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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憎恨」難界定?曉明哥一句KO外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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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憎恨」難界定?曉明哥一句KO外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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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憎恨」難界定?曉明哥一句KO外媒記者

2020年07月01日 14:41 最後更新:14:45

國新辦今日一早開記者會,請來內地兩位熟悉香港法律的高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同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迎戰各路駐京記者提問。記者會開足兩個小時,無論內地傳媒和外國傳媒,都問到外界最關心同國安法最核心的內容。

國新辦記者上坐滿中外記者。

國新辦記者上坐滿中外記者。

英國路透社記者就問到:對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什麼?特別是(勾結罪相關的)什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憎恨的行為?勾結外國勢力的適用範圍有多廣?

發問的路透社記者

發問的路透社記者

曉明哥先解「勾結」,點出可能港人對「勾結」字眼不太熟悉,其實在內地刑法裡有這種的概念,在其他國家的刑法裡也有類似規定。條例中的「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佢話, 「勾結」這個詞彙,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是個貶義詞。在刑法裡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做壞事,是指幹犯罪的勾當。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於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

至於勾結外地勢力,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憎恨的「憎恨」到底指的什麼,可能外界唔少人都有疑問係咪有啲「空泛」,熟悉香港法律的曉明哥一句就答咗:「『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我們照抄的香港法律。」

佢話,香港現行法律當中有一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佢仲借勢補充,呢一點正正體現咗香港國安法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香港現行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儘量予以吸收。

曉明哥用英國人當年在香港定下的罪名,去回應英國記者的提問。可能那個記者年紀尚淺,對香港當年的法律也沒有概念。

張曉明回應記者提問。

張曉明回應記者提問。

曉明哥又舉咗兩個實例,話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于去年修例風波中,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當然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來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至於說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要舉個例子的話,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後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雖然無點名,高人話從這種講法,可見中央都充分認清過去一年的修例風波中,外部勢力(包括台灣)插手好深啦,所以曉明哥舉例都好有針對性。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在北京開記者會講國安法立法,提到DQ(取消議員資格)的問題。

有記者問及訂立國安法是否作DQ立法會參選人的依據。曉明哥話這個猜測把立法的目的講得太功利,太短視,立國安法的著眼點是保障國家安全,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立法的站位站得高得多。

至於犯了國安法罪行的參選人應否DQ,他說是「值得研究的問題」,相信特區政府會看國安法、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然得作出具體界定。

張曉明。網上圖片

張曉明。網上圖片

但曉明哥話鋒一轉,說「這裡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制定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是把香港的反對派陣營或者泛民主派陣營作為一個假想敵,不是這個意思。制定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擊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個反對派陣營。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已經體現了中央的政治包容,你還是可以長期存在,還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見,包括反對政府的主張。小平同志當年講過,香港回歸之後還是可以罵共產黨,但是不能夠把它變成行動,變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這也就是說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資本主義社會也有資本主義社會的政治遊戲規則,也有底線。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規則,都不能突破底線。從這點來說,我覺得香港的反對派陣營也應該好好地做一番反思,並且做適當的調整。」

曉明哥向泛民傳出「回頭是岸」的訊息,的確十分明顯。

高人話,反對派議員其實很怕被DQ,因為爭取民主自由事小,失去立法會議員這份月薪10萬元超級好工事大。若以國安法的罪名,比照他們過去一年做的事情,即使由於國安法沒有溯及力不會起訴,但參選時被DQ的風險不低。

但曉明哥那兩句「反對派陣營也應該好好地做一番反思,並且做適當的調整」,背後意義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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