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時任銀行客服女經理涉違例向父親透露對方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否認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9月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曾宗堯指,本案屬技術上犯罪,不適合判處即時監禁,遂判120小時社服令。
廉政公署
被告劉穗娥,被控於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7月23日期間內的一個未知日期,在香港,明知或懷疑一項就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 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劉灶培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
案情指,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其後交予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由於當時被告在該分行任職,而她的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相關事宜,因而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得悉涉案帳戶由她一名家人開設。
雖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而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調查對象。
被告劉穗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今指,被告的社服令報告正面,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以其他非監禁方式處理本案。
曾官綜合考慮案情、辯方兩次求情、求情信及報告內容,認為本案屬於技術上犯罪,不適合判處即時監禁,社會服務令屬合適判刑,「等你知道呢啲行為有相等嘅代價」,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案件編號:KCCC35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