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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覓不到地的覓地小組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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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覓不到地的覓地小組

2018年02月08日 19:36 最後更新:19:47

政府委任的覓地小組的首輪工作接近尾聲,早前已鎖定以公私合作方式,作為覓地的主要方向。最近又提出研究收回粉嶺高球會部分或者全部用地,再加上屯門高球練習場的用地,作為建樓之用。

我最近遇到幾位覓地小組成員,問起他們覓地的進展。他們慨嘆覓地之難,還希望傳媒朋友讀幫幫忙,多講他們的困難。我心想,這個境況有點搞笑,新政府有些覓地的方向,但怕提出來會成為箭靶,於是成立覓地小組,小組提出建議後,便搞公眾諮詢,然後再交回政府拍板,實際上是找覓地小組做擋箭牌。如今覓地小組搞完一輪之後,發覺很可能會中箭,便想叫傳媒替它減壓擋箭。搞來搞去,結果就是沒有人要為覓不到地負上責任。

政府預計未來10年要興建46萬個單位,才能滿足市民的基本住屋需求,現時還約短缺三萬個單位。大家不要忘記,近來政府已把興建房屋的呎數越來越「納米化」,私人建屋單位已有很大量變成只有兩、三百方呎的納米單位。在私樓納米化之後,還欠缺三萬多個單位,可見未來的缺額甚高。

上屆政府推出一大堆打擊樓價的限制需求措施,市場覺得那些措施未必可以壓低樓價,但至少在一定程度可以控制炒風。然而,本屆政府有一個「去梁振英化」心態,不再提壓抑樓價措施,變成為一個置業主導的房屋政策新方向,現時覓地小組提出的公私合營方式,就是這個方向的產物。

覓地小組提出公私合營方式,叫發展商拿農地出來和政府合作起樓,表面看概念不錯,因為土地都是現成的。但實際上,公眾是否接受?能夠提供多少單位?仍是一個很大的問號。公眾會質疑政府與私人發展商這樣大規模合作,會否益了發展商?即使政府做到鐵面無私,完全沒有官商勾結的問題,但發展商願意拿出多少土地與政府合作?發展商不是吃素的,她們都是賣樓賺錢,如果拿出太多農地讓政府興建房屋,令到短期房屋供應暴增,樓價必定大跌,他們手上將要出售的單位價格也會暴跌。所以,叫發展商拿小部分的農地出來跟政府合作還可以,想要透過與她們合作大量增加房屋供應,只是緣木求魚,這是公私合作計劃的根本缺陷。

除此之外,覓地小組也打高球用地的主意,建議收回粉嶺高球會一個球場建樓,可以提供4600個單位,如果全面收回所有三個高球場,就可以提供1.3萬個單位;另外又建議收回屯門高爾夫球練習場建樓。民主黨一直積極建議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建樓,看來政府是放水給民主黨,想齊齊攞分。

從政客的邏輯去思考,公眾會認為高球是貴族運動,既然高球運動員沒有出來大力反對,何不向他們開刀?不過,現實一點看,要全面收回粉嶺高球場用地建樓,難度極大。粉嶺高球場有四成多用地是樹木,內有大量古樹和古墳,又有東江水管,再加上當地交通配套有限,即使能夠回收,比較大機會只能回收部分用地去興建4600個單位。在政府大量缺地的時候,要面對高球會司法覆核的風險,即使成功亦只能興建幾千個單位,可謂杯水車薪。

到今天,我仍然不明白,為什麼政府不循可大幅提高土地的填海方向思考,借大量填海提供3、40萬個居所,反而走去搞與發展商合作的公私合營計劃,甚至小打小鬧地打高球場的主意。固然,政府向富貴高球會所開刀,可以扮扮羅賓漢,但從政者從來都應該以解決市民的核心問題為己任,如何大量增加土地房屋供應,以控制急升的樓價,才是市民面對最逼切的問題。而政府現在所做的事情,似乎是「小打小鬧搏攞分,核心問題不解決」。

盧永雄

在美國議員提名「雙學三子」角逐諾貝爾和平獎之際,香港終審庭在爭議聲中,就「雙學三子」於2014年衝擊政府政總部東翼前地的上訴案審結,推翻了上訴庭判處他們入獄6至8個月入獄的決定,回復裁判法院判處三人較輕的社會服務令的刑罰。

去年8月17日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判案的時候,指案件涉及暴力元素,要判處即時入獄,以阻嚇其他人以身試法。而終審庭如今判決時,首席法官馬道立指上訴庭作出的是一個對非法集結案件的「新指引」,馬道立一方面認同這個「新指引」,說要強調暴力元素去判案,即使暴力程度偏低,也不能認同,是應該判處即時入獄。更指香港是和平社會,要判阻嚇的刑罰,不理動機是什麼,即使公民抗命,假若過了火位,牽涉暴力,也要處罰。

不過,馬道立話鋒一轉,說上訴庭訂立了「新指引」,但不恰當地用新指引追溯刑期,因此裁定雙學三子上訴得直,只需接受裁判法院判處的較輕社會服務令刑罰。

如果詮釋終審法院的意思,上訴庭的「新指引」,不應該有追溯期,即是說,在楊振權法官在去年8月17日宣布「新指引」之前犯下的暴力罪行,「新指引」都不適用,要在這之後出現的犯罪行為才適用。

有朋友問我,上訴庭這樣判決是否一方面放生雙學三子,以至所有佔中策劃人及參與暴力示威者,終審法院是否在打茅波?

我說,估計終審法院想中間落墨,很難說她是「打茅波」,因為她根本就是決定是否茅波的球證。香港行普通法制度,即使沒有立法會制定的成文法律,香港法庭可以透過判案的案例變相立法,終審法院根本就是球例制定者。

事實上,法律上本有規定非法集結可判較重刑罰,上訴庭判處6至8個月的刑期,也遠未到《公安條例》第18條規定,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的刑期。上訴庭考慮案情涉及較嚴重的暴力,判以較高刑罰,可以理解為合理的判刑,而並不是什麼「新指引」。退一萬步講,即使是一個「新指引」,法庭經常作出指引以阻嚇某種罪行大量湧現,預防所謂floodgates,馬上就後來的案件判處較嚴的刑罰,也是常有之事。

由於上訴庭並非定立一條新的罪名或新的刑罰,去追溯此前的犯法者,只是在現在的框架底下判處較高的刑罰。普通法中不可以有溯及力(retrospective)的原則,基本上不適用。所以,從法理角度而言,終審法院指上訴庭的判決不恰當地追溯刑期,只是一種看法,並不是必然的法律推理。

當我們見到終審法院門外那代表香港司法公正的蒙眼女神雕像,手上拿著天秤,意指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終審庭這個判決放生了雙學三子,甚至其他佔中組織者和暴力示威者,在勸喻年青人不要犯法的政府宣傳中有句金句:「生命無Take 2」,但終審法院的判決,卻給予雙學三子可以Take 2重來。

這樣問題就來了,在佔中時忍不住打人的七警,被重判三年監禁,甚至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行為過火的朱經緯警司,被判入獄三個月,他們的生命又是否有take2呢?如果佔中者有take2,而執法者卻沒有,厚待示威者,薄待執法者,法庭的判決,就不能夠給人有「看得見的公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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