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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受指使查1200個車牌起底 五旬漢違私隱例被捕

涉受指使查1200個車牌起底 五旬漢違私隱例被捕

涉受指使查1200個車牌起底 五旬漢違私隱例被捕

2020年08月27日 20:32 最後更新:20:43

警方透露,直到現時為止,約有超過3800名人士被「起底」

警方表示,自從去年六月,留意到網上有大量「起底」行為,即在網上發布他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家人資料、車牌號碼及其他個人資料。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深入調查,昨日(26日)下午在屯門拘捕一名51歲本地男子,並檢獲3部手提電話及1部電腦,涉嫌干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五旬漢涉受指使查1200個車牌資料起底被捕。 資料圖片

五旬漢涉受指使查1200個車牌資料起底被捕。 資料圖片

警方指,初步調查發現,被捕男子自從去年6月起受他人指使,在運輸署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系統,申請超過1200份證明書。在申請過程中,該名被捕男子訛稱所獲取的證明書是用作法律訴訟及買賣車輛用途。證明書上面載有不同的個人資料,包括車牌號碼、車輛登記資料、車主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

警方的調查亦發現,該名被捕男子曾經在未得到運輸署或相關資料擁有人同意下,出售載有個人資料的證明書予指使他的人,從中獲得金錢利益,而當中有部分證明書或在證明書中的個人資料更在不同的社交媒體平台上被不法披露。警方相信,被捕男子申請有關證明書的目的是用作「起底」活動,與他在該系統所申報的原因不相符。

該名被捕男子涉嫌干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被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警方指,被捕男子亦可能干犯道路交通條例下的「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或刑事罪行條例下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案件仍在調查中,被捕男子已獲准保釋,須於9月上旬向警方報到。警方會繼續追緝其他涉案者,不排除稍後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透露,直到現時為止,約有超過3800名人士被「起底」,受害者包括警務人員、公務員、法官、法律界人士、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等。其中,有很多受害者受到不同程度滋擾,包括電話騷擾、個人資料被用作申請貸款或申請器官捐贈等。

警方提醒市民,高等法院已頒布兩個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披露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令他們受到滋擾及恐嚇,和禁止任何人在網上平台發布或轉發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言論。臨時禁制令至今仍然生效。違反上述禁制令的人士,有機會干犯「藐視法庭」罪。

37歲保安員涉於2025年6月未經同意在Instagram、LinkedIn及微信3個平台發布一名女子的姓名、相片、手機號碼及微信帳戶等,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惟被告於獲准保釋期間涉嫌再度犯案,聯同另2人在WhatsApp披露同一受害人資料,再被落案起訴1項相關控罪。案件星期三(4月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

被告黃曄德(37 歲,報稱保安),被控3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下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被告今穿深綠色T恤,被押解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法律意見,考慮是否將兩案合併處理,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透露,被告因涉另一案件被還押。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並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批准被告在本案中以原條件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或於 2025年6月13日,在香港未經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於社交平台「Instagram」 、「LinkedIn」、「微信」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 WhatsApp 帳戶號碼,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ESCC293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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