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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被告承認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

法庭事

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被告承認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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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被告承認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

2026年10月28日 18:18 最後更新:18:18

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三(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續盤問被告指,被告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又刻意精心挑選用詞,避開法律界線,被告確認。案件星期四(10月29日)續審。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黃覺岸,影片截圖

被告黃覺岸,影片截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控方今續盤問王岸然,詢問製作影片是否希望觀眾認同其立場,並認為其發言屬「政治見解」而非「法律分析」。被告回應時指,影片內容是其一貫評論,部分觀點參考國際社會的看法。

控方另就19歲男生在廁格寫煽動字句一案,向被告作出詢問,問及被告涉事男生在廁所寫字是否「軟對抗」一種,被告確認,並指「都已經喺廁所寫。」控方質疑被告認同有關行為,變相合理化違法舉動,甚至鼓勵他人跟隨。被告回應稱:「唔係支持,係應該要原諒」,認為事件應予以寬容,自己並沒鼓勵他人作出有關行為,只是同情涉事年輕人。

控方又就影片內容,問及被告是否有「滅共」的同樣目標,被告回應指出,這只是Z「口頭」,「我贊成共產主義嘅」。控方另質疑被告的影片內容,是否引導公眾對國家身份產生負面態度、有意貶低公民身份,以及煽動對執政黨的憎恨、推動長期對抗。被告否認,指「我都只係講過一次」,辯稱片段並非旨在引導觀眾拒絕國家身份,提及BNO的部分,也只是說明香港人有多一重身份,並沒貶低公民身份的用意。

控方又質疑,被告有意令觀眾抗拒國家認同,推動香港人長期與中共對抗,被告指自己僅是表達不滿,並不存在憎恨,亦無意主張香港人要作長期對抗;另又否認自己以「客觀分析包裝政治主張」,惟確認批評中央的言論屬個人感覺。

被告承認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

被告承認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

針對立法會選舉,控方指,被告仔細區分「要人唔投票」與「自己唔投票」兩者的法律界線,對界線甚有把握,亦曾向觀眾講解投票的權利與義務。被告同意,但不認同將投票塑造為公民責任的說法,他補充,按選舉條例,「間接或者曲線叫人唔投票,永遠可以嘅。」而本案並非根據《選舉條例》作檢控,影片的核心是向公眾說明不投票屬合法,又補充自己9條影片中有7條是勸籲觀眾不要投白票。

控方亦質疑,被告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又刻意精心挑選用詞,避開法律界線,甚至將立法會冠以負面稱呼,客觀上有可能令觀眾跟隨其做法。被告同意,教導觀眾「踩住紅線」,指「我淨係話俾人知我唔投票」,主張在合法範圍內表達意見;他承認自己的言論具影響力,認同會有觀眾跟隨,但認為投票屬個人權利而非責任,自己沒義務鼓勵他人投票。案件星期四(10月29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將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案件編號:DCCC303/2026

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二(10月2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盤問被告時指,被告在涉案影片所說的內容超出新聞報道的資訊,一般新聞不會報道與警方會面內容、問題及方向等,被告確認。案件星期三(10月28日)續審。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黃覺岸,影片截圖

被告黃覺岸,影片截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今完成播放辯方依賴的片段,王岸然強調,自己從未號召市民前往宏福苑災區或作出激進行為,僅就事件表達追究責任、釐清事實的個人意見。

另呈堂的舊有文章彙編而成的兩本著作,內容涵蓋社會、法律與政治議題。被告指,其寫作風格向來富批判性,會對不同立場的人提出批評,寫作目的是向官員傳達想法、影響政治,「同文人指點江山係一樣」,並非刻意製造輿論風向或攻擊他人。他強調,自己經濟獨立,從未收受來歷不明的資金,也不進行募捐,接受訪問等同義務參與,警方亦查過其銀行帳戶,並未查到來源不明的款項。

控方開始盤問被告,被告確認其YouTube頻道由其本人獨自管理,並無任何編輯團隊;影片內容、標題及封面圖片,均由其自行構思及作出所有決定,包括直播後再剪輯精華片段,自行篩選片段、決定播放時間,並會在公開前審閱。

被告確認涉案影片內容超出新聞報道資訊。

被告確認涉案影片內容超出新聞報道資訊。

被告又解釋,精華片的目的是方便上班人士觀看,吸引更多觀眾,擴大影片觸及範圍,而他亦認同YouTuber普遍都希望自身影響力增加,精華片亦能增加影片被搜尋的機會。

控方提及《國安法》立法時,被告的頻道訂閱人數明顯上升?被告同意,稱自己以「敢言」作為個人特色,作為吸引特定受眾的賣點,並認同以自身風格持續創作,「物以類聚」,吸引持相近立場的觀眾。同時,被告承認明白透過發表言論,可宣揚個人見解、影響公眾對議題的看法。

被告亦指,自己會事後重聽部分直播內容,若發現言論有過火或者出錯的情況,會作出編輯刪改,不過並非每段錄音都會重新覆聽。對於內容製作,被告表示,每條影片會設定主題同目的,但未必有完整策略,同時認為具備影響力就可對社會議題發聲。

其後控方問及與警方會面的內容,被告確認當日警方有表明身份,會面時曾經獲告知需保密。而他稱過往曾任職廉署,對保密要求比一般人更熟悉,惟當時並無取得書面副本,只靠記憶理解相關要求。

被告亦指,當時質疑是否真的存在案件,及後自己判斷事件不會有後續風險,所以在影片講述會面地點、時間等內容。當控方問及其在影片披露內容會否影響其他人時,被告稱「賣晒報紙啦。」控方質疑,新聞不會報道他與警方會面內容、問題、方向等,被告在影片所說的內容是超出新聞報道的資訊,被告確認。案件星期三(10月28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將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案件編號:DCCC3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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