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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女經理涉披露家人正受廉署調查 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銀行女經理涉披露家人正受廉署調查 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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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女經理涉披露家人正受廉署調查 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

2026年09月04日 16:36 最後更新:16:36

43歲時任銀行客服女經理涉違例向父親透露對方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否認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9月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曾宗堯指,本案屬技術上犯罪,不適合判處即時監禁,遂判120小時社服令。

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

被告劉穗娥,被控於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7月23日期間內的一個未知日期,在香港,明知或懷疑一項就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 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劉灶培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

案情指,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其後交予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由於當時被告在該分行任職,而她的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相關事宜,因而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得悉涉案帳戶由她一名家人開設。

雖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而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調查對象。

被告劉穗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劉穗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今指,被告的社服令報告正面,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以其他非監禁方式處理本案。

曾官綜合考慮案情、辯方兩次求情、求情信及報告內容,認為本案屬於技術上犯罪,不適合判處即時監禁,社會服務令屬合適判刑,「等你知道呢啲行為有相等嘅代價」,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案件編號:KCCC359/2026

一名從日本抵港的男子,因非法進口另類吸煙產品,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6個月,衞生署歡迎判決。

控煙酒辦公室。衞生署圖片

控煙酒辦公室。衞生署圖片

衞生署控煙酒辦於7月10日接獲海關通知,在該名男子的行李中檢獲36,200支另類吸煙產品,控煙酒辦隨即拘捕及檢控該名人士。

香港海關。資料圖片

香港海關。資料圖片

自《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中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2025年9月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31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的案件提出檢控,共有33人被定罪和判監,刑期由4星期至8個月不等。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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