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無業男涉於2022年4月在洪水橋住所內用棍擊斃30歲女友,途人發現他拉的板車露出人腳,他被捕後警誡下稱:「我一時錯手用棍仆死咗佢」。惟他否認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兩罪,案件星期一(6月29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被告今續出庭供稱,契家姐及契姐夫「阿朗」會毆打他及事主,被告在庭上向控辯雙方展示手臂與背部疤痕,惟控方指傷勢非「阿朗」造成,被告不同意。案件周二(30日)續審。
洪水橋男子涉謀殺女友,被告供稱曾被契姐夫用通渠水塗抹背部
被告吳家聲否認於2022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在香港元朗富安花苑某單位謀殺葉芷清及阻止合法埋葬葉芷清的屍體。被告擬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驗屍結果顯示,死者頭部和身體多處受傷,頭頂有鈍器引致的傷痕,後腦位置大面積出血,身體逾半遭腐蝕性物質燒傷,死因是窒息、頭傷和燒傷。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被問及有關事主涉嫌偷錢一事,指事發時有人致電事主的契家姐,契家姐隨即叫當時正在上班的事主回家。控方詢問為何契家姐要求被告搜查事主的身體,被告解釋,當時自己是事主的男友,「要為阿清(事主)嘅事負責」,理應看管事主,但強調自己僅負責「睇住佢」,並沒懲罰她。控方指出事主偷錢一事從未發生,被告不同意。
被告早前作供指,租金由5千元加至1.5萬元,而被告不接受加租,決定收拾行李搬走。當時他與事主已同居最少9個月,但離開前完全沒和事主商討。被告解釋,因當時客廳無人、事主已熟睡,他便不通知任何人自行離開。控方質疑「阿朗」會打事主,為何離開時不帶同事主一起走。被告則回應指,當時沒有此念頭,亦覺得當下不需要事主伴隨,亦從未告知事主他搬走一事。其後被告又折返住所,聲稱擔心屋內的人會傷害事主。控方再質疑,既然顧及事主安全,當初又為何獨自棄下事主離開,被告解釋當日自己十分驚慌,情急之下沒叫醒及通知事主便獨自出走。
控方表示,被告先前供稱,同居期間有負責全部家務、亦從未被人毆打,單純僅因加租,理應無需感害怕。被告指,擔心若拒絕繳交加幅後的租金,「阿朗」及契家姐會動手打他。惟控方反指,被告供稱截至當時從未遭受毆打,指被告所說的事情從未真實發生,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問及關於2021年4月「阿朗」加租至1.5萬元。控方詢問被告月入僅1萬元,如何負擔租金?被告指自己向財務公司借貸,其後「阿朗」續加租至2萬元,自己亦持續向財務公司借貸,唯獨9月申請僅獲批9千元,因此當月無法付清剩下1.1萬元租金。隨後自己被拳打腳踢約2小時,惟最後沒報警,亦沒有就醫。
被告在庭上向控辯雙方展示手臂與背部疤痕,惟控方指傷勢非「阿朗」造成,被告不同意。
被告稱「阿朗」查到被告向財務公司借貸交租,對此極為不滿,遂禁止被告外出。被告指「阿朗唔鍾意人哋借錢嚟交佢租,呢個係佢嘅家規。」「阿朗」指加租是一種懲罰,租金由5千元加至1.5萬元,再調高至2萬元,理由是事主犯錯,兩人需一同承擔懲罰性租金。
控方指,被告說法存在重大邏輯漏洞,「阿朗」一方面向被告索取租金,另一方面又禁止其外出工作,被告收入僅1萬元,不出外賺錢根本無力繳納租金。被告回應「阿朗」當時要求其交出銀行卡、網上銀行帳號與密碼,企圖掌控其財務。控方質疑行為不合常理,但被告表示一切均為自身經歷,否認虛構事實。
而案發前約1個月,契家姐指事主肥胖,要她減肥做運動,亦稱不可讓事主睡覺。被告聽從契家姐吩咐,當事主想睡時,便會叫醒她。契家姐又指示被告只可讓事主飲水,隔兩日才給她食菜。2022年4月27日,契家姐發現事主偷食,怪責被告未有看管,又指示他「要令阿清驚。」被告便以木棍輕力打事主的背部。惟「阿朗」發現事主睡著便打被告。
被告指,「阿朗」拿通渠水塗抹在自己與事主的背部,接觸時帶強烈灼痛感,皮膚留下明顯疤痕;被告亦有在庭上向控辯雙方展示手臂與背部疤痕。控方質疑指被告聲稱「阿朗」只用棉花沾取通渠水點塗皮膚,工具接觸面積極小,理應不會造成範圍如此大的疤痕,控方主張被告背部疤痕並非「阿朗」以通渠水塗抹所造成,被告堅持是「阿朗」確實所為。
案件編號:HCCC3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