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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中線超支延誤 為何港鐵無責任

博客文章

沙中線超支延誤 為何港鐵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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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中線超支延誤 為何港鐵無責任

2020年06月08日 13:21 最後更新:21:13

沙中線雖然經調查解決了結構問題,但超支逾100億元撥款,本周會繼續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議。我過去多次表明,今次超支何止100億元,質問會否封頂,另外為何超支延誤風險只是政府和納稅人承擔,港鐵看似置身事外,毋須負責。

政府今次追加100.64億撥款,並未有計及早已動用的64億元應急費用,換言之,今次超支達165億元,而這筆開支仍未計政府拒絕港鐵的要求,增加13.71億元的項目管理費,如加上此項開支超支將近180億元,而且政府和港鐵一直未有承諾,有關的撥款已封頂,任何額外開支是否由港鐵承擔,還是再向納稅人開刀。

我明白大型工程項目,歷時長,施工地點多,當中也有很多變數,如有關項目發現戰時炸彈、地下古蹟、設計更改等,工程費用也難免需要調整、增加,但問題是何解所有風險和開支都由政府和納稅人負責,港鐵作為項目規劃、設計其中主要參與者,並集承建商、項目管理人和營運者一身,為何可以置身事外,毋須承擔風險和責任呢?

別忘記,政府拒付港鐵13.71億元項目管理費用,會否遭受港鐵控告,還是由港鐵自行支付,都是未知之數。

自爆出沙中線工程問題,獨立調查委員會花了逾9,200萬元,完成了報告,指沙中線多項工程問題,除政府外,港鐵和承建商禮頓須對各自的管理和監察系統出現嚴重失誤負責。

儘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上周交待,屋宇署已於5月中向禮頓提出檢告,並暫停其所有工務工程的投標資格,而港鐵相關的負責人都已被離職,然而對問責一事,政府和港鐵都不應輕輕帶過,一定要嚴肅跟進和處理,不應單由納稅人埋單。

政府和港鐵有責任小心及深入檢視超支撥款可否削減,可否有理據向相關公司如承建商、顧問甚或個人追究責任、索償損失,以補貼超支金額,又或港鐵是否有責任分擔部分超支的金額,並承諾不會因此而大幅增加車資,相信不少香港人都會認為港鐵責無旁貸。政府方面,亦應檢視是否有官員應負上責任,體驗問責精神。

要令沙中線剩下工程從速完成,投入服務,為市民帶來便捷可靠的公共運輸選擇,超資撥款支持與否,需平衡多項因素,不應意氣用事。然而更重要及更不應忽略是未來仍有多條新的鐵路在規劃及計劃興建,政府日後是否一如旣往,只依賴港鐵或外聘的顧問呢?要有效發揮監管,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正如我多次指出,政府團隊中一定要擁有相應經驗和知識的專才人員,希望政府能吸取教訓,完善監管體制,善用專業人才,爭取最大效益。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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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世界人民都懂得,當別國的國歌奏起時要心存尊敬,但我好難過為何香港特區就國歌立法,會引發軒然大波,攬抄派不但以拉布7個多月方式阻止立法會選出內會主席,更發動市民包圍立法會阻止國歌法的審議和通過,難道禁止市民不侮辱不詆毀國歌,便會影響人權自由?

記得回歸之前,都有不少香港人憂慮,香港將會失去過去的人權、言論自由,金融中心、國際商貿中心將不保,結果23年過去,不少已移民海外的港人,紛紛回流,金融商業依舊,示威抗議集會依然容許。我們經歷過金融風暴和沙士等困難,憑藉港人的拼搏和努力不懈,都成功克服。

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全球不少強調言論、人權自由的國家都有這些法例,並將蓄意侮辱國家象徵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有攬抄派說,違反國歌法,英美都並非刑事罪行,但德國、希臘和西班牙都是,由入獄7個月至3年不等。

我們已有《國旗法》和《國徽法》,同樣是國家象徵的國歌再列入附件三進行立法,其實自然不過,《國旗法》和《國徽法》這麼多年証明都無損言論、人權自由,何來《國歌法》就會有損害呢?

過往未有法例,港人對國歌都很尊重,問題最先是發生在2015年初的一場足球賽,出現了噓國歌的行為,便一直未有停過。國際足協雖然已多次因為香港球迷噓國歌的不當行為,向香港足總罰款超過數以十萬計港元。香港足總也多次要求球迷保持克制,避免更嚴重的處分,結果這撮球迷仍沒有理會。

立法都是要保障國歌,免被侮辱,剛通過二讀的《國歌條例草案》本周便可能三讀。有市民擔心,自己五音不全、年紀大、身體不適、或者不懂普通話或中文等,而被指不尊重國歌,因而干犯刑事罪行。其實條例草案已清楚說明,只要不是蓄意侮辱,不會因為無肅立,或者舉止不夠莊重,便會違反法例。

可能有人會指噓國歌就是表達的自由,為何會變成犯法,此舉就是侵害言論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雖然保障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但同時也有規限,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在回歸之初,吳恭劭和利建潤案便涉及侮辱國旗罪,終審法院當時便表明,法例只是禁止他們侮辱國旗或區旗,無限制他們以其他方式表達其不滿,而保護國旗和區旗就是社會的「合法利益」,亦等同「公共秩序」。

正如即將恢復三讀的《國歌條例草案》一樣,國歌也應該受到尊重,如對政府或國家不滿,繼續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自由表述,可以示威、請願、作曲等方法作表達,只是不能侮辱和詆毀這首只有46秒的國歌,相信港人必能做到。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