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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控方:鄺球買絞肉機大湯煲 鄺港傑買錘仔兇器 村屋樓上聞電鋸聲及濃烈氣味

法庭事

蔡天鳳案|控方:鄺球買絞肉機大湯煲 鄺港傑買錘仔兇器 村屋樓上聞電鋸聲及濃烈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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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控方:鄺球買絞肉機大湯煲 鄺港傑買錘仔兇器 村屋樓上聞電鋸聲及濃烈氣味

2026年10月02日 15:14 最後更新:17:35

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方星期五(10月2日)續開案陳詞指,鄺球案發前租用大埔龍尾村單位後,四處添置各類工具以協助肢解蔡天鳳,鄺港傑曾兩度到宜家傢俬購買有轆長方形大膠箱,父子更前往五金舖及刀具店,購買大型攪拌機、切肉機、手套及行李箱等。

左至右:被告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被告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今續開案陳詞指,2023年2月2日,鄺球前往龍尾村睇樓,視察單位、量度空間,其後離開。期間鄺球與2名兒子鄺港傑及鄺港智的11通電話紀錄顯示,其2名兒子有份參與選擇單位的決策。其後數日,鄺家父子陸續為村屋添置家具,訂購沙發、床、桌椅等;同時四處搜羅處理屍體的工具,並安排借車,方便犯案及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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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至右:被告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被告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資料資片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資料資片

蔡天鳳父續到法院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蔡天鳳父續到法院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蔡天鳳。IG圖片

蔡天鳳。IG圖片

案件在高院審訊。

案件在高院審訊。

2月4日,鄺球購買沙發、床、兩張椅及兩張凳,其後安排送貨。2月5日,鄺球在村口餐廳與地產代理會面,敲定租用安排,當時鄺球並沒駕車。到2月6日,鄺球仍沒有車,鄺港傑則駕駛蔡天鳳所購買、車牌為AA3383的七人車抵達龍尾村。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資料資片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資料資片

控方指,鄺家原本打算使用蔡天鳳的車輛,但考慮車輛經常供其子女及家人使用,容易惹人懷疑,最終改由鄺港智向友人另借一輛外形近似的私家車,供犯案使用。

2月7日,鄺港傑駕駛車牌為AA3383的七人車前往九龍灣MegaBox宜家購買一個大膠箱,裡面裝有一個灰綠色的小膠箱及多個密封塑膠袋。同晚,鄺港傑駕駛車牌為AA3383的七人車接載鄺球,到鄺港智友人住所取車,該車車牌為 VY9157,型號與AA3383一樣。鄺港智將膠箱移至借來的車。

2月8日,鄺球購買大湯煲、砧板、攪拌機、金屬盤、巨型行李箱等。鄺球與鄺港傑商討後,決定在單位內安置大湯煲及切肉板等,亦曾向店員查詢可以粉碎物件的機器,惟相關機器材缺貨,且售價高昂,終未有購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鄺港傑和鄺球當時站在街邊對話,鄺港傑當時則手部做出上下砍切動作。

其後,兩父子分頭行事,鄺球在刀具店購買切肉機、繩索,並用手量度桌子的尺寸;而鄺港傑則前往五金店購買5對手套、索帶及繩索等。其後二人駕車回龍尾村,鄺球在龍尾村四處徘徊。

2月9日,鄺港傑前往日本城等店舖,購買廚房剪刀、清洗及除臭用品等。這些物品其後在涉案村屋內被發現。

2月10日,控方形容「計劃逐漸成形」,單位已租妥、車輛已備妥。鄺港傑這天早上7時接送蔡天鳳的孩子上學。鄺球的車上有一個藍色帳篷,控方推測帳篷用以鋪墊,保護龍尾村村屋的牆壁及地面,避免血跡污染。控方補充,該帳篷並非專門為本案購買,而是早於上一年已經購入。

鄺球同日購買一把電鋸、鋸片、黑色膠水靴。閉路電視可見,他正比劃水靴尺寸。鄺港傑則再到九龍灣MegaBox 購買垃圾袋、跟之前一樣的塑膠箱,控方認爲,膠箱是用來裝載蔡天鳳的屍體。鄺球再買清潔用品及另一個大湯煲。

蔡天鳳父續到法院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蔡天鳳父續到法院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強調,這是「協調一致的計劃」,每人各司其職、互相配合準備。控方指,之後從單位拍攝的相片可見,大湯煲内裝有蔡天鳳的部分遺骸。

2月11日,鄺港智第一次到訪龍尾村單位,亦是鄺港智在蔡天鳳死亡前唯一一次到龍尾村單位,相信他也沒想到屋內已添置這麼多所需用品。而2月12日,鄺港傑如常在清早駕車出門。

2月15日,鄺港傑購入一個錘仔,控方認為這是謀殺蔡天鳳的兇器。而龍尾村的單位及後亦發現此錘仔,手柄上有鄺港智的DNA。控方於庭上取出錘仔證物,讓陪審員帶上手套檢視。控方指,希望陪審員可感受錘仔的重量。

控方之後將傳召法醫,指出蔡天鳳頭骨上的傷勢與錘仔吻合。法醫指死者頭部傷勢由鈍器多次重擊造成,打擊力度猛烈,傷口面積顯示力量巨大。重擊集中於右側,力度之大令死者的下顎裂開。

2月17日,鄺球購入一個二手雪櫃,最終於龍尾村單位被發現,內有由膠袋包着的蔡天鳳雙腿;至2月18日,控方指鄺球租用凱旋門單位,用作犯案後讓鄺港智匿藏。而鄺球早前視察單位時,他亦與鄺港智在電話交談。控方指當時鄺球在問鄺港智意見。

2月19日,鄺球、鄺港傑曾到龍尾村,兩人未有在此過夜。到2月21日,鄺港傑如常駕車送畢孩子上學,前往加多利山單位,鄺球則往購買兩張電話卡。鄺港傑在加多利山單位午膳,然後到蔡天鳳家接她到加多利山單位,因蔡天鳳說想帶人參觀單位。控方提及,蔡天鳳個子很小,約90磅、高152厘米。

閉路電視片段拍到住在加多利山單位的鄺港智,於12時45分離開單位,前往附近的MOKO商場,他手持一個白色膠袋,袋內有深色物件。控方指,膠袋內是一套替換衣物,因鄺港智預料會沾到血跡,特意準備衣物更換,並把衣物先到停車場藏起,避免被蔡天鳳看見。

鄺港傑送蔡天鳳到加多利山單位後,他前往MOKO Starbucks與鄺港智會合交談。庭上播放有關CCTV片段,鄺港傑作出一些手勢,向鄺港智解釋如何按壓、重擊頭部;鄺港智則做出前後搖晃的動作。控方指,蔡天鳳的屍體顯示她右側頭部有傷,相信是案發時坐在她左側的鄺港智,將蔡天鳳的頭部拉到自己的腿上擊打。

控方指,案發當天,在距離蔡天鳳去世不足兩小時,蔡天鳳在加多利山單位帶人睇樓,積極推銷加多利山單位,減價並提高經紀佣金,可見她急於賣掉單位。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蔡天鳳用手機跟丈夫譚方駿、及鄺港傑對話,儘管閉路電視錄下她使用手機,但警方未尋獲她的手機。

控方指,蔡天鳳在加多利山單位內亦有跟家姑、即譚方駿母親傾電話,為對方挑選衣服,問及對方的身高、體重。同一時間,鄺球已在龍尾村附近;蔡天鳳則著鄺港傑駕車接她離開,於是鄺港傑、鄺港智分別離開MOKO商場。鄺港智仍拿着一個白色膠袋,控方認為那是替換衣物,因他知道自己會被血濺到。

蔡天鳳。IG圖片

蔡天鳳。IG圖片

蔡天鳳從單位落樓找鄺港傑,並由鄺港傑送她前往學校接女兒放學,鄺港智亦在基堤道上車。蔡天鳳上了鄺港傑的車,是她最後一次被拍下仍然活着的畫面。蔡上車後,車輛過隧道,她一直與奶奶用手機對話中,並傳送裙子的相片,當時為下午2 時44分,自此蔡天鳳失去聯絡。

控方指,其後兩輛涉案車輛駛至距離涉案村屋附近位置會合。其中AA3383車輛載有蔡天鳳,控方指當時蔡天鳳已失去知覺或已死亡,車上同時載有鄺港傑及鄺港智兩兄弟。兩車並排停泊,並調整位置,打開司機門後形成一條通往單位正門的通道,方便將內有遺體的膠箱搬運入屋而不易被外人看見。

控方強調,三名被告當時神色自若,沒有驚惶、憤怒或意外的表現,一切如預期進行。鄺港傑嘗試致電其母親,要求她代為接載蔡天鳳的兩名子女,他又從鄺球的車尾箱拿出一個大箱,鄺港傑則在車內停留約6分鐘才下車。鄺球則從另一架車下車,着鄺港傑調頭。鄺球、鄺港傑合力把蔡天鳳放進膠箱內,然後將箱子放入單位,此部分可在車窗的倒影看到。

3名被告全程沒騷動,只按分工繼續處理。片段拍到,鄺港傑疑似弄傷手部,不斷做出甩手的作用;其後他更換了上衣。被告之間互相站在車輛之間作掩護,避免旁人他們在車與車之間進行的事情。

鄺港智手持膠袋,並取出一個紅色膠袋;控方提醒陪審團,早前涉案錘仔正是以紅色膠袋盛載。鄺港智將紅袋帶入村屋,再走出時已換上另一套乾淨衣物。

鄺港傑其後花7至8分鐘清潔車輛。鄺港智離開時把他犯案時穿的衣服放在膠白色膠袋內,徒步離開龍尾村,留下父親及兄長在現場。庭上播放錄音片段,當中可聽到幾人對話,提到「夠位…轉位…轉位…推啲…推呀推呀先,123」。

控方指,由於蔡天鳳不知所蹤,蔡天鳳的丈夫譚方駿嘗試定位其手機,最後紀錄顯示,手機在大埔一帶,約下為下4時18分後關機。

控方續指,下午約4時30分,住在涉案村屋上層的住客聽到到類似電鋸聲音;到晚上約8時,嗅到強烈烹煮氣味。控方提到,現場發現有青紅蘿蔔及豆類,產生濃烈氣味。控方指,當時被告們正在分屍,控方認爲沒有人打算進食蔡天鳳的屍體,只是透過烹煮令屍體難以辨認,並以青紅蘿蔔掩蓋氣味。

鄺港智及後回到加多利山單位與母親李瑞香會合,提到蔡天鳳家人很快會報警。鄺港智及後帶着大袋離開單位。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 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在高院審訊。

案件在高院審訊。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38歲棋藝導師於2024年透過角色扮演活動認識12歲女童,女童謊稱自己15歲後,二人成為情侶,隨後女童主動與男友性交,之後才向男友透露真實年齡,二人及後多次非法性交。涉案男子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替代區域法院)承認3項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韋漢熙星期五(10月2日)判刑時指,即使本案中女事主採取主動,惟未成年人較難理解自身處境,被告須為沒好好把關而受懲處,終判囚18個月。

棋藝導師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個月

棋藝導師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個月

38歲被告陳冠匡,承認1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餘下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獲存檔法庭。控罪指,他於2024年12月某日至2025年4月6日,分別5度在長洲龍仔村某單位及尖沙咀加連威老道12號加連威大廈The Loop Hotel某房間內與女童X非法性交。

辯方求情指,被告一向循規蹈矩,在年齡不對等的真誠戀愛關係中,一時未能把持道德底線而犯案。女童X的家人亦知悉兩人關係,本案不涉及濫用權力、地位或違反誠信。辯方強調,被告已深切反省,還柙期間積極進修。親友求情信均指被告品格良好,他作為單親家庭中長大的獨子,在欠缺男性典範下,性格單純內向;與其共事的人亦形容被告做事認真、負責。

韋官判刑時引述,辯方同意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較大,但兩人是自然發展成情侶,被告以男友身份交往,絕非心懷不軌。韋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亦沒戀童癖。辯方又指,被告犯案偏離優良品格,對影響女事主的身心發展感歉意,亦對事件使母親奔波而愧疚。

韋官指,被告與女事主年齡差距24年。創傷報告顯示,女事主與家人關係欠佳,患適應障礙,視被告為戀愛對象,她表示性交屬「你情我願」,無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事後她患創傷後遺症,對事件感自責,認為透露事件使被告受困擾。事主誤以為發生性關係可獲得關愛,因透露案件而感內疚,亦深受父母怪責增加其壓力,需接受相關治療。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未成年人較難理解自身處境,被告須為沒好好把關而受懲處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未成年人較難理解自身處境,被告須為沒好好把關而受懲處

法庭接納被告並非處心積慮利用未成年少女洩慾,然而法律需保護年青人的脆弱性及防範性剝削。韋官強調,年輕人難以理解自身處境,而被告必然知道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屬違法,就算是女事主採主動,被告亦應為自身沒好好把關而受懲處。法庭接納被告低估事件對事主的負面影響,亦誤會性交是愛的表現,終判囚18個月。

案情指,12歲女童X於2024年在角色扮演活動中經朋友認識了被告,及後二人發展為情侶。在同年12月某日,被告在長洲龍仔村住所的的睡房內與X性交,當時X聲稱自己15歲,並由X作主動,過程中有使用安全套,X及至月底才向被告透露自己12歲。2025年1月,X的家人邀被告到家中慶祝X的13歲生日,被告為X撰寫情信,祝賀X 13歲生日快樂,另關心X的精神問題。

同年3月14日及16日,13歲的X與被告在尖沙嘴The Loop Hotel某房間內性交,期間有使用安全套,二人分別在酒店逗留2至4小時,及後X服用緊急避孕藥。X的母親同月得知二人發生性行為,並向被告詢問,被告承認知道X未成年,知道其行為是犯法。同年4月11日,被告被警方拘捕。

案件編號:DCCC154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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