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35+顛覆案」服刑中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承認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於星期四(11月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法官譚耀豪在判詞指,本案屬《香港國安法》之下的「罪行重大」,指黃之鋒與羅冠聰為案中「主腦」及「最前沿倡議者」,案發時正值香港社會動盪及暴動的關鍵時刻,被告與外國高官員等直接會晤呼籲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官員實施制裁,即使《香港國安法》已實施,仍持續作出危害國安行為,並刻意調整角色,羅冠聰在海外,而黃之鋒在港聲援,持續不斷的呼籲或令外國制裁及不利措施得以落實。
黃之鋒承認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10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據法庭派發的判詞「新聞摘要」指出,法庭認為,被告所犯罪行屬「罪行重大」,理由包括以下:
1) 案發時,香港正值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而在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着極高的風險;
2) 在此關鍵時刻,被告及與其有聯繫人繼續一同串謀,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或者境外勢力直接會晤,公然呼籲他們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不但透過其社交媒體帳戶,更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續傳播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
3)《香港國安法》雖已實施,但被告及與羅冠聰等仍實行其計劃,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以助長相關罪行;
4) 被告和羅冠聰在串謀勾結外國政府及境外勢力中所扮演的角色雖有不同,但同樣關鍵。被告完全知悉羅冠聰持續在海外呼籲制裁及敵對措施的行為,而被告則在本地及海外發布訊息和文章支持,以聲援相關行為;
5) 被告和羅冠聰二人是本案「主謀或主腦」,與其他人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羅冠聰和被告可被視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以呼籲他們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的「最前沿倡議者」;
6) 被告和羅冠聰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在當時地緣政治氛圍下,持續不斷的呼籲確實有可能令該等制裁及不利措施得以落實;
7) 該等所實施的制裁及敵對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案件今在高等法院判刑。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又指出相關案情,指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前,被告及與其聯繫人已發起名為「國際戰線」的運動,呼籲外國作出不當干預,藉此達到他們自身的政治目的,包括美國在內的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直接會晤,呼籲他們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
判詞指,《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被告及繼續與外國或者外國實體的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直接會晤。網上圖片
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被告及與其有聯繫人士依然沒改變他們的意圖,反而持續勾結外國政府或境外勢力,繼續與外國或者外國實體的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直接會晤,呼籲他們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又刻意調整各自角色,由身處海外並與被告有聯繫的人士公然呼籲實施該等制裁及敵對措施,而仍身處香港的被告黃之鋒則發布並聲援有關呼籲,透過其社交平台帳戶及外國主流新聞機構傳播。
判詞指,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美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15名主要或高級官員實施制裁、撤銷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在美國法律下所享有的特殊待遇。網上圖片
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美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15名主要或高級官員實施制裁、撤銷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在美國法律下所享有的特殊待遇,以及中止與香港特區就多項事宜(包括移交逃犯)的協定。而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包括英國、德國及法國在內的其他國家亦中止與香港特區就移交逃犯的協定。繼被告人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發起多次聯署後,一家以色列公司停止向香港特區和中國出售數碼智能產品。
判詞指,被告和羅冠聰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在當時地緣政治氛圍下,持續不斷的呼籲確實有可能令該等制裁及不利措施得以落實。網上圖片
法庭又強調《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人不應因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活動或其政治理念而受懲處,被告被定罪純粹基於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儘管如此,在量刑時,法庭可將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及活動作為其犯案背景的一部分來考慮,以評估罪行嚴重性及程度。
被告黃之鋒。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