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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藝導師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 判囚18個月 官:須為未把持道德底線負責

法庭事

棋藝導師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 判囚18個月 官:須為未把持道德底線負責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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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藝導師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 判囚18個月 官:須為未把持道德底線負責

2026年10月02日 13:33 最後更新:13:33

38歲棋藝導師於2024年透過角色扮演活動認識12歲女童,女童謊稱自己15歲後,二人成為情侶,隨後女童主動與男友性交,之後才向男友透露真實年齡,二人及後多次非法性交。涉案男子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替代區域法院)承認3項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韋漢熙星期五(10月2日)判刑時指,即使本案中女事主採取主動,惟未成年人較難理解自身處境,被告須為沒好好把關而受懲處,終判囚18個月。

棋藝導師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個月

棋藝導師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個月

38歲被告陳冠匡,承認1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餘下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獲存檔法庭。控罪指,他於2024年12月某日至2025年4月6日,分別5度在長洲龍仔村某單位及尖沙咀加連威老道12號加連威大廈The Loop Hotel某房間內與女童X非法性交。

辯方求情指,被告一向循規蹈矩,在年齡不對等的真誠戀愛關係中,一時未能把持道德底線而犯案。女童X的家人亦知悉兩人關係,本案不涉及濫用權力、地位或違反誠信。辯方強調,被告已深切反省,還柙期間積極進修。親友求情信均指被告品格良好,他作為單親家庭中長大的獨子,在欠缺男性典範下,性格單純內向;與其共事的人亦形容被告做事認真、負責。

韋官判刑時引述,辯方同意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較大,但兩人是自然發展成情侶,被告以男友身份交往,絕非心懷不軌。韋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亦沒戀童癖。辯方又指,被告犯案偏離優良品格,對影響女事主的身心發展感歉意,亦對事件使母親奔波而愧疚。

韋官指,被告與女事主年齡差距24年。創傷報告顯示,女事主與家人關係欠佳,患適應障礙,視被告為戀愛對象,她表示性交屬「你情我願」,無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事後她患創傷後遺症,對事件感自責,認為透露事件使被告受困擾。事主誤以為發生性關係可獲得關愛,因透露案件而感內疚,亦深受父母怪責增加其壓力,需接受相關治療。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未成年人較難理解自身處境,被告須為沒好好把關而受懲處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未成年人較難理解自身處境,被告須為沒好好把關而受懲處

法庭接納被告並非處心積慮利用未成年少女洩慾,然而法律需保護年青人的脆弱性及防範性剝削。韋官強調,年輕人難以理解自身處境,而被告必然知道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屬違法,就算是女事主採主動,被告亦應為自身沒好好把關而受懲處。法庭接納被告低估事件對事主的負面影響,亦誤會性交是愛的表現,終判囚18個月。

案情指,12歲女童X於2024年在角色扮演活動中經朋友認識了被告,及後二人發展為情侶。在同年12月某日,被告在長洲龍仔村住所的的睡房內與X性交,當時X聲稱自己15歲,並由X作主動,過程中有使用安全套,X及至月底才向被告透露自己12歲。2025年1月,X的家人邀被告到家中慶祝X的13歲生日,被告為X撰寫情信,祝賀X 13歲生日快樂,另關心X的精神問題。

同年3月14日及16日,13歲的X與被告在尖沙嘴The Loop Hotel某房間內性交,期間有使用安全套,二人分別在酒店逗留2至4小時,及後X服用緊急避孕藥。X的母親同月得知二人發生性行為,並向被告詢問,被告承認知道X未成年,知道其行為是犯法。同年4月11日,被告被警方拘捕。

案件編號:DCCC1544/2025

46歲已婚男與31歲美容師發展婚外情後,遭女方勒索數萬元,美容師被控勒索及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等9項罪名罪成。案件星期五(10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周燕珠指斥被告持續地犯案,行為對事主聲譽、工作和社交生活等造成巨大影響,亦對他人造成侮辱,終被判處監禁4年。

被告王見菁,報稱美容師,被控2項勒索、4項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及3項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

美容師以裸照勒索婚外情人夫及其妻判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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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其中心理報告指,被告拒絕向心理專家討論本案內容,又以「受害者」自居;心理專家指被告態度有問題,其重犯機會中等。

女事主Y是男事主X的太太,Y的創傷報告指,Y在案發時情緒崩潰,承受嚴重心理困擾,及後有自殘傾向、極度抑鬱及創傷後遺症,更曾因遭被告惡意中傷身材而焦慮,進行了抽脂手術。

X的創傷報告則指,事件對其婚姻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Y曾提出離婚,令他感到自責和罪疚感,他仍關心Y及不想離開對方,他後悔與被告發展婚外情。事件亦成為X親友間的醜聞,令X感羞恥和尷尬,過去熱衷社交的他,已不再主動結識新朋友。

周官判刑時指,被告在一個月內持續犯案,向X和Y發出勒索訊息,並向其朋友和同事發送X的私密照。即使事主在首度收到勒索訊息不久後便報警,但警方仍花了1個月才成功拘捕被告,在此期間,被告繼續犯案,令X感無助、尷尬和困擾。

被告案發時亦向Y發訊息,中傷其外表和婚姻關係,指Y肥胖和「插蘇鼻」。周官指,被告的言辭惡毒和具侮辱性,而Y亦因對身材焦慮,曾進行抽脂手術。被告更曾威脅接觸X和Y的子女,周官引述案例指針對家人的威脅行為不能容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被告王見菁,資料圖片

被告王見菁,資料圖片

周官指,被告行為對事主聲譽、工作和社交生活等造成巨大影響,亦令兩人感到焦慮不安,X又因Y提出離婚而感憂傷,終判被告囚4年。

案情指,2023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先後向男事主X及其妻Y發訊息勒索。被告在6月13日先向X發訊息,要求他支付1萬元,否則會向Y透露兩人「婚外情」關係。未待X付款,同日被告已向Y發訊息,透露兩人關係及勒索金錢。後來被告持續向X和Y發訊息,曾要求X支付5萬元,及要求Y支付50萬元。

被告更向兩名事主發送X的下體私密照,X認出照片背景是過去他和被告到過的酒店,而被告拍攝相片時,X並不知情。被告不但每日發出訊息給Y,並批評Y的外表和夫妻關係,Y更每日收到X的私密照。被告又向事主朋友、親人和同事發送X的私密照,令X和Y的生活和工作均受到影響。

案件編號:DCCC3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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