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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房屋紮鐵分判商「工頭」認向工人收賄5萬元 判囚7個月

法庭事

過渡性房屋紮鐵分判商「工頭」認向工人收賄5萬元 判囚7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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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房屋紮鐵分判商「工頭」認向工人收賄5萬元 判囚7個月

2026年08月05日 18:02 最後更新:18:02

一名遭廉政公署起訴的元朗過渡性房屋項目紮鐵分判商「工頭」,8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於5個月內向一名工人收賄共逾50,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被判入獄7個月。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33歲被告陳港安為信豐工程有限公司時任紮鐵「工頭」,他承認7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本案罪行性質非常嚴重,被告長時間剝削工人利益,剝削幅度佔工人日薪兩成,對工人造成傷害,而且影響社會公平,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七個月。裁判官又頒令被告須歸還涉案款項逾50,000元。

案情透露,案發時信豐工程是元朗八鄉一個過渡性房屋項目的紮鐵分判商,被告為該地盤的「工頭」,負責招聘和監督紮鐵工人,以及向工人發放薪金支票。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共五個月期間,被告從一名受其監督的紮鐵工人接受七筆賄款共逾50,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信豐工程聘用。

信豐工程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從他人接受利益。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在涉案紮鐵工人入職後不久,便向對方索賄每日500元。該紮鐵工人日薪2,450元,他相信若不支付賄款便會失去工作,因而應被告要求支付有關款項。

粉嶺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粉嶺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對貪污一直採取零容忍態度,本案判刑反映了罪行的嚴重性,建造業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為25-266-366。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兩名物業管理公司工程人員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告二人在處理一個私人屋苑多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時,使用近120份虛假報價單誤導物業管理公司,工程涉款總值約60萬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認罪,餘下一名被告8月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ICAC 廉政公署 巴士的報記者攝

ICAC 廉政公署 巴士的報記者攝

楊國新,30歲,夏利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前高級工程主任,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楊國新的下屬管懷鋒,32歲,夏利文前工程主任,早前承認上述罪名。

裁判官丘國新指案情嚴重,案件牽涉相當數量的虛假報價單,被告行為違反誠信。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8日判刑,期間楊國新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索取其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管懷鋒則獲准保釋,以待索取其社會服務令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

觀塘裁判法院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案發時,夏利文為將軍澳私人屋苑Monterey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楊國新及管懷鋒被派駐該屋苑,處理樓宇保養或維修工程採購事宜。根據公司指引,任何金額20,000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須取得最少三間承辦商的報價。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於2023年2月至4月期間向三間承辦商批出近60張工程訂單,總值約60萬元。夏利文進行內部審計時,懷疑二人未有遵從指引索取足夠報價單,直接批出相關訂單。二人其後向公司提交近120份虛假報價單,聲稱報價單由17間承辦商提交。廉署調查發現,相關文件實由兩名被告偽造,該17間承辦商從未就相關工程發出有關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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