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言人表示,堅決支持高等法院原訟庭就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依法裁定並施加的刑罰。發言人指出,相關判決清楚展現了公義與法治精神,更印證任何試圖危及國安者,在《香港國安法》規管下必定受到法律嚴格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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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攻擊及抹黑有關判決,甚至提出無條件放人的要求,發言人批評這是肆意踐踏法治的行徑。發言人隨即嚴正促請美西方國家、反華組織與政客,連同部分境外媒體等,切勿繼續就特區審理司法案件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詞,必須即時停止採取任何形式插手干預香港司法。
發言人強調,根據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的裁定,本案已歸入「罪行重大」等級,黃之鋒危及國家安全的行徑情節極其惡劣。事發之際,香港正承受社會動蕩與暴動的劇烈衝擊,法治基礎和國安環境面臨空前風險。發言人續指,在《香港國安法》頒布落實之後的要緊關頭,黃之鋒及其團夥不但毫無改過之意,更變本加厲地充當外國及境外勢力的代理工具,肆意持續串謀勾連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企圖借助境外力量向中央和特區政府施壓;他甚至運用私人社交媒體平台與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不斷鼓吹外國採取制裁行動,在案中顯然扮演著首腦和前沿倡議者的角色。
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高等法院被判處監禁10年。
發言人表示,在無可推諉的確鑿罪證下黃之鋒最終認罪,正正印證執法部門依法緝捕、律政司依法提出檢控的證據相當充分。法庭立足於案情實況與法定原則量刑,並詳盡交代了具體理由,充分呈現香港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發言人認為,這項裁決對於所有企圖串通外力、損害國家利益的人士而言,發揮著強大且有力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