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留意中國的事情,光看這個標題,會有摸不著頭腦的感覺。
從去年香港反修例事件到一場疫症,中國民間思想有重大轉變,值得關注。
第一、「方方武漢日記」從天堂跌入地獄。湖北武漢作家方方,在武漢疫情1月底爆發初期,每天以日記方式在內地新浪微博上撰寫文章,記錄武漢封城之後的故事。日記一直持續了兩個月,一共60篇,由於內容對封城較有批判性,惹來頗多評論,也成功吸晴。初期部份人雖然不認同文章的內容,但依然認為中國應該有表達意見的空間。不過,隨著「方方日記」瞬即以Wuhan Diary譯成外文在美國及德國出版,還被宣傳為「對一個威權主義國家中監禁生活的獨特審視」,內地民間的輿論方向驟然轉變,大眾不再熱衷方方的文章,甚至懷疑她是站在外國人的角度去批評中國。方方想出了一個詞來形容:「極左」。她認為日記是個人表達,人們反對她的日記就是反對她的表達自由。方方對她的批評者扣了這頂帽子,令她的日記在內地更不受歡迎。
Wuhan Diary快速在外地出書,令內地人起疑。
批評方方的人開始掘出更深的問題,方方這種身份地位的人,內地視為「公知」(公共知識分子),泛指內地親西方民主體制的中產。批評者指「公知」都使用「公知體」的文體結構去寫作,使用的是「定體問」,他們有一些常用語:「面對這個問題,我深深思考,這一定是體制的問題。」「公知」每遇到問題,甚至在未搞清事實的真相之前,已歸咎於內地的社會主義體制,歸咎於國家的專制,歸咎於人民的素質。
後來「方方日記」更成了美國政客向中國索償的證據,其在內地不受歡迎的結局已經命定。在中美發生摩擦的背景下,「公知」的擁美的本質,受到了時代的無情輾壓。
第二、出現「入關學」。「入關學」這是內地知乎用戶「山高縣」創作的名詞。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不斷對中國出批評,認為中國所做的所有事情都是錯的。中國傳統的回應是一種官式愛國主義,後來演化成《環球時報》總編輯胡錫進那種理性化愛國主義,後者比較開明,是以說理的方式,闡述愛國觀點。內地年青一代,愈來愈多「小粉紅」網民。
不過講出「入關學」的理念,又可說踏進一個新時代。「入關學」解釋目前中國與西方的關係,中國的處境,類似明末的建州,被認為是蠻夷,做什麼事情都是錯的。蠻夷即使漢化了,也不會被認同,所以輿論一直處於弱勢。要改變這個狀況,就一定要入關。在經濟上包括產能輸出,全面出海。最重要是中國真正強大,而不是爭取西方的核心世界的接受。入關前不要抱著讀西方的聖賢書去胡思亂想,入關後就要有正統儒學大師也為我所用的心態。
當中國強大了,鐵騎一路南下,就會發現朝鮮、暹羅、日本、歐洲都會臣服,輿論大師《CNN》《BBC》也拱手來降。「入關學」是一種跳躍,也可以說是中國年青一代自主意識的抬頭。相對於方方這種「公知」,她過去是湖北作協主席,在年青人的眼中,她吃盡了體制的好處,但思想上投向西方,樣樣以中國為卑下,已經不符合潮流。
在這場疫症當中,西方自曝其短,美國總統特朗普一方面叫民眾注射消毒藥水去抗疫,另一方面鼓動全世界因疫情向中國索償。西方政客的無知和無理,令他們從神壇急墮。中國公知們還去擁抱西方政權,在內地年青人眼中,不止離地,而且可鄙。
《河殤》是80年代中央電視台製作的六集電視紀錄片,以類似報告文學的風格對中國文化進行了批判,當年惹起很大震憾。
內地民情隨著時代而變,而香港的反對黨派,其實和內地的公知一樣,30年不變。上世紀80年代,當時內地年青一代,會看著《河殤》落淚,今天的年青人,還會去看《河殤》嗎?
盧永雄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周審結去年將軍澳「連儂隧道」導遊持刀傷害反修例人士案件,後來有反對派對判詞有意見,又質疑判刑45個月太輕。原案主審法官郭偉健周一原要處理另一宗有關反修例的案件,但被區域法院首席法官調走了,原因是留意到社會上對郭偉健法官審理的某案件的判刑理由有爭議,所以作出有關安排。因為社會上對判決有意見,便要把法官調走,不能處理類似的案件,這個安排非常罕見。
先看看那案件的判刑情況,案件發生於2019年8月20日,51歲的導遊洪震,拿著兩把刀在將軍澳的「連儂隧道」內襲擊當時留守在隧道內兩女一男三名反修例人士。被告一度潛逃內地,其後返回香港自首。案件交區域法院審理,由郭偉健法官主審,在上星期宣布判刑,被告被控三項有意傷人罪,合共判刑45個月。當中第一項控罪最嚴重,判刑40個月,其餘兩項控罪各被判24個月,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事件有三點可以講講。第一、判決的刑期是否合理。區域法院可以判決的刑期最長為7年,案中被告襲擊3人,有三項傷人控罪。主審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詳列了各種類型傷人案的參考案例。郭官選擇在比較嚴重的「侯炳全案」的5年量刑起點,作為情節最嚴重的第一項控罪的參考, 兩案的受傷人都沒有遭到永久性身體傷殘,但本案中的其中受害者黃女士仍在接受心理創傷的治療,加上黃女士的肋骨至肺部受創,較侯炳全案略為嚴重,所以侯炳全案上再加半年(即5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郭官判案的時候,已詳細參考了大量傷人案案例,也具體考慮了被告認罪,先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被告亦有悔意,又再略減一些刑期,便判了45個月的判刑。而這種刑期,對一名初犯者而言,不算輕判。
第二、有爭議的是郭官的評論。郭官在判詞內,加入了對反修例風波背景的評語,他形容被告其實是一名社會運動的不自願「被犧牲」者。被告被剝奪了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經已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郭官表示,連續幾個月的反修例風波,影響了治安、交通以及經濟,很多人都受到傷害。郭官的評論的焦點是同理心,是希望示威者考慮他們的行動所造成的影響。
或許郭官沒有太突出講被告傷人的行為不可取,但法官在判案時對案件的相關背景作出評論,亦很平常。讀過法律的人都應該知道,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勲爵(Lord Denning),就以評論多而聞名,而他的評論讓人對法律以至當時的社會問題作出反思,很多時都會被人引用。因此,郭官對案件的相關背景作出評論,並沒有什麼問題。
第三、法庭調走法官並不尋常。法庭有既定的程序,某案件判決之後,如果與訟的任何一方對刑期不滿,可以提出上訴。目前仍未知特區政府會否提出上訴,然而,連提出上訴的期限還未過去,政府也未表態,法庭卻因為反對派狂轟,突然運用行政手段調走法官,讓這位法官不能審理某一類的案件,如果原因是「社會上有爭議」,這理由很難站得住腳。因為法庭的判決十居其九富爭議性,不是甲方不滿意,就是乙方不滿意。法庭這樣處理,就會讓人懷疑,一、是受到反對派的政治壓力而作出調動;二是調動者同情施壓方的觀點,即所謂「偏黃」的觀點,那樣問題便更大了。
如果對法庭的判決有爭議,應該透過司法途徑去解決,反對派可要求政府覆核刑期。作為司法機構,應該更加清楚按既定程序辦事的原則。其實,此前有不少法官的判案,「藍絲」都認為法官有意偏袒示威者,但從未見過法庭有任何動作,例如調走涉事的法官。如今的安排,會予人法庭調走「藍官」而不會調走「黃官」的印象。在著名的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1924)一案的判詞中說:「公義不但必須彰顯,其彰顯還須人所共見。」(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司法機構今次調走法官的行為,公義並未看得見地彰顯。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