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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拆局 民族黨未註冊仍可引用社團條例要求終止運作

博客文章

法律界拆局 民族黨未註冊仍可引用社團條例要求終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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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拆局 民族黨未註冊仍可引用社團條例要求終止運作

2018年07月17日 16:52 最後更新:17:16

港府引用社團條例151章第8條,建議保安司司長禁止陳浩天的民族黨運作,陳浩天有21天的申訴期。網上有留言質疑,民族黨從未註冊為社團,因何可引用社團條例終止其運作。

翻查紀錄,民族黨曾申請社團註冊,但被拒絕。後來再申請以公司形式註冊,公司名稱「香港民族黨有限公司 Hong Kong National Party Limited」,並將包括推動香港獨立在內的六大綱領寫進公司組織章程。後來公司註冊處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00(1)(d)條中「處長認為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名稱」為由,拒絕其申請。

估計民族黨現在是非法社團,或以海外公司的形式運作。

法律界人士稱,被拒絕註冊的社團,不等於不是一個社團,政府拒絕其社團註冊,但它實質上仍以社團、而非真實營運的公司運作,就正等於是非法運作的社團,因此可以引用社團條例,要求停止運作。

如果被政府拒絕的社團,繼續以社團形式營運,而政府又不能引用社團條例提出起訴,這豈非所有非法社團都可公然運作,而政府莫奈之何? 因此,按法例本身涵義理解,並非政府拒絕註冊的社團,就變成「非社團」,不能以社團條例起訴。

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傳媒時亦說,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是社團。《社團條例》賦予社團事務主任權力,他們會留意個案的發展和搜集證據,當有足夠理由,可以建議保安局局長行使相關權力。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警方今早通知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政府依據社團條例151章8條行使權力,要求香港民族黨暫停運作。政府已發信予民族黨,給予其21天作書面回應及申訴。禁止命令刊憲才生效,生效後即成非法社團,資助、參與其活動均屬犯罪。

圖:社團條例相關條文

圖:社團條例相關條文

警方所根據的社團條例151章8條,特別指出 : 1)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
或 2) 社團或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就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

陳浩天的民族黨,其黨綱說明「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 ; 「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香港憲法必須由香港人制訂」; 「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各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奠定自主的勢力基礎。」涉嫌違反上述社團條例。

高人話, 政府雖然久未運用社團條例叫停社團,但若任由鼓吹分裂國家的政黨運作,最後可能有災難性的後果,所以決定出手。

陳浩天2016年被選舉事務取消立法會新界西出選資格,他入稟要求法庭裁定2016年9 月的立法會選舉無效,今年2月14日高院法官區慶祥頒下判詞,裁定陳浩天敗訴,陳浩天4 月底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仍未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