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辦今日一早開記者會,請來內地兩位熟悉香港法律的高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同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迎戰各路駐京記者提問。記者會開足兩個小時,無論內地傳媒和外國傳媒,都問到外界最關心同國安法最核心的內容。
國新辦記者上坐滿中外記者。
英國路透社記者就問到:對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什麼?特別是(勾結罪相關的)什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憎恨的行為?勾結外國勢力的適用範圍有多廣?
發問的路透社記者
曉明哥先解「勾結」,點出可能港人對「勾結」字眼不太熟悉,其實在內地刑法裡有這種的概念,在其他國家的刑法裡也有類似規定。條例中的「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佢話, 「勾結」這個詞彙,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是個貶義詞。在刑法裡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做壞事,是指幹犯罪的勾當。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於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
至於勾結外地勢力,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憎恨的「憎恨」到底指的什麼,可能外界唔少人都有疑問係咪有啲「空泛」,熟悉香港法律的曉明哥一句就答咗:「『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我們照抄的香港法律。」
佢話,香港現行法律當中有一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佢仲借勢補充,呢一點正正體現咗香港國安法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香港現行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儘量予以吸收。
曉明哥用英國人當年在香港定下的罪名,去回應英國記者的提問。可能那個記者年紀尚淺,對香港當年的法律也沒有概念。
張曉明回應記者提問。
曉明哥又舉咗兩個實例,話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于去年修例風波中,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當然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來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至於說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要舉個例子的話,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後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雖然無點名,高人話從這種講法,可見中央都充分認清過去一年的修例風波中,外部勢力(包括台灣)插手好深啦,所以曉明哥舉例都好有針對性。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今次香港國安法一早已講明係針對四個範疇,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同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呢四宗罪,詳細睇番每一項罪行涵蓋的內容,可以話對過一年反修例引發的各種黑暴及非法手段,都包括在內。
其中分裂罪最直接,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留意這條例是明確講到「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至於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範疇就相當廣,例如條文22條第3款就咁寫:「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係話攬炒令整個政府無法運作,長期拉布令施政癱瘓,令特區政策無法落實、令財政預算無法表決,都可能中咗「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仲有,第4款列明「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即係去年攻入立法會、圍警總等行為,好明顯會中招啦。
去年11月11日綠衣男子因政見不同被淋天拿水點嚴重燒傷。
第三宗罪的恐怖活動罪亦都列得好詳細,第1款「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即係所謂「私了」,馬鞍山放火燒人一定跌入此範疇;第2款「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所謂「火魔師」到處縱火,在國安法下分分鐘鐘涉嫌犯咗恐怖活動罪;第3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呢條條文好明顯係針對,暴徒去年肆無忌憚地燒港鐵站、打爛港鐵站內的設施、包圍機場的行為。政壇高人話真係要奉勸年輕人要三思,犯上恐怖活動罪,一生前途盡毀。
在港鐵站縱火。資料圖片
至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除了常見的間諜活動,更列明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都係觸犯勾結罪。呢個部分好明顯去年有政客大張旗鼓跑去美國,游說美國政府制裁香港同中國,仲要將香港選舉主任的名單交俾外國機構要求制裁的行為,都中都正一正啦。
另外其中一項勾結罪提到「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係如果受境外勢力唆擺,大講「黑警死全家」、「太子站死人」,煽動對警察對政府的仇恨,都係犯咗勾結罪。
上述4宗罪除咗直接參與犯案人士外,4宗罪都有提及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呢四種罪行,即屬犯罪。
另一方面,國安法第37條都值得一提,該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即係話昨天大量港獨組織結束在港的運作,但係照樣在海外活動,一樣犯法。負責人若然回港,有機會被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