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辦商夫婦涉於2023年送贈逾8萬元名錶予時任連鎖快餐店的工程顧問,以在項目投標中獲優待。45歲工程顧問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而承辦商夫婦則否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劉綺雲星期五(7月10日)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接納三名被告解釋,贈送名錶與涉案業務無關,裁定 3人罪脫。
裁判官劉綺雲星期五(7月10日)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接納三名被告解釋,贈送名錶與涉案業務無關,裁定 3人罪脫。
控罪指,凌滿棠作為代理人,即MHK的僱員,於或約於2023年12月2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周志權及陳芊儒接受利益,即一隻價值港幣83,800元的勞力士探險家型II名貴手錶;而周志權及陳芊儒,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作為代理人的凌滿棠提供利益,即上述名貴手錶,作為該凌滿棠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宏信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凌滿棠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行為而接受該利益。
劉官裁決時引述辯方案情,凌滿棠早前供稱,手錶純屬周志權答謝他利用私人時間協助兩間「湊湊火鍋」大型裝修工程,包括圖則審核、牌照申請、文件處理及追收工程尾數,與連鎖快餐店麥當勞業務無關。周志權早前亦供稱,贈錶是感恩凌滿棠多年義務指導工程知識,令他能承接更大型項目。陳芊儒則稱僅按丈夫指示提款,不知款項用於購錶送禮,事前並無參與。
劉官指,經審視所有證供及證物後,法庭接納三名被告的解釋一致且合理。劉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手錶是與麥當勞招標優待有關的誘因或報酬,亦未能證明轉發的文件能為宏信帶來不公平優勢。法庭接納送錶與麥當勞業務無關,最終裁定三人全部罪名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45歲凌滿棠,時任MHK Restaurants Limited (MHK)的工程顧問;48歲周志權,宏信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宏信)工程經理;以及其妻子30歲陳芊儒,宏信董事及股東。
承認事實指出,麥當勞香港總公司(MHK)在案發期間在香港營運超過200間快餐店。被告與另兩名人士為MHK的工程顧問,隸屬業務發展部下的工程部,負責新舊分店的裝修、翻新及拆卸工程。2023年5月至12月期間,宏信共獲判6個麥當勞工程項目,分別為沙角邨店、香港科技大學店、天耀邨店、葵昌店、藍灣半島店,以及The Southside店。三名被告於2023年12月2日被捕。
案件編號:WKCC790/2025
匡智會轄下大埔區殘疾人士院舍時任助理舍監,涉嫌於2024年於一個月內在院舍內5度強姦一名23歲智障女院友X。該助理舍監否認5項強姦罪,經審訊後,5男2女陪審團星期三(9月2日)於高院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裁定被告5項強姦罪全部成立,當中兩項控罪為一致裁定,另3項為6比1大比數裁定,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把案押後至10月14日作求情及判刑。
5男2女陪審團星期三(9月2日)於高院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裁定被告5項強姦罪全部成立。
控方交代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法官游德康指,要待索取受害人的創傷報告、被告的心理報告及精神科報告,故押後至10月14日辯方求情及判刑,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候判。
39歲被告宗培基,案發時為涉案院舍助理舍監,他否認5項強姦罪,指他於2024年7月13日、7月21日、7月28日、8月3日及8月9至10日期間,在大埔某院舍強姦女子X。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X現年23歲,自幼被診斷出發展遲緩,為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心智等同一名不足10歲兒童,曾有精神病史。被告自2024年6月起在涉案院舍任職助理舍監,並與X有所接觸。X會視被告為好朋友,並稱呼被告為「基Sir」,被告會找她聊天、玩電子遊戲及請她吃棉花糖等。
本案於2024年8月14日曝光,涉案宿舍報警,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發現被告在上班期間,曾4度帶X進入他的男職員辦公室,及在8月9日晚曾進入X的房間;但辦公室及X的房間內並沒有閉路電視。
X其後進行兩次錄影會面,稱被告在辦公室內脫去其衣服,並戴上安全套及強姦她,過程中她曾感痛楚和不適,並曾叫「唔好」及「好痛」,惟被告只著她「唔好咁大聲」,被告之後脫掉安全套並把「白色液體」射在其腹部上,再用紙張為她清潔;就8月9日事件,X指當天凌晨時分被告進入她的房間並強姦她,這次被告並沒使用安全套。
警方在X的房間床單上,檢驗出X的DNA及被告精液;並在被告辦公室內搜出兩支潤滑劑、一盒及9個安全套以及男性生殖器噴霧。
涉案被告的避孕套及男性用噴劑等性用品,作為呈堂證物,相關人員搬離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自辯時稱,他與事主互有好感,事主喜歡找他聊天,但又強調他對事主只是朋友或照顧者的好感。辯方案情則指,事主想被告成為其男友,被告自辯時稱:「都畀個機會雙方⋯你知唔知一個女仔喺宿舍無人湊係好可憐,我畀啲虛構嘅幻想⋯畀啲生存嘅希望。」主控盤問被告時亦問到:「你係佢生存嘅希望?」被告沒回答。
對事主X的床單上有被告精液。被告解釋,當天曾經穿短褲坐在事主的床上,而且流了很多汗,又因事主的睡床正好在冷氣機下,他便坐下等事主平復,他否認曾經在房內脫褲及射精,又解釋在辦公室儲物櫃放性用品,是方便下班後用的。
案件編號:HCCC 27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