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35+顛覆案」服刑中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25年6月在獄中被捕,指其涉串謀羅冠聰等人,多年來與外國官員會面游說通過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籲制裁中港、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等,並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推進。黃之鋒於2026年9月2日承認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譚耀豪星期四(11月5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後仍持續推進國際游說,呼籲制裁中港,只因涉另案被還柙才停止;被告跟「黎智英案」中主腦黎智英同屬案中主要關鍵角色,認為本案屬《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重大」,量刑起點為13年,終判黃之鋒入獄10年,其中2個月2日刑期,與「35+顛覆案」餘下刑期同期執行。
囚車抵達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之鋒,現年30歲,承認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承認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黃之鋒於2016年11月曾訪美,與前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時任參議員魯比奧等會面,游說美國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法案,要求美國制裁香港。網上圖片
穿深藍恤衫、戴黑框眼鏡的黃之鋒約於早上9時24分進庭。《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訂明,相關罪行量刑設兩級制,被告一經定罪,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則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
譚官強調,《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構成涉案的罪行背景,量刑時須考慮,以評估其嚴重程度及被告的罪責,強調這是既定原則。
案情指,2019年底,黃之鋒到美國國會聽證會作證,促美國按擬制定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檢視香港的特殊地位。網上圖片。
對本案是否屬《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重大」,譚官引述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書面陳詞中提出,本案不屬「罪行重大」,但承認其嚴重程度接近次一級但偏重,即10年監禁。
譚官指,辯方要求法庭裁定本案屬僅低於「罪行重大」檔次,並在此範圍內傾向或接近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此外,辯方亦懇請法庭給予被告人因認罪及求情而獲全數刑期扣減,同時應用總刑期的原則,將刑期進一步下調,使被告人得以早日獲釋重投社會,又指本案不及「黎智英案」情節嚴重,在涉及外國政府及人物、所使用的平台等,均與本案有實質差異。
案情指,黃之鋒與羅冠聰等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推進國際游說。網上圖片。
譚官引述辯方冀法庭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在早階段認罪,並因其他案件羈押近6年;被告個人背景、品格及長期參與社區服務;本案延遲近5年才提出檢控;被告未意識到自己行為違法,屬真誠對法律理解錯誤;沒證據顯示被告行為與控方所援引的制裁措施,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且部分制裁措施已被撤銷;辯方建議以接近10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並給予全數認罪扣減,再按整體量刑原則進一步減刑,讓被告盡早獲釋,重新融入社會。
外國領事館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但譚官判刑時指,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因案發時社會動盪,法治面臨重大風險,在此關鍵時刻,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呼籲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無疑加劇中港當時須應對的困境,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兩人沒改變此意圖,並繼續推行其涉及外部勢力的計劃,不接納辯方指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角色有限,認為黃之鋒與羅冠聰在本案均擔當關鍵角色。
譚官又指,黃之鋒完全知悉羅冠聰呼籲外國制裁,並透過在本地及海外發表文章,支持相關訴求,而兩人持續推進呼籲制裁工作,歷時4個月3星期,黃之鋒其後未有主動退出,只因2020年11 月因涉及另案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被定罪,因還柙才停止參與,認為由此顯示,若非被告遭還柙,被告無疑將繼續推進制裁訴求。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譚官指,辯方建議參考「黎智英案」中,非主腦串謀者所採用的15年量刑起點。但譚官認為,應參考該案主腦黎智英所採用的18年量刑起點更為適合,因黃之鋒與羅冠聰在本案亦是兩名主要帶領者,與黎智英相似,均站在最前線,倡議對中港實施制裁。在《香港國安法》下「罪行重大」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經仔細考慮,綜合本案所有情況,將量刑起點定為13年監禁。
法庭提到,被告共有6項案底、涉及8項罪行,其中6項與非法集結有關,另包括藐視法庭罪,以及在「35+顛覆案」中被裁定觸犯《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串謀罪,並於2024年被判監4年8個月;而被告犯下本案罪行時正處於保釋期間,法庭認為,雖然本案與「35+顛覆案」屬不同罪行,犯罪性質及案情亦有明顯差異,但基於本地刑事司法體系中的整體量刑原則,認為適宜下令本案部分刑期與「35+顛覆案」刑期同期執行。
市民早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譚官指,對被告的懲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法庭亦有必要就被告夥同其他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此等計劃及行為的厭惡,並達致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但基於被告認罪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最終判被告監禁10年,即《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下屬「罪行重大」所須判處的最低刑期,並下令其中2個月2日刑期,與被告在「35+顛覆案」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
譚官庭上覆述案情,指黃之鋒於2016年11月曾訪美,與前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時任參議員魯比奧等會面,游說美國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法案,要求美國制裁香港。2019年6月,香港爆發反修例示威,黃之鋒 9月與羅冠聰等人再訪美,尋求外國干預。同年12月17日,黃之鋒到美國國會聽證會作證,促請美國按擬制定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機制,檢視香港的特殊地位。
譚官指,《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活動,反映黃之鋒、羅冠聰及相關人士之間的協議,即開展「國際線」,尋求外國採取敵對行動,以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呼籲施加制裁或其他敵對措施,對象不僅包括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也包括官員。他們又呼籲外國政府制定法例,以便實施上述制裁及敵對措施,主張撤銷香港的特殊地位,並促外國政府在與中國訂立貿易協議或進行貿易磋商時,施加不利條款。
譚官認為,被告的訴求帶來的經濟或其他後果,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造成極不利影響,而黃之鋒、羅冠聰等人,曾直接接觸外國部分高層領袖、政府官員或機構,並透過社交平台及多個外國新聞媒體傳播其政治訊息,推動外國干預中港。
譚官強調,被告並非因《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或其政治理念而被判刑,但正如辯方所指,《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可接納為本案背景資料,以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涉案範圍及被告角色。
譚官指,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黃之鋒、羅冠聰等人持續履行協議,羅冠聰等已離港人士續推進「國際線」,發起聯署活動,促請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包括停止向香港警務處提供Cellebrite法證軟件或設備,黃之鋒則在港續透過外國媒體訪問,並在社交平台支持及分享羅冠聰等人帖文,爭取國際關注;被告亦承認,儘管《香港國安法》頒布後,與羅冠聰等人仍續推進「國際線」及呼籲制裁。
被告黃之鋒。
案件編號:HCCC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