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五(11月6日)續審。法醫郭嘉琪接受辯方盤問,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質疑,若蔡天鳳在案發時坐在涉案七人車的司機後座,若有人用力將其頭部撞向扶手,同樣可造成頭部傷勢,郭嘉琪同意有此可能性,但認為較可能由鈍物重擊造成,而非大力撞向鈍物。控方案情已完結,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月9日)開始辯方案情。
法醫郭嘉琪。資料圖片
法醫科高級醫生郭嘉琪繼續作供。庭上展示證物相片,講解蔡天鳳右肱骨及肩胛骨的切割痕跡。控方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問及,這些傷痕是否跟屍體躺在地上脗合,以刀切向右肱骨?郭嘉琪回應稱,有此可能,但單憑切痕位置,無法斷定是單一次斬切,抑或經多次斬切造成。控方追問,這是否脗合將手臂切割下來的傷痕?郭嘉琪指,能夠脗合(it can be consistent)。
控方續問,在死者離世後,流血的速度是否會急劇減慢?郭嘉琪同意,指死者在死去後不會流太多血。
針對蔡天鳳下肢的傷勢,郭嘉琪又確認,蔡天鳳的左腿完整,是被切割下來,放在雪櫃內的一個袋子。郭嘉琪指,由於卵巢由盤骨保護,並非處於軀幹的中間,而是偏向盤骨的右側。
控方引述解剖報告內「近期損傷」部分,報告共記錄左下肢有9項生前損傷,而左盤骨近骶髂關節的肌肉內出血,可能由鈍器撞擊造成,而所有「近期損傷」均是在蔡天鳳死前造成。被問及該批損傷是否同一次意外造成,郭嘉琪回應,有機會是兩次不同事件分別造成。郭嘉琪補充,人死後出血速度會迅速減慢,死後半小時再切割屍體,一般不會出現明顯出血,只會輕微滲血。
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盤問。Trevor Beel表明,不爭議報告所列兩個可能死因,但爭議造成傷勢的物件本身。Trevor Beel首先圍繞死者體型、骨密度展開提問。死者身高152 厘米、體重約41公斤。Trevor Beel指,平均而言,女性骨密度較男性低,問她的骨頭會否較容易骨折。郭嘉琪同意,宏觀上女性平均骨密度較低,又確認今次沒有為死者做骨密度檢測,沒有數據可以量化,撞裂她頭骨需要多大力度。
大律師Trevor Beel ,代表鄺港傑。資料圖片
郭嘉琪在盤問下又澄清,蔡天鳳生前頭部出現7處外傷,其中2組傷勢可能致命,分別為頭骨右側有橢圓形凹陷性骨折,令顱內嚴重出血,可於1小時內致命;以及右顴骨、右上顎骨及右下顎骨有多處骨折,造成大量出血引致窒息,可於5分鐘內致命,兩組傷勢同時出現時,前者令蔡天鳳失去意識,會加速窒息死亡至不足5分鐘。郭補充,她無法判斷蔡天鳳頭部受擊時的出血量,惟若在死後才造成相關傷勢,必然不會大量出血。
Trevor Beel提出,若死者已經昏迷,無法咳嗽排走湧入氣道的血液,死亡速度可快至1至3分鐘?郭嘉琪同意。
Trevor Beel繼而針對涉案圓頭錘提問。郭嘉琪同意,圓頭錘屬鈍器,可造成頭部擊傷,但骨折紋路無法憑肉眼辨認,不能確認涉案圓頭錘就是造成該傷勢的凶器,其他同類大小鈍物都有機會形成相關創傷。
Trevor Beel展示涉案七人車的車廂內照片,引述控方指蔡天鳳案發時坐在司機後座,司機位椅背有長條形垂直扶手。Trevor Beel指,若有人坐在死者左邊,將死者頭部猛力撞向該弧形把手,同樣有機會造成蔡天鳳上述的頭部傷勢?郭嘉琪不否認有此等可能性。
Trevor Beel再舉例,假設單一次撞擊(例如頭撞向石級),亦可同時造成多處頭面裂傷及骨折,多個傷口未必是分開多次襲擊造成?郭嘉琪同意。
郭嘉琪在控方覆問下表示,若傷勢由撞向扶手造成,由於頭骨右側骨折位於右耳上方,可推斷受傷時頭部方向會向左。她認為,頭骨右側骨折可由撞向扶手彎位造成,而右顴骨、右上顎骨及右下顎骨的多處骨折,則可由撞向扶手任何位置造成;多處傷勢既可能由一次撞擊,亦可能由多次撞擊造成。
不過,郭嘉琪指,根據傷勢特徵推斷,傷勢比較可能由鈍物重擊造成,而非大力撞向鈍物。控方案情完結,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月9日)開始辯方案情。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