女侍應被廉政公署控告2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她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否認兩罪,案件星期三(6月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2名勞工處職員供稱,被告曾在櫃檯遞過50元超市現金券,及收到被告一封內附300元現金的信件,信中更提及希望職員協助解決問題。被告則辯稱,未見文件寫明不可送禮。
被告丁淑芬。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丁淑芬,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及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形式為港幣50元現金券和現金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分,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供稱,被告曾就追討薪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到東港島辦公室求助,他曾指導她填表。8月30日,被告離開前在櫃檯遞出50元百佳現金券及一個鐵罐,陳當時即制止被告,並向她強調「如果想表達感謝,口頭感謝就得㗎啦」。事件引來陳的同事注意,在被告離開後,他們確認被告沒遺下任何物品。
被告丁淑芬沒律師代表,她自行盤問時指,當日為自己生日,「想開心啲,喜慶啲」,所以「順手」送現金券,指表格未列明不可送禮,百佳現金券不算利益。
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則供稱,她曾向被告解釋僱主未出席調停會議的原因,指被告是自行離職。其後她收到被告來信,附有三張100元現金,共300元,並在信中稱希望協助「解決問題」。她當時未完全明白對方意圖,但理解為希望協助處理勞資審裁處的申索程序。收到信件後,她即向其上司匯報。丁淑芬盤問證人時再指,未見任何文件寫明不可送禮。方向晴回應稱,通知書已列明「不收任何費用」。
控方案情完結後,裁判官鄭潤聰裁定表證成立,辯方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裁判官將案押後至6月25日裁決。
案件星期三(6月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編號: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