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辦商夫婦涉於2023年送贈逾8萬元名錶予時任連鎖快餐店的工程顧問,以在項目投標中獲優待。45歲工程顧問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而承辦商夫婦則否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劉綺雲星期五(7月10日)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接納三名被告解釋,贈送名錶與涉案業務無關,裁定 3人罪脫。
裁判官劉綺雲星期五(7月10日)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接納三名被告解釋,贈送名錶與涉案業務無關,裁定 3人罪脫。
控罪指,凌滿棠作為代理人,即MHK的僱員,於或約於2023年12月2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周志權及陳芊儒接受利益,即一隻價值港幣83,800元的勞力士探險家型II名貴手錶;而周志權及陳芊儒,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作為代理人的凌滿棠提供利益,即上述名貴手錶,作為該凌滿棠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宏信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凌滿棠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行為而接受該利益。
劉官裁決時引述辯方案情,凌滿棠早前供稱,手錶純屬周志權答謝他利用私人時間協助兩間「湊湊火鍋」大型裝修工程,包括圖則審核、牌照申請、文件處理及追收工程尾數,與連鎖快餐店麥當勞業務無關。周志權早前亦供稱,贈錶是感恩凌滿棠多年義務指導工程知識,令他能承接更大型項目。陳芊儒則稱僅按丈夫指示提款,不知款項用於購錶送禮,事前並無參與。
劉官指,經審視所有證供及證物後,法庭接納三名被告的解釋一致且合理。劉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手錶是與麥當勞招標優待有關的誘因或報酬,亦未能證明轉發的文件能為宏信帶來不公平優勢。法庭接納送錶與麥當勞業務無關,最終裁定三人全部罪名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45歲凌滿棠,時任MHK Restaurants Limited (MHK)的工程顧問;48歲周志權,宏信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宏信)工程經理;以及其妻子30歲陳芊儒,宏信董事及股東。
承認事實指出,麥當勞香港總公司(MHK)在案發期間在香港營運超過200間快餐店。被告與另兩名人士為MHK的工程顧問,隸屬業務發展部下的工程部,負責新舊分店的裝修、翻新及拆卸工程。2023年5月至12月期間,宏信共獲判6個麥當勞工程項目,分別為沙角邨店、香港科技大學店、天耀邨店、葵昌店、藍灣半島店,以及The Southside店。三名被告於2023年12月2日被捕。
案件編號:WKCC790/2025
39歲男董事涉於2018至2019年慫使時任貿易發展局助理經理梁瑞盈洩露招標機密資料,以助其公司獲取涉款逾230萬元的項目。貿發局女經理早前認罪被判囚3個月、緩刑2年,男董事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星期四(9月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曾向梁瑞盈發訊息要求查看其他供應商的技術建議書,構成慫使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裁定罪成,押後至10月14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周恒業。資料圖片
被告周恒業 (39歲),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 (ATTL)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在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公職人員梁瑞盈,作出上述失當行為。
梁瑞盈,38歲,時任貿發局系統及內容發展助理業務經理,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早前被判監3個月、緩刑2年。
林官裁決時指,梁瑞盈案發時任職貿發局助理經理,在招標過程中舉足輕重,是主要、甚至唯一的投標供應商聯絡點。她透過WhatsApp和電郵與被告聯絡,在公開招標前已向被告披露項目工作範疇,其後曾提供其他投標供應商的標書,亦向被告解釋評核機制,更協助準備技術建議書及提供意見等。
林官指,梁瑞盈的行為違反貿發局規定,令招標過程變得不公平,而她曾要求被告不要向外披露電郵內容,並在閱讀內容後刪除,梁瑞盈清楚知道行為嚴重性及違反公平原則,但仍大力向被告提供協助。雖然無證據顯示案件涉及利益輸送或貪污,但梁瑞盈的行為影響公眾信心及社會廉潔,也令其他競標商淪為陪襯,其行為明顯屬濫用職權及公職行為失當。
林官續指,被告在2019年2月26日曾向梁瑞盈發語音訊息,問「有冇得睇下其他人嘅proposal」,而梁瑞盈隨即向他發送3家競標商的技術建議書,林官認為已構成鼓勵及慫使的效果,後來梁瑞盈亦花大量精神協助被告,嚴重破壞招標制度,被告也必然意識到梁瑞盈的行為達到嚴重失當的程度,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為被告求情指,被告角色相對被動,梁瑞盈可能主觀地想選出她認為最合適的供應商,迫切地想ATTL中標,以改善涉案網上商貿平台系統,而ATTL亦非沒有實力或不符合資格,公司有得到其他人的支持。被告過去一直奉公守法,並有參與公益服務,案件約於8年前發生,亦對其事業、聲譽、生活和經濟造成很大影響,被告的重犯機會甚低,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裁判官林子康星期四(9月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曾向梁瑞盈發訊息要求查看其他供應商的技術建議書,構成慫使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裁定罪成。
案情指,貿發局為其網上商貿平台e-Marketplace網站進行優化工作,梁瑞盈是其中一個負責該項目的貿發局職員,並需擬備相關的招標文件和評核準則,物色潛在服務供應商。
貿發局其後邀請4間服務供應商競投該項目,由被告周恒業成立的ATTL是其中一個投標者。項目最終判授予ATTL,總款項逾230萬元。根據合約條款,該項目不可分判。
貿發局的員工合約設有「保密」條款,訂明員工不可洩露貿發局的機密資料。貿發局的行為守則亦規定員工不得未經授權而披露貿發局的機密資料。梁瑞盈向周恒業洩露項目的招標機密資料,又在招標期間協助周恒業草擬和編製ATTL的技術建議書及協助預備ATTL的口頭簡報。她又向貿發局隱瞞ATTL會將項目的部分工作分判予另一間公司。
案件編號:ESCC 53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