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二(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舉證完畢,法官張潔宜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星期三(10月21日)續審。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黃覺岸,影片截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控方今庭上續播放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在與警方會面中承認涉案片段內容,均屬其製作及發布。針對涉及黎智英和鄭敬基的影片內容,被告稱,純粹分享其看法和政治分析,並沒其他目的。控方舉證完畢。
被告中段陳詞時指,主張控方未能提出有效證據,亦未達到證明至超過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
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被告指出,兩位國安警員不論口供或庭上作供,都承認事件早已廣泛報道。雖然提醒內容細節需保密,但被告強調,法例針對的是內容細節披露,而自己於影片並無談及有關細節,只屬傳遞公開資訊。被告又投訴,沒獲得相關文件副本,因文件印上「機密」字樣,被警方拒絕提供,認為法例本身不應被政府「私有」,質疑國安處以此作檢控基礎。
被告指,國安警員當時清楚知道記招將會談及防賄及圍標議題,卻從來沒表示不能發表;又質疑警方提供口供欠缺完整性,一小時會談涉及多項內容,但證人沒完整記錄,事後亦無補充,認為是藉查案之名阻礙記招。
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又質疑國安警員為達入罪目的,虛稱會面曾多次嚴重警告其「以災亂港」、煽惑觸犯國安罪等,惟被告表示國安警員從無作出有關警告及警誡。被告指,本身並無犯罪意圖,只屬「交代事實」,因此認為不構成控罪。
至於「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批評,控方開案存在根本缺陷,認為控方只播放影片,便要求法庭自行推論定罪,等同沒履行舉證責任,並非真正舉證,只是依賴印象判斷,亦沒就每段影片作出解說分析。
辯方引用過往的煽動案件,指該等案件均需證明蓄意意圖,而本案控方簡化法律定義,將「貶損」、「貶低」、「語境侮辱」等表述等同煽惑語言。被告認為有關言論並非煽動性語言,與煽惑罪構成元素並無關連。
被告又援引上訴庭裁決,就政府事務、制度提出改善意見,以至批評司法行政,本身屬於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控方有責任證明涉案言論超出保障範圍,不能單純播片了事。被告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並非法庭或被告的責任,重申控方僅播放影片而無解說,舉證不足,亦未達到證明至超過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
法官張潔宜聽畢被告陳詞後,裁定表證成立,將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0月21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將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案件編號: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