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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愛爾蘭自由邦的故事 看效忠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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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愛爾蘭自由邦的故事 看效忠真義

2019年10月31日 19:05 最後更新:19:16

黃之鋒被DQ,選舉主任決定時以狹義的角度,針對黃之鋒有關自決的言論。其實,黃之鋒的言行涉及更廣泛的效忠問題,但選舉主任似未觸及。

區議會參選人除了要擁護《基本法》之外,還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從陳浩天案的判例已可知道,效忠不僅是候選人簽署一紙確認書的空文,選舉主任還可以就候選人的言行,來判斷他是否真的擁護和效忠。

這一陣子黃之鋒積極赴美遊說,當中有兩點很富爭議性,第一是他要求美國制訂《香港人權民主法》去制裁香港;第二是他把18區的選舉主任名單提交美國,叫美國如選舉主任DQ他,便制裁選舉主任。這事情如果發生在美國,例如有美國政客走到北韓,要求北韓制裁美國的話,美國總統特朗普肯定會說這個美國政客叛國,展開一系列違返國家安全的調查。雖然在法律上,不論美國或香港對叛國罪的定義都較窄,主要是針對在戰爭時投向別國的行為,在和平時一般不適用。但黃之鋒的例子,其實不是要判定他是否犯了叛國罪,只是判斷他是否效忠中國香港而矣。

讓我們先看看效忠的真正含義。從憲法學的角度,立憲國家政治效忠的基本對象是憲法體制,當中包含了三個層次,第一是對國家整體的效忠,候選人要效忠的是中國香港而不單是香港,包括維護國家的統一性;第二是對香港的效忠,包括《基本法》規定的香港制度;第三是維護《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整個基本價值秩序。簡言之,就是包括對國家、對地方和對整個憲法價值秩序的效忠。一般人對效忠的要求的反駁,很多時是以言論自由作為論據。但是,如果一名公職人員作出背離國家或地區的行為,損害國家或地區的基本利益,這已超出了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

黃之鋒實質上一直未放棄搞自決或者獨立運動。近代歷史上最有名的獨立運動案例,是愛爾蘭想脫離英國的獨立鬥爭。在上世紀初,愛爾蘭已經開展脫離英國的獨立運動,愛爾蘭人打游擊戰,不斷襲擊和殺害英國駐軍。到1919年,愛爾蘭人更組成國會,宣佈成立共和國,自行選出總統。英國指愛爾蘭國會為非法,派兵清剿。雙方進行了兩年激戰,然後談判,簽訂和約。英國允許愛爾蘭成立愛爾蘭自由邦(free state),享有內政自主,但仍屬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地,須向英王效忠。愛爾蘭32個郡當中,有6個郡人民以英裔新教徒為多數,就保留在英國之內,這就是今天的北愛。

愛爾蘭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保持中立,在1948年更退出了大英國協,英國於1949年承認愛爾蘭獨立。電影《吹動大麥的風》,就是講述1919年愛爾蘭獨立運動前後一對兄弟泰迪和達米安的故事。兄弟二人為爭取愛爾蘭獨立,加入游擊隊,哥哥泰迪曾被英軍俘虜,他不肯涉露組織機密,被英軍逼供時拔掉了十隻手指的指甲。其後愛爾蘭和英國簽訂和約,成立愛爾蘭自由邦,泰迪認為自由邦的安排,已經是當時能夠爭取到的最佳結果,他後來更加入政府擔任軍官。 

電影《吹動大麥的風》,深刻描述效忠不同國家的矛盾衝突。

電影《吹動大麥的風》,深刻描述效忠不同國家的矛盾衝突。

弟弟達米安則堅持不向英王效忠,決定繼續打游擊,與英軍對抗,演變成兄弟沙場對壘之局。最後達米安被英國俘虜,泰迪勸達米安投降,接受赦免,但達米安嗤之以鼻,泰迪就在當年自己被英軍逼供的牢房內,在哽咽之中,下達命令槍決弟弟達米安。這就是效忠的意思,要國家而戰,甚至去到電影中最極致的結局,要處決自己的弟弟,這就是效忠的真義。

美國正與中國開打貿易戰,香港問題成為貿易戰中美方的棋子。黃之鋒去美國要求美國立法制裁香港,實質上是一種資敵的行為。雖然現時並非戰爭時候,未算得上叛國,但已違反效忠的要求。可惜的是選舉主任在DQ黃之鋒時,沒有觸及這個問題,暫時不能夠透過將來的法庭審訊,釐清這些鼓動他國制裁香港或者中國的舉動,是否是一種違反效忠要求的行為。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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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護效忠 不是講過就算

 

昨天談政府DQ黃之鋒的政治問題,是對港獨的對決,今天談法律問題。恰好就看到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就黃之鋒DQ一事的表態,也是暗藏法律角度,不單作政治表態。港澳辦作此發言,看來背後有法律高手,從中謀劃。

我過去一直有注意到,法律要求候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主任對有問題的候選人提問,主要是詰問他現時對港獨或自決的看法。問題是這只是詢問候選人如今的表態,只要他夠大膽亂答,理論上不會有人被DQ。而現實上被DQ者,皆因他們答也不肯答。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的評論,終於觸碰到上述核心問題。楊光在撐港府DQ黃之鋒的決定之餘,表態話:「黃之鋒多年來大肆宣揚所謂自決等港獨主張,公然否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次修例風波中頻頻向外國勢力搖尾乞憐、乞求干預,是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之一,從根本上不符合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資格要求。」

選舉主任追問黃之鋒如今對自決的態度,是一個狹義的角度,也可視為較學術性的角度。估計特區政府為求穩陣,從狹義的角度入手,即是一個候選人他連參選時也不肯明確表態反對自決的主張,指控他不擁護基本法一定無衰,最後不會打輸官司。

問題是一個即使是口頭上願意無條件反對港獨或自決的候選人,如果他現實上的言行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否讓他過關呢?按港澳辦較廣義、較整體性的標準,就不應過關了。

或許有人問較廣義的標準是否不符合法律?答案是否定的。這種標準也符合法律,只是較難證實而已。舉一個簡單例子,一個候選人經常去燒國旗,過去被捕判刑幾次。他要參選,選舉主任問他時,他說他100%擁護和效忠,選舉主任應該信嗎?這些DQ事件,最後很大機會訴諸法庭,到時政府就要拿出被DQ者不擁護或不效忠的證據,要取信於法庭,當然不能胡亂來。

以黃之鋒的例子,看擁護基本法的問題,如今他在言語上也不願100%去否定自決的主張。假設他願意100%否定,他是否算是擁護呢?主要看過去一段時間,他自己和他所屬的香港眾志,有無推動自決這個理念呢?若有推動,就有違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就是不擁護基本法了。

至於效忠問題,黃之鋒一直要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要求美國制裁香港,這又是否效忠香港呢?

不要以為一切都是言論自由,以為反對派什麼也可以做。憲制上容許有「忠誠反對派」(Loyal Opposition),要求反對派也要對國家、對憲制效忠。在英國的維多利亞時代,執政黨議員和反對黨議員分坐在英皇的兩側,反對黨是協助英皇監督執政黨的運作。反對黨不會勾別國來抵制本國。

1940年美國大選中敗給羅斯福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溫德爾.威基(Wendell Willkie)對「忠誠反對派」,有經典的詮釋,他在敗選宣言中話:「我向自己說,『你在未來四年的責任,是充當一個忠誠反對派。』……所以,就讓我們不要陷入黨派政爭的錯誤中,徒然為反對而反對。反對之目的,必須是為了成就一個更強大的美國,而不是要削弱之。」

效忠,就是要對國家、對所屬的地區忠誠。叫外國來制裁香港,算否「效忠」,令人懷疑。更重要的是擁護和效忠不是玩文字遊戲,不可以講過就算。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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