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標準像 資料圖

在還沒建立新中國之前,中國共產黨就以純潔的黨風贏得了人民的擁護,由此,也推動著中國革命的勝利前進。毛澤東於一九四○年在延安曾自豪地說:「這裏一沒有貪官污吏,二沒有土豪劣紳,三沒有賭博,四沒有娼妓,五沒有小老婆,六沒有叫化子,七沒有結黨營私之徒,八沒有萎靡不振之氣,九沒有人吃摩擦飯,十沒有人發國難財。」  

有人總結了毛澤東治腐的五大「絕招」:一是“率先垂範,不令而行”;二是“預防為先,防患未然”;三是“作風民主,監督有效”;四是“嚴格紀律,防微杜漸”;五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毛澤東反腐最引人的一戰,是嚴懲劉青山、張子善一案。毛澤東面對前來講情的人說「正因為他們兩個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二十個、二百個、二千個犯有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真是振聾發聵啊!

背景資料:

1951年12月14日,河北省委根據調查和偵訊結果,向華北局提出了對劉青山、張子善的處理意見:劉青山、張子善憑藉職權,盜竊國家資財,貪污自肥,為數甚巨,實為國法黨紀所不容,以如此高級幹部知法犯法,欺騙黨,剝削民工血汗,侵吞災民糧款,勾結奸商,非法營利,腐化墮落達於極點。若不嚴加懲處,我黨將無詞以對人民群眾,國法將不能繩他人,對黨損害異常嚴重。因此,我們一致意見,處以死刑。

新中國成立之初,還沒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劉、張二犯的處理,既無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據,又無現成的案例可以參照;而且,劉、張曾是黨的高級幹部,有功於革命事業,因此對其處理必須慎之又慎。

中共中央華北局在接到河北省委關於對劉、張二犯「處以死刑」的意見後,對報告和其他材料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綜合各方面意見,於12月20日向黨中央提出了處理劉、張的意見:

中央:

(一)劉青山、張子善盜竊國家資財,剋扣、剝削河工、民工費用,勾結私商貪污自肥,已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河北省委通過,經我們同意開除其黨籍。

(二)為了維護國家法紀,教育黨和人民,我們原則上同意,將劉青山、張子善二貪污犯處以死刑(或緩期二年執行),由省人民政府請示政務院批准後執行。

(三)河北省委事先對此明目張胆的貪污罪行未能發覺,發覺後,又未及早堅決地予以處理,犯了嚴重的官僚主義錯誤,應受到黨的指責。

以上意見,妥否?望中央指示。

華北局

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三時

在華北局的報告中,原則上同意了河北省委「處以死刑」的意見,但是增加了一句:“或緩期二年執行”。華北局第一書記薄一波回憶說:“當時之所以加了‘或緩期二年執行’,是考慮到中央決策時可以有迴旋的餘地。”

河北省委、華北局的意見,都彙集到了黨中央,彙集到了毛澤東的手裏。

是殺?還是不殺?人們在等待著中央的最後決定

從歷史上看,毛澤東在把握這類問題時,一向是以教育為主,避免打擊面過寬,能不殺盡量不殺;該殺的則決不手軟,鐵面無私、嚴懲不貸。瑞金時期,毛澤東嚴懲了于都縣一個集團貪污案,將貪污數額最大的縣委軍事部長等四人公審之後,執行槍決,余者一律依法嚴辦。延安時期,邊區貿易局副局長肖玉壁,是個勞苦功高、體無完膚、身上有80多處傷疤的老紅軍。為給其治病,毛澤東在供給上給他特別關照。但他出院之後,功高自傲,無視法紀,公然貪污大洋3000多元。案發後,毛澤東執法如山,嚴令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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