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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被告自辯:對會談保密的認知 與警方要求有落差

法庭事

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被告自辯:對會談保密的認知 與警方要求有落差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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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被告自辯:對會談保密的認知 與警方要求有落差

2026年10月21日 17:48 最後更新:17:48

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三(10月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作供稱,自己沒組織任何行動,亦不存在深厚「反華反中」立場;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對警員提及會談內容需保密,他自己理解僅為保護個人資料,未深究保密範圍便簽署文件,事後才發覺自身認知和警方的要求存有落差。案件星期四(10月22日)續審。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黃覺岸,社交平台影片截圖

被告黃覺岸,社交平台影片截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甫開庭,被告稱打算作供,並預備了書面供詞。但法官張潔宜表明,證人作供期間不可參閱供詞,只有專家證人屬例外。被告指,自己記憶有限,案件牽涉30多條影片及大量資料,若不能參閱筆記,便未能作供,一度提出放棄作供,改為結案陳詞時才作解釋。張官隨即提醒,結案陳詞亦不能用以解釋涉案片段當時的想法。張官提出,可以給予時間,讓被告預先在謄本上作出標記,用作喚醒記憶。被告同意,確定會親自作供。

王岸然供稱,現年72歲,為退休人士,先後任職記者、廉政公署、房屋事務助理,亦曾赴海外留學,回港後出任法律文員,兼職教授法律,2008年再修讀學位,同時投身寫作、參政等相關活動。

他稱,早於1984年便發表憲制相關的評論文章,亦自行研讀中國法律。當時因為公務員身分,未能以真實姓名發文,後使用筆名「王岸然」。他自覺使命感強,雖然未有參選,但認為撰寫時事評論本身便是一種「參政」。

2020年他開設YouTube頻道,同年7月,適逢《香港國安法》立法,令頻道訂閱人數上升。當時他參閱國安法第四條,相信人權公約會繼續得到落實。他表示,過往並沒有法律條文限制評論正審理的案件,惟有關情況後來出現轉變。

被告自辯稱,對會談保密的認知,與警方要求有落差

被告自辯稱,對會談保密的認知,與警方要求有落差

被告強調,自己並沒組織任何行動,亦不存在深厚的「反華反中」立場。影片內容均圍繞當日發生的新聞作出評論。面對控方指控,他否認自己具備設定議題的能力,自認並非大型平台,亦表示看不到充分理據要就30多條影片控告自己。

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被告供稱,他曾與警員會面,提及會談內容需保密。他當下認為事情簡單,理解僅為保護個人資料,未深究保密範圍便簽署文件,事後才發覺自身認知和警方的要求存有落差。警方並未向他具體解釋哪些內容需保密,亦沒提供文件副本給他,他亦沒主動索取。

被告續指,當時希望盡快召開記者會,惟警方表示「唔使啦,政府做緊嘢啦,開咩記招。」他對事件演變成政治事件感不解,亦覺得有關會談內容「賣晒報紙」,沒保密必要。他否認警員在會面過程中,說過「以災亂港」、「警告再警告嚴重警告」等言論,「佢哋肯定冇講過,佢哋有講過我肯定駁佢哋㗎」。

至於「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他供稱,常年維持頻道的直播習慣,直播前會瀏覽新聞,構思及調整當日節目話題。而直播期間,他會瀏覽聊天室留言,但不會作回應,避免影響節目進行。他提到,節目精華片段的製作考量,其受眾長者居多,完整直播時長較長,精華片段多數在直播兩日後發布。

被告續指,對控方揀選部分影片提出檢控感疑惑,嘗試歸納影片規律,「唯一規律係12條談及國安、8條同鄧炳強有關」,認為當中頗有「報復」意味,亦不明白為何只揀選該批影片,而捨棄另外的相關片段。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指,宏福苑當時屬社會熱門議題,自己只是眾多發表評論人士之一,開記者會本身雖帶有少許敏感性,但作為時事評論者,談論熱門議題屬於日常,至今他仍不清楚調查取得甚麼結果。

被告又解釋,部分涉案影片背景,提及自己時常就政府官員及社會熱門人物發表評論,因此類題材往往收視較佳;就選舉片段,他認為不投票本身並不觸犯法例,只有教唆他人不投票才構成違法,質疑控方指相關言論具煽惑意圖。

案件周四(22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將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案件編號:DCCC303/2026

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二(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舉證完畢,法官張潔宜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星期三(10月21日)續審。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黃覺岸,影片截圖

被告黃覺岸,影片截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控方今庭上續播放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在與警方會面中承認涉案片段內容,均屬其製作及發布。針對涉及黎智英和鄭敬基的影片內容,被告稱,純粹分享其看法和政治分析,並沒其他目的。控方舉證完畢。

被告中段陳詞時指,主張控方未能提出有效證據,亦未達到證明至超過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

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被告指出,兩位國安警員不論口供或庭上作供,都承認事件早已廣泛報道。雖然提醒內容細節需保密,但被告強調,法例針對的是內容細節披露,而自己於影片並無談及有關細節,只屬傳遞公開資訊。被告又投訴,沒獲得相關文件副本,因文件印上「機密」字樣,被警方拒絕提供,認為法例本身不應被政府「私有」,質疑國安處以此作檢控基礎。

被告指,國安警員當時清楚知道記招將會談及防賄及圍標議題,卻從來沒表示不能發表;又質疑警方提供口供欠缺完整性,一小時會談涉及多項內容,但證人沒完整記錄,事後亦無補充,認為是藉查案之名阻礙記招。

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官裁表證成立

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又質疑國安警員為達入罪目的,虛稱會面曾多次嚴重警告其「以災亂港」、煽惑觸犯國安罪等,惟被告表示國安警員從無作出有關警告及警誡。被告指,本身並無犯罪意圖,只屬「交代事實」,因此認為不構成控罪。

至於「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批評,控方開案存在根本缺陷,認為控方只播放影片,便要求法庭自行推論定罪,等同沒履行舉證責任,並非真正舉證,只是依賴印象判斷,亦沒就每段影片作出解說分析。

辯方引用過往的煽動案件,指該等案件均需證明蓄意意圖,而本案控方簡化法律定義,將「貶損」、「貶低」、「語境侮辱」等表述等同煽惑語言。被告認為有關言論並非煽動性語言,與煽惑罪構成元素並無關連。

被告又援引上訴庭裁決,就政府事務、制度提出改善意見,以至批評司法行政,本身屬於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控方有責任證明涉案言論超出保障範圍,不能單純播片了事。被告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並非法庭或被告的責任,重申控方僅播放影片而無解說,舉證不足,亦未達到證明至超過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

法官張潔宜聽畢被告陳詞後,裁定表證成立,將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0月21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將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案件編號:DCCC3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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