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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李桂華:鄒幸彤無悔意 刑期最高意料中事 蠢蠢欲動人士應引以為戒 

政事

支聯會顛覆案|李桂華:鄒幸彤無悔意 刑期最高意料中事 蠢蠢欲動人士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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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李桂華:鄒幸彤無悔意 刑期最高意料中事 蠢蠢欲動人士應引以為戒 

2026年09月11日 12:02 最後更新:12:21

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庭判決案中被告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分別被判處5年2個月、7年和7年3個月監禁;另支聯會罰款150萬元。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認為,從三人判刑可看出案件情節嚴重,鄒幸彤毫無悔意,頑冥不靈,刑期最高是意料之中。他提醒,蠢蠢欲動的人士應引以為戒,千萬不要試探當局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

李桂華指,法庭在兩星期前頒下判詞時,明確指出案中被告長期持續不斷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和中央政府對抗,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令其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即使《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他們都依然故我,凡此種種,都見到案情嚴重。

李桂華提醒,蠢蠢欲動的人士應引以為戒,千萬不要試探當局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桂華提醒,蠢蠢欲動的人士應引以為戒,千萬不要試探當局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桂華表示,警方自接手案件以來,就不斷受到外部勢力攻擊,直至8月21日法庭宣布定罪,更是變本加厲,甚至有聲音要求撤銷定罪,釋放被告,恐嚇要制裁法官等等。今次審訊正如香港其他一般刑事審訊一樣,是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檢控官是用最高刑事標準作出檢證,辯護人有充分空間辯護,法官是在聽取空辯雙方陳詞後,在毫無疑點情況下,將被告定罪。

李桂華說,今日法庭作出判刑,蠢蠢欲動人士應該引以為戒,千萬不要試探當局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

李桂華指,警方認為「國殤之柱」是屬於支聯會所有。

李桂華指,警方認為「國殤之柱」是屬於支聯會所有。

對案件證物「國殤之柱」的處理方式,李桂華指,法官未有正式決定,警方不會有太多評論,但從控方角度,認為該柱屬於支聯會所有,跟案情中的煽動行動有關,是犯案其中一件物品,相信法庭會合適地處理。

對有被告家屬表示將會上訴,李桂華指,這是被告的權利,法庭會看上訴理由是否充份,但警方對本案的證據有信心。 

對被問及悼念六四活動,他指,審訊已表明該等紀念活動會被利用作長年煽動,舉辦人士要非常留意,涉及公眾活動及集會,警方亦會加緊審視。

他又認為,自《國安法》實施後,本港社會穩定,自由亦受《基本法》及《國安法》保障,今次法院的判決是改善了香港的聲譽及形象。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鄒幸彤,以及認罪的何俊仁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8月21日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罪成,法庭於星期五(9月11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何俊仁被判囚5年2個月、李卓人被判監7年、鄒幸彤7年3個月,支聯會被罰款150萬港元,須於3個月内交付。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指,由於各方對如何處理「國殤之柱」等證物有分歧,將擇日再議。

根據法庭派發的書面判刑理由指,根據《香港國安法》23條的罰則訂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經定罪,「情節嚴重」可判囚5年至10年,「情節較輕」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庭指,參考了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等相關案例,第23條罰則按罪行的嚴重性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法庭認為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等也未有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口號付諸實行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本案仍屬於「情節嚴重」的級別,基於以下6項因素:

1.案發時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

2.被告等的活動持續14個月之久

3.被告等利用各類活動和不同的社交平台犯事

4. 被告等在本港具一定的動員和影響力

5. 被告等的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

6. 被告等在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

法庭認為,被告在控罪期間一同作為「支聯會」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故以7年6個月監禁作為各被告判刑起點。

但法庭指,因何俊仁在交付程序和排期後才表示認罪,法庭給予他22個月的認罪扣減;而何俊仁的病情已告穩定,但須定時服藥及覆診,但其健康狀況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法庭相信懲教署會為他提供足夠及適切治療和照顧。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何俊仁和李卓人都曾擔任長達21年的公職,法庭經考慮後,酌情給予他們各3個月的扣減。

法庭又指,因為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了可觀的審訊時間和公帑;再加上因為審訊日期因事前未能預計的原因而一再延後,對各被告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故法庭再酌情額外給予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各3個月的刑期扣減。

至於「支聯會」,基於其在控罪期間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其知名度和動員力、言論和活動在本港的影響力等因素,法庭經詳細考慮後,認為合適的罰款為150萬元。

法庭指,「支聯會」作為一個法人團體,不能被判監禁。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規定,如公司或組織等註冊或未註冊實體違反該法,即應被處以刑事罰款,法庭顧及《香港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的目的,認為即使「支聯會」未必具備足夠的支付能力,罰款仍需足以反映罪行客觀嚴重性及具必要的阻嚇力。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木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木巴士的報記者攝

判刑理由書指出,「支聯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堅持和宣揚其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五大行動綱領」,並藉其舉辦的各種活動,包括晚會、維園年宵攤位、清明節獻花、遊行、集會、講座、座談會、專題展覽、街站等,並以網站及社交媒體傳揚與其行動綱領相關的內容;「支聯會」亦設實體和網上紀念館以供公眾參觀和瀏覽。 而「支聯會」成員不斷在不同場合鼓吹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主張。即使在2020年7月《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仍持續。

李卓人妻鄧燕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卓人妻鄧燕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受審,被告的定罪純然是因為他們在控罪期間觸犯了《香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另方面,根據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控罪期間本港的社會環境是本案整體背景的一部分。

鄒幸彤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2026年1月開審,至5月19日審結,歷時22日。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早上七時許,已有數十人在庭外輪候入內旁聽,部分人通宵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上七時許,已有數十人在庭外輪候入內旁聽,部分人通宵輪候。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判刑。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判刑。巴士的報記者攝

據早前頒佈的判詞指,本案被告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並非真誠相信他們的言行沒違反《國安法》,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無視違反2018年修訂後的《憲法》。

外國領事館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館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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