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方星期五(10月2日)續開案陳詞指,鄺球案發前租用大埔龍尾村單位後,四處添置各類工具以協助肢解蔡天鳳,鄺港傑曾兩度到宜家傢俬購買有轆長方形大膠箱,父子更前往五金舖及刀具店,購買大型攪拌機、切肉機、手套及行李箱等。
左至右:被告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今續開案陳詞指,2023年2月2日,鄺球前往龍尾村睇樓,視察單位、量度空間,其後離開。期間鄺球與2名兒子鄺港傑及鄺港智的11通電話紀錄顯示,其2名兒子有份參與選擇單位的決策。其後數日,鄺家父子陸續為村屋添置家具,訂購沙發、床、桌椅等;同時四處搜羅處理屍體的工具,並安排借車,方便犯案及搬運。
2月4日,鄺球購買沙發、床、兩張椅及兩張凳,其後安排送貨。2月5日,鄺球在村口餐廳與地產代理會面,敲定租用安排,當時鄺球並沒駕車。到2月6日,鄺球仍沒有車,鄺港傑則駕駛蔡天鳳所購買、車牌為AA3383的七人車抵達龍尾村。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資料資片
控方指,鄺家原本打算使用蔡天鳳的車輛,但考慮車輛經常供其子女及家人使用,容易惹人懷疑,最終改由鄺港智向友人另借一輛外形近似的私家車,供犯案使用。
2月7日,鄺港傑駕駛車牌為AA3383的七人車前往九龍灣MegaBox宜家購買一個大膠箱,裡面裝有一個灰綠色的小膠箱及多個密封塑膠袋。同晚,鄺港傑駕駛車牌為AA3383的七人車接載鄺球,到鄺港智友人住所取車,該車車牌為 VY9157,型號與AA3383一樣。鄺港智將膠箱移至借來的車。
2月8日,鄺球購買大湯煲、砧板、攪拌機、金屬盤、巨型行李箱等。鄺球與鄺港傑商討後,決定在單位內安置大湯煲及切肉板等,亦曾向店員查詢可以粉碎物件的機器,惟相關機器材缺貨,且售價高昂,終未有購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鄺港傑和鄺球當時站在街邊對話,鄺港傑當時則手部做出上下砍切動作。
其後,兩父子分頭行事,鄺球在刀具店購買切肉機、繩索,並用手量度桌子的尺寸;而鄺港傑則前往五金店購買5對手套、索帶及繩索等。其後二人駕車回龍尾村,鄺球在龍尾村四處徘徊。
2月9日,鄺港傑前往日本城等店舖,購買廚房剪刀、清洗及除臭用品等。這些物品其後在涉案村屋內被發現。
2月10日,控方形容「計劃逐漸成形」,單位已租妥、車輛已備妥。鄺港傑這天早上7時接送蔡天鳳的孩子上學。鄺球的車上有一個藍色帳篷,控方推測帳篷用以鋪墊,保護龍尾村村屋的牆壁及地面,避免血跡污染。控方補充,該帳篷並非專門為本案購買,而是早於上一年已經購入。
鄺球同日購買一把電鋸、鋸片、黑色膠水靴。閉路電視可見,他正比劃水靴尺寸。鄺港傑則再到九龍灣MegaBox 購買垃圾袋、跟之前一樣的塑膠箱,控方認爲,膠箱是用來裝載蔡天鳳的屍體。鄺球再買清潔用品及另一個大湯煲。
蔡天鳳父續到法院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強調,這是「協調一致的計劃」,每人各司其職、互相配合準備。控方指,之後從單位拍攝的相片可見,大湯煲内裝有蔡天鳳的部分遺骸。
2月11日,鄺港智第一次到訪龍尾村單位,亦是鄺港智在蔡天鳳死亡前唯一一次到龍尾村單位,相信他也沒想到屋內已添置這麼多所需用品。而2月12日,鄺港傑如常在清早駕車出門。
2月15日,鄺港傑購入一個錘仔,控方認為這是謀殺蔡天鳳的兇器。而龍尾村的單位及後亦發現此錘仔,手柄上有鄺港智的DNA。控方於庭上取出錘仔證物,讓陪審員帶上手套檢視。控方指,希望陪審員可感受錘仔的重量。
控方之後將傳召法醫,指出蔡天鳳頭骨上的傷勢與錘仔吻合。法醫指死者頭部傷勢由鈍器多次重擊造成,打擊力度猛烈,傷口面積顯示力量巨大。重擊集中於右側,力度之大令死者的下顎裂開。
2月17日,鄺球購入一個二手雪櫃,最終於龍尾村單位被發現,內有由膠袋包着的蔡天鳳雙腿;至2月18日,控方指鄺球租用凱旋門單位,用作犯案後讓鄺港智匿藏。而鄺球早前視察單位時,他亦與鄺港智在電話交談。控方指當時鄺球在問鄺港智意見。
2月19日,鄺球、鄺港傑曾到龍尾村,兩人未有在此過夜。到2月21日,鄺港傑如常駕車送畢孩子上學,前往加多利山單位,鄺球則往購買兩張電話卡。鄺港傑在加多利山單位午膳,然後到蔡天鳳家接她到加多利山單位,因蔡天鳳說想帶人參觀單位。控方提及,蔡天鳳個子很小,約90磅、高152厘米。
閉路電視片段拍到住在加多利山單位的鄺港智,於12時45分離開單位,前往附近的MOKO商場,他手持一個白色膠袋,袋內有深色物件。控方指,膠袋內是一套替換衣物,因鄺港智預料會沾到血跡,特意準備衣物更換,並把衣物先到停車場藏起,避免被蔡天鳳看見。
鄺港傑送蔡天鳳到加多利山單位後,他前往MOKO Starbucks與鄺港智會合交談。庭上播放有關CCTV片段,鄺港傑作出一些手勢,向鄺港智解釋如何按壓、重擊頭部;鄺港智則做出前後搖晃的動作。控方指,蔡天鳳的屍體顯示她右側頭部有傷,相信是案發時坐在她左側的鄺港智,將蔡天鳳的頭部拉到自己的腿上擊打。
控方指,案發當天,在距離蔡天鳳去世不足兩小時,蔡天鳳在加多利山單位帶人睇樓,積極推銷加多利山單位,減價並提高經紀佣金,可見她急於賣掉單位。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蔡天鳳用手機跟丈夫譚方駿、及鄺港傑對話,儘管閉路電視錄下她使用手機,但警方未尋獲她的手機。
控方指,蔡天鳳在加多利山單位內亦有跟家姑、即譚方駿母親傾電話,為對方挑選衣服,問及對方的身高、體重。同一時間,鄺球已在龍尾村附近;蔡天鳳則著鄺港傑駕車接她離開,於是鄺港傑、鄺港智分別離開MOKO商場。鄺港智仍拿着一個白色膠袋,控方認為那是替換衣物,因他知道自己會被血濺到。
蔡天鳳。IG圖片
蔡天鳳從單位落樓找鄺港傑,並由鄺港傑送她前往學校接女兒放學,鄺港智亦在基堤道上車。蔡天鳳上了鄺港傑的車,是她最後一次被拍下仍然活着的畫面。蔡上車後,車輛過隧道,她一直與奶奶用手機對話中,並傳送裙子的相片,當時為下午2 時44分,自此蔡天鳳失去聯絡。
控方指,其後兩輛涉案車輛駛至距離涉案村屋附近位置會合。其中AA3383車輛載有蔡天鳳,控方指當時蔡天鳳已失去知覺或已死亡,車上同時載有鄺港傑及鄺港智兩兄弟。兩車並排停泊,並調整位置,打開司機門後形成一條通往單位正門的通道,方便將內有遺體的膠箱搬運入屋而不易被外人看見。
控方強調,三名被告當時神色自若,沒有驚惶、憤怒或意外的表現,一切如預期進行。鄺港傑嘗試致電其母親,要求她代為接載蔡天鳳的兩名子女,他又從鄺球的車尾箱拿出一個大箱,鄺港傑則在車內停留約6分鐘才下車。鄺球則從另一架車下車,着鄺港傑調頭。鄺球、鄺港傑合力把蔡天鳳放進膠箱內,然後將箱子放入單位,此部分可在車窗的倒影看到。
3名被告全程沒騷動,只按分工繼續處理。片段拍到,鄺港傑疑似弄傷手部,不斷做出甩手的作用;其後他更換了上衣。被告之間互相站在車輛之間作掩護,避免旁人他們在車與車之間進行的事情。
鄺港智手持膠袋,並取出一個紅色膠袋;控方提醒陪審團,早前涉案錘仔正是以紅色膠袋盛載。鄺港智將紅袋帶入村屋,再走出時已換上另一套乾淨衣物。
鄺港傑其後花7至8分鐘清潔車輛。鄺港智離開時把他犯案時穿的衣服放在膠白色膠袋內,徒步離開龍尾村,留下父親及兄長在現場。庭上播放錄音片段,當中可聽到幾人對話,提到「夠位…轉位…轉位…推啲…推呀推呀先,123」。
控方指,由於蔡天鳳不知所蹤,蔡天鳳的丈夫譚方駿嘗試定位其手機,最後紀錄顯示,手機在大埔一帶,約下為下4時18分後關機。
控方續指,下午約4時30分,住在涉案村屋上層的住客聽到到類似電鋸聲音;到晚上約8時,嗅到強烈烹煮氣味。控方提到,現場發現有青紅蘿蔔及豆類,產生濃烈氣味。控方指,當時被告們正在分屍,控方認爲沒有人打算進食蔡天鳳的屍體,只是透過烹煮令屍體難以辨認,並以青紅蘿蔔掩蓋氣味。
鄺港智及後回到加多利山單位與母親李瑞香會合,提到蔡天鳳家人很快會報警。鄺港智及後帶着大袋離開單位。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 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在高院審訊。
案件編號: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