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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用錯方法爭取訴求」 20歲男生藏汽油彈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政事

求情「用錯方法爭取訴求」 20歲男生藏汽油彈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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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用錯方法爭取訴求」 20歲男生藏汽油彈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2020年04月17日 17:15 最後更新:17:27

判入更生中心

去年9月7日有示威者圍堵旺角警署,20歲男學生其後在一條行人天橋上被搜出汽油彈。他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今在西九龍法院量刑。辯方今進一步求情冀法庭考慮被告管有汽油彈只是用於封路,非作傷人,不過是「想爭取民主,唔想傷人」,亦坦承「用錯方法爭取訴求」,望法庭可處以更生的方式,令被告可改過重回社會。裁判官直言法庭不會考慮被告的政治理念,但考慮到被告年輕,本案亦非必須判處監禁,最終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被告梁澤謙

被告梁澤謙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干犯本案,非用於傷人,當日只是有人提供汽油彈予被告用作封路。針對案情背景,辯方提出被告帶有的汽油彈非要針對警察使用,但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打斷,「無人話過你做過啲咁嚴重嘅事」,又指辯方說法屬「此地無銀三百兩」,查問下控方則表示,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管有汽油彈的目的,只是依賴被告的招認供辭說法。辯方續稱,被告還柙已逾3周,被捕時已和盤托出,節省警方調查時間。

他強調被告身在現場非為予個人利益,干犯本案亦不符並往日個性。辯方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想爭取民主,唔想傷人」,又自言「用錯方法爭取訴求」。辯方呈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力陳他是個有思想的青年,但遭羅官打斷,法庭非處理政治理念的地方。辯方最終請求法庭處以更生方式刑罰,好讓被告可重投社會。

20歲被告梁澤謙,被控於去年9月7日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MOKO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汽油彈。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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