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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首甘為亡國奴?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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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首甘為亡國奴?

2020年05月15日 18:19 最後更新:23:27

今年的高考歷史科試題,要學生評論「1900年至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一個官方機構竟然可以出一條這樣的考試題目,惹起各界對香港教育的關注。

教育局已作出批評,指試題「嚴重傷害了在日本侵華戰爭中受到莫大苦難的國民的感情和尊嚴」。不過教協就發表聲明反駁,對教育局的做法予以強烈譴責,批評教育局扼殺香港教育理性討論的空間,要再一次剝奪教育界專業自主的空間。

我經常講,自由的最大敵人,就是那些濫用自由的人。「理性討論空間」、「專業自主空間」,這些空間都是香港幾代人努力爭取得到的,在回歸前的殖民地年代,特別是在八十年代之前英國未知道要把香港交回中國時,香港那有什麼「理性討論空間」? 到回歸後我們擁有這些空間後,卻毫不珍惜,濫用自由,教孩子討論45年日本侵華的歷史如何「利多於弊」,令人覺得這些空間真是「弊大於利」。濫用自由者,就是葬送空間人。教協鼓勵人「理性討論」日本侵華那段歷史的利弊,真是有顏面去面對教協創辦人司徒華華叔嗎?

《昭和的怪物》。

《昭和的怪物》。

日本侵華罪行,源於當年日本這個新興國家,建立全球帝國的夢想。日本作家保阪正康的作品《昭和的怪物》,講述二戰前日本昭和年代的加害者及其罪行。作者訪問了包括東條英機的秘書等相關人物,重構當年日本發動二戰的真相,令人對日本走上軍國主義道路的歷史,有如在現場的了解。

一、甲級戰犯東條英機。東條英機是日本軍方激進好戰分子,他於1937年出任日本進軍中國「關東軍」參謀長,一手策劃對華侵略。東條英機在1940年出任日本陸軍大臣,1941年成為日本首相,並於1941年決定偷襲珍珠港,向美國宣戰。1948年,他成為同盟國的東京軍事法庭的甲級戰犯,最後被判處環首死刑。

當時的日本軍人分成兩派,一派是擁護天皇,推行改革的「皇道派」,另一派是鼓吹暴力革命,借此改造國家的「統制派」,東條英機屬於激進的「統制派」。日本天皇於1941年委任東條英機作為首相,主要原因是東條英機是軍方激進派頭頭,天皇希望他明白管理國家之難,從而約束軍隊。結果事與願違,東條內閣最終決定要向美國宣戰。

當時的日本,像東條英機這類極端軍人,他們完全不會閱讀政治或者知識類型的書籍,只會從實踐中學習,他們只滿足重覆閱讀《軍人敕諭》(乃1882年1月4日明治天皇親自向陸軍頒佈的軍人訓誡),他們銳意要建立日本統治全世界的帝國,深信軍事力量,迷信只要有堅強意志,日本就可以成為世界霸主。

東條英機當時的死對頭是軍人理論家石原莞爾。石原莞爾在戰後東京審判時表示,包括東條英機在內的日本戰犯,都媚於權力,而當時擁有強大勢力的人,都是造美夢的人。石原莞爾認為東條英機是「既沒有思想,也沒有意見的軍人」,日本就是由這些人主導,發動侵略世界的大戰。而中國就是在日本戰爭機器開動下,無辜的軍事暴力受害者。

二、大東亞共榮圈。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仍然有一套理論框架包裝,不像如今America First(美國優先)那樣赤祼祼。日本在1940年提出的《基本國策綱要》,當中包括建立「大東亞新秩序」,宣稱「皇國國是之依據,是建國之大精神「八紘一宇」。所謂「八紘一宇」,是指「大地之極限」,意思是由日本來統治全世界。「大東亞共榮圈」本來是日本想將殖民地解放出來的一種思想,但逐漸變成日本要統治東亞的理論基礎,目的其實是要侵佔東亞國家的石油、橡膠等天然資源。說穿了日本深感自己是一個資源缺乏的小島國,就是要侵略其他國家,以圓自己的帝國夢。

台灣在二戰前長期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強逼所有台灣人改日本名字、說日文,成為二等公民。如果不是日本戰敗,台灣過了一代人後,就會同化成為沖繩那樣,成為日本的一個地區。日本的帝國夢想實現,中國國族消亡。我很有興趣知道,提出「1900年至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命題的人,是否要俯首甘為亡國奴呢?有些原則底線問題,不應有討論空間,正如我們不會去討論「強姦、殺人是否利大於弊」那樣。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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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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