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三(10月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作供稱,自己沒組織任何行動,亦不存在深厚「反華反中」立場;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對警員提及會談內容需保密,他自己理解僅為保護個人資料,未深究保密範圍便簽署文件,事後才發覺自身認知和警方的要求存有落差。案件星期四(10月22日)續審。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黃覺岸,社交平台影片截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甫開庭,被告稱打算作供,並預備了書面供詞。但法官張潔宜表明,證人作供期間不可參閱供詞,只有專家證人屬例外。被告指,自己記憶有限,案件牽涉30多條影片及大量資料,若不能參閱筆記,便未能作供,一度提出放棄作供,改為結案陳詞時才作解釋。張官隨即提醒,結案陳詞亦不能用以解釋涉案片段當時的想法。張官提出,可以給予時間,讓被告預先在謄本上作出標記,用作喚醒記憶。被告同意,確定會親自作供。
王岸然供稱,現年72歲,為退休人士,先後任職記者、廉政公署、房屋事務助理,亦曾赴海外留學,回港後出任法律文員,兼職教授法律,2008年再修讀學位,同時投身寫作、參政等相關活動。
他稱,早於1984年便發表憲制相關的評論文章,亦自行研讀中國法律。當時因為公務員身分,未能以真實姓名發文,後使用筆名「王岸然」。他自覺使命感強,雖然未有參選,但認為撰寫時事評論本身便是一種「參政」。
2020年他開設YouTube頻道,同年7月,適逢《香港國安法》立法,令頻道訂閱人數上升。當時他參閱國安法第四條,相信人權公約會繼續得到落實。他表示,過往並沒有法律條文限制評論正審理的案件,惟有關情況後來出現轉變。
被告自辯稱,對會談保密的認知,與警方要求有落差
被告強調,自己並沒組織任何行動,亦不存在深厚的「反華反中」立場。影片內容均圍繞當日發生的新聞作出評論。面對控方指控,他否認自己具備設定議題的能力,自認並非大型平台,亦表示看不到充分理據要就30多條影片控告自己。
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被告供稱,他曾與警員會面,提及會談內容需保密。他當下認為事情簡單,理解僅為保護個人資料,未深究保密範圍便簽署文件,事後才發覺自身認知和警方的要求存有落差。警方並未向他具體解釋哪些內容需保密,亦沒提供文件副本給他,他亦沒主動索取。
被告續指,當時希望盡快召開記者會,惟警方表示「唔使啦,政府做緊嘢啦,開咩記招。」他對事件演變成政治事件感不解,亦覺得有關會談內容「賣晒報紙」,沒保密必要。他否認警員在會面過程中,說過「以災亂港」、「警告再警告嚴重警告」等言論,「佢哋肯定冇講過,佢哋有講過我肯定駁佢哋㗎」。
至於「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他供稱,常年維持頻道的直播習慣,直播前會瀏覽新聞,構思及調整當日節目話題。而直播期間,他會瀏覽聊天室留言,但不會作回應,避免影響節目進行。他提到,節目精華片段的製作考量,其受眾長者居多,完整直播時長較長,精華片段多數在直播兩日後發布。
被告續指,對控方揀選部分影片提出檢控感疑惑,嘗試歸納影片規律,「唯一規律係12條談及國安、8條同鄧炳強有關」,認為當中頗有「報復」意味,亦不明白為何只揀選該批影片,而捨棄另外的相關片段。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指,宏福苑當時屬社會熱門議題,自己只是眾多發表評論人士之一,開記者會本身雖帶有少許敏感性,但作為時事評論者,談論熱門議題屬於日常,至今他仍不清楚調查取得甚麼結果。
被告又解釋,部分涉案影片背景,提及自己時常就政府官員及社會熱門人物發表評論,因此類題材往往收視較佳;就選舉片段,他認為不投票本身並不觸犯法例,只有教唆他人不投票才構成違法,質疑控方指相關言論具煽惑意圖。
案件周四(22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將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案件編號: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