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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公仔機偷83隻Jellycat及Labubu涉款11萬  3男認罪囚24至26個月

法庭事

夾公仔機偷83隻Jellycat及Labubu涉款11萬  3男認罪囚24至26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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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公仔機偷83隻Jellycat及Labubu涉款11萬  3男認罪囚24至26個月

2026年09月18日 15:09 最後更新:15:09

3男於2025年到葵涌廣場兩間夾公仔店盜竊,打開數部夾公仔機的玻璃門及取走共83隻Jellycat和Labubu公仔,總值超過11萬元。警方循監控鏡頭調查並拘捕3男,於星期五(9月1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2項入屋犯法罪。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使用針對性工具犯案,其中兩人更在出獄不久後犯案,屬加刑因素,終判囚24至26個月。

3名被告依次為35歲侍應鄧力銘、33歲兼職倉務員何嘉強、36歲油漆木工黃偉俊。其中,鄧和黃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而何則承認1項入屋犯法罪。

夾公仔機偷83隻Jellycat及Labubu涉款11萬

夾公仔機偷83隻Jellycat及Labubu涉款11萬

嚴官判刑時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案件涉及至少4人有預謀犯案,其中更使用針對性工具,清楚背後有人策劃事件。嚴官又指,3名被告過去均有案底,當中何嘉強和黃偉俊更在2024年和2025年才因其他罪行刑滿出獄,但不久後便再犯下本案。嚴官表示,鄧力銘的罪責最重,他清楚整個計劃及招攬人手,最終判鄧入獄24個月、何和黃判囚26個月。

案情指,2025年6月9日凌晨2時多,鄧和黃分別進入葵涌廣場,而黃帶同環保袋,其後2人在葵涌廣場內會合。鄧把1條鎖匙狀物體插入店舖內一部夾公仔機的匙孔,把玻璃門解鎖,及後把當中共23件Jellycat公仔放入環保袋內。鄧其後關上玻璃門及離開,2人其後行往葵芳邨方向。

同日下午2時半,店舖職員上班時發現該夾公仔機內的公仔全都不見了,便告知公仔機東主及報案,23隻Jellycat公仔總值共2.3萬元。

2025年6月12日凌晨約4時許,鄧和另一身份不詳男子乘坐的士到葵涌廣場。何駕駛私家車停靠路邊,讓黃下車。鄧、何及該男子其後在葵涌廣場外會合,鄧攜同一個紅白藍尼龍袋,他與該男子進入葵涌廣場及前往地下某間夾公仔機店。

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使用針對性工具犯案,終判囚24至26個月。

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使用針對性工具犯案,終判囚24至26個月。

鄧再次使用1條鎖匙狀物體,成功打開店內數部夾公仔機的玻璃門。鄧把共60件Jellycat及Labubu公仔放入紅白藍袋中,其後關上玻璃門及離開。3人在葵涌廣場外登上一輛的士,其後在九龍塘下車,黃攜同該紅白藍袋離開,並登上的士前往樂富邨附近公園,黃與兩名男子會合,把尼龍袋交給其中一人便離開。該60隻公仔總值約9.2萬元。

警方循監控鏡頭調查,分別拘捕3名被告。警誡下,鄧承認在兩次事件中收取共3,000元報酬,又指受朋友「Waichun」指使,對方亦提供環保袋、鴨舌帽和鎖匙給他。何承認案發時駕車接載3人到葵涌廣場。黃則指,他受何指使去招攬人手偷公仔,他於是找上鄧,他亦把涉案環保袋和鎖匙交給鄧。第一次犯案時何分別給他及鄧1,000元和9,000元報酬,而第2次犯案則會得到1,500元,鄧會得到相等於公仔總額一半的報酬。

警方檢驗何的手機,發現他案發前收到他人WhatsApp訊息,是一張Labubu公仔相片及表示「葵涌廣場有三四十隻黑」;何又叫對方「準備紅白藍袋」及說「我哋一齊出去掃公仔」。

案件編號:DCCC286/2026

2名男子因貪念而進入住宅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繼而打算轉售獲利。事主翻看閉路電視發現被告蹤影,遂報警處理,警方隨後拘捕2人。早前二人分別承認入屋犯法及處理贓物罪,案件星期二(6月3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梁嘉琪指,首被告在出獄不久後又再犯同類案件,屬加刑因素,判囚22.5個月;而次被告不是主導者,法庭顧念其年紀大,終判囚4個月,緩刑2年。

首被告尹樹輝(56歲)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郭輝明(78歲)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

進入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2男認入屋犯法等罪

進入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2男認入屋犯法等罪

梁官引述首被告尹樹輝的背景及求情,指首被告現年56歲,已離婚,要供養九旬母親。他有28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亦包括與本案相同的控罪。案發時無業,依賴綜援維生。

辯方求情指,當時被告在涉案地點附近吃飯,經過地盤門口,見沒上鎖又無保安員,門口放置了物品,因貪念驅使,意圖賺快錢,遂進內偷竊並轉售,鋌而走險犯下本案,指本案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不涉及精密組織,亦沒特地帶備工具,純屬案發性。

梁官引述次被告郭輝明的背景及求情,他現年78歲,在香港出生,與妻子育有3名女兒,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從事夜冷買賣,每月收入約1萬元。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患有心臟疾病,健康狀況每況愈下,並出現嚴重失眠及精神困擾,正接受治療。次被告多年前已認識首被告,知道他從事地盤工作。而他在警誡下亦全部招認,次被告當時沒仔細追問首被告關於工具的來源,沒有聯想到是在首被告進入非授權地方取得的贓物。

辯方指,兩名被告並沒緊密聯繫,次被告犯案僅因首被告提出邀約,對上游罪行毫不知情,處理手法亦沒有計劃可言,沒任何協議預謀,希望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

梁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多次進入工地,打算將贓物轉售賺取金錢,考慮被告單獨行事,沒有使他人恐慌或驚嚇,但他曾犯與本案同類的控罪,出獄不久後又再犯同類案件,屬加刑因素。梁官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因素,判處首被告監禁22.5個月;而次被告在本案中不是主導者,法庭顧念其年齡較大,終判囚4個月,但緩刑2年。

分別判囚22.5個月及4個月但緩刑2年

分別判囚22.5個月及4個月但緩刑2年

案情指,深水埗巴域街21號地下是一處尚在興建的住宅,周圍有安裝閉路電視,並有保安人員駐守。2025年2月24日,事主將5把電鑽、4部磨機及3把石屎鑽放於住所的工具箱內。翌日早上,事主返回住所時發現工具箱損壞,工具全不翼而飛。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尹樹輝於24日晚上多次進出該處,並拍攝到首被告手持紅白藍膠袋及推著手推車離開。

而在深水埗多處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首被告的身影。同日晚上,深水埗大三元麻雀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走向麻雀館外的次被告郭輝明。

2025年3月3日次被告被捕,在警誡下他指案發當晚首被告向他說,在地盤偷了一些電鑽,問次被告是否想要部分。翌日即3月4日,首被告亦被捕。

案件編號:DCCC 109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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