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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主要調查對象為收款議員

ICAC主要調查對象為收款議員

ICAC主要調查對象為收款議員

2014年08月29日 07:18 最後更新:07:18

多個團體早前到廉署投訴黎智英暗中向泛民議員捐款,涉違法行為。廉署上月底展開調查,昨天派人搜查黎智英、李卓人等人居所,目的是搜集更多證據跟進調查。據悉,今次行動由廉署執行處處長(政府部門)李寶蘭策動,顯示廉署調查對象,是作為公職人員的議員。

曾到廉署舉報事件的民建聯屯門區議員陳雲生,上月二十五日獲廉署回覆,接受其投訴,並展開調查。消息指,負責這案件的廉署執行處處長(政府部門)李寶蘭,早前徵詢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法律意見後,向原訟庭申請搜查令,並決定昨晨採取搜查行動。

據悉,廉署不能按投訴人的指控或傳媒報道展開調查,但確定有可疑後,就會採取搜查行動,以掌握涉及事件中的關鍵證據。廉署消息人士表示,蒐證過程並非蓄意高調,而是調查人員到場時已有傳媒在場,才引起廣泛報道,而站在調查需要機密進行的立場,廉署執行職務時亦不會預先通知傳媒,以免令取證更困難。

黎智英旗下的《蘋果日報》網站昨晚刊出他與壹傳媒管理層談論事件時對話,黎形容「有立場便有代價」,自己「吃得鹹魚抵得渴」。他又相信人民眼睛雪亮,自己毋須刻意解釋,「他們最後甚麼都找不到便是我最好的聲明,我不是為誰在做甚麼的,是為良知見證人生。我是為自己,毋須向別人交代。」

前廉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表示,廉署接獲舉報或根據情報展開調查的案件,在調查至某一階段時,會要求相關人士提供更多資料或就指控作出解釋,均屬於正常調查程序,而調查期間到涉案人士的住所搜查,主要是廉署認為有關地點可能會搜集到更多證據,但未有在蒐證期間拘捕任何人,反映廉署仍需時間調查。他估計,若廉署掌握足夠證據,會再先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機多次收受賄款共逾32000元,以安排對方獲該公司僱用。被告今日(4月3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45歲被告周敬龍為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附屬公司時任營運助理,他承認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他另一項貪污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覃有方將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法庭又頒令被告須向其前僱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屬公司歸還約32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案發時,被告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禁止員工就公司及附屬公司僱用司機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5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賄款約3400元至7500元,如該司機拒絕支付,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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